理化检验管理制度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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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理化检验工作,提高实验室的检验水平,确保公司生产、新产品研发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化检验是对原燃料、材料、成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测试过程进行有效管理,重点包括生产用原燃料(以下简称原料)的检验、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开发过程控制检验、成品检验。
第三条实验室应按照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质量体系,保持体系有效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技术质量部、设备部、能源部、质量检查站、炼钢部、炼铁部、热轧作业部、制氧作业部、动力作业部、电力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职责
一、作为公司理化检验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理化检验工作总体规划和落实,负责理化仲裁检验管理。
二、负责组织收集与制定理化检验标准和方法,并组织确认、发布、实施。
三、负责组织落实理化检验制度和岗位规程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专业检查。
四、负责对新购理化检验设备进行技术审核。
五、负责组织理化检验专业比对及外委检验。
六、组织开展理化检验专业培训。
第六条硅钢事业部职责
一、负责硅钢及冷轧产品理化检验管理。
二、负责收集与制定硅钢及冷轧生产有关理化检验标准和方法,并组织确认、发布、实施。
三、负责组织落实硅钢及冷轧生产岗位规程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对落实情况开展专业检查。
四、负责硅钢新购理化检验设备技术审核。
五、组织开展硅钢及冷轧理化检验专业培训。
六、负责临时样品检验。
第七条设备部职责
一、负责理化检验设备采购、计量检定管理,油品检验设备的技术审核,检验岗位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的审核管理,组织建立检验设备档案。
二、负责组织理化检验设备的点检、维护、固定资产管理。
三、负责公司油品检验管理,组织收集、发布、实施与油品检验有关标准和方法,组织落实油品检验岗位规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并对规程的落实情况开展专业检查。
四、组织开展油品检验专业培训。
第八条能源部职责
一、负责公司水质检验管理,组织收集与水质检验有关标准和方法,并组织确认、发布、实施。
二、负责组织落实水质检验岗位规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并对规程的落实情况开展专业检查。
三、负责对水质检验设备进行技术审核。
四、组织开展水质检验专业培训。
五、负责煤气生产及使用工艺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物资公司职责
一、负责公司进厂原料委托检验及指堆确认。
二、依据检验结果对进厂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条质量检查站职责
一、负责原燃料取样、制样和理化检验。
二、负责高炉铁水、高炉渣、瓦斯灰取样、制样和理化检验。
三、负责炼钢炉前样品检验。
四、负责水质取样及理化检测、油质理化检测。
五、负责低倍及硫印试验。
六、负责热轧板卷、开平板、线材理化试样加工、试验。
七、负责硅钢以外区域煤气样品分析。
八、负责尾渣及颗粒料(混匀料)取样与检测。
九、负责公司内部仲裁检验及分析、临时样品检测。
十、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贯彻落实,落实本单位检验岗位规程制定、修订和实施。
十一、负责本单位理化检验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炼钢部职责
一、负责炼钢炉前分析样、低倍硫印样的取样与送样,对炼钢生产过程使用原料组织抽检取样与送样。
二、负责本单位水质、油品取样与送样。
三、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规范取样制样方法,开展取样送样岗位培训。
四、负责样品发送站等检验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炼铁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协助质检完成取样工作。
三、开展取样、送样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热轧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板卷的取样、送样与委托检验管理。
二、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落实本单位取样岗位规程制定、修订和实施。
四、负责取样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制氧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氧气、氩气、氮气生产过程在线取样、分析管理;
负责本单位水质、油品取样与送样。
二、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落实本单位检验岗位规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四、负责检验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钢材加工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开平板、酸洗板取样、送样与委托检验;
负责钢板探伤检验管理,负责本单位水质、油品取样与送样。
三、负责本单位取样、送样人员培训。
四、负责检验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动力作业部、电力作业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水质、油品取样与送样。
二、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供应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油品取样与送样,负责办理尾渣、颗粒料检验委托,落实委托指堆,协助开堆取样。
二、负责本单位油品取样、送样人员培训。
三、负责尘泥生产实验室管理,负责理化检验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方法,落实本单位试验岗位规程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十八条线材作业部职责
二、负责线材产品取样及在线外观检验,办理线材成品检验委托。
第三章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原料全检管理流程
公司下达采购验收条件→物资公司对进厂原料办理检验委托→质量检查站组织取样、制样、理化检验→质量检查站报告检验结果→物资派驻站根据检验结果及采购验收条件对物资进行处置(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热卷(开平板)检验流程
炼钢作业部提取炉前样品并发送→化验室检测、报出结果→炼钢组织连铸生产→炼钢作业部提取低倍硫印样并送样→实验室进行试验并报出结果→作业部组织热卷(开平板)生产、物理试验取样、送样→质量检查站进行制样、试验→入库(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油品水质检验流程
设备部及能源部制定水质、油品检验控制计划→水质、油品进行取样、检验→实验室报出检验结果→设备部、能源部根据检验数据落实油品、水质工艺过程控制(见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氧氮氩气体检验流程
制氧作业部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气体在线检验监控→组织气体取样、抽检→根据检验数据进行检验控制(见附件四)
第四章检验委托与样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作业部生产技术室按工艺要点及专业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有关理化检验工作,做到理化检验内容清楚,取样地点、标准明确,取样、送样岗位相互衔接到位,样品标识清晰,及时办理检验委托。
第二十四条理化检验委托包括系统生产委托和临时检验委托,委托内容包括:
样品名称、样号、种类、检验项目等内容。
理化试验单位对照委托票逐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复验样品需在委托中注明“复验”字样,检验单位重点安排检测。
第二十六条新产品试制、质量抽查、科研等检验样品符合技术条件规定,委托票上可注明协议号、标准号,其他特殊要求应在委托票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对接收的试验样品负责。
第二十八条试验样品保留与调取
一、试验样品按来样日期、样号先后顺序保管。
二、化学分析样保留:
渣类样品、炉前过程样品保留3天,高炉铁水样保留一周,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煤、灰石、白云石、矿石及全部科研样品至少保留一个月,外购合金及其它重要外购原料(特殊要求时)入厂检验样品至少保留二个月,出厂产品熔炼成品样(含成品针样)保留不少于6个月。
三、物理试验样品:
常规生产破坏性物理试验数据合格时样品残体一般保留24h,试验数据不合格样品残体至少保留三天;
低倍检验合格样品不保留,不合格低倍样品保留十天;
耐火材料物理检验数据不合格时,取底样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时,底样保留一星期。
管线钢样品按标准执行。
金相样品、硬度样品保留一周。
四、临时委托检验样品残样保留:
一般临时性样品保留7个工作日(从报告发到技术质量部算起),质量异议样品保留一个月。
五、散装料大样、制样底样均应保留。
散装料大样保留时间按照:
合金类5日、矿类4日、喷吹煤7日、外购焦7日、其他类大样24h进行管控,保留100g最大粒度1mm制样底样一个月(白灰、轻烧白云石类制样底样保留24h)。
六、工艺质量分析需调取实验室留存样品时,调样人填写样品调取通知单,作业部(专业科)科长批准,技术质量部检验专业组织调取样品,实验室将调样单归档,归档保留时间同调取样品保留时间。
第二十九条试验样品传递
一、原料分析样品由制样岗位按规定送化验室,化验室分样一式三份:
一份用于化验分析,另两份现场密封后,化验室接样人及送样人共同在密封条上签认,化验室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样人带回备查。
二、物理试验样品由制样岗位将样品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
三、硫印低倍试验样品由炼钢作业部根据工艺要求落实取样,做好标识,填报委托单,随同样品一并送达低倍试验室。
四、送样人、接样人对样品逐项验收,查验样品名称、种类、重量、尺寸、样号、送样容器、数量、检验要求等,发现不合格样品时,实验室有权拒收。
第三十条新产品试制、科研及生产新增检验项目,工艺人员提前向检验专业提出试验计划,实验室开展试验、形成能力,公司范围不能落实项目,技术质量部协调外委检测。
第三十一条线材作业部根据工艺要点要求落实线材产品外观检验,同时完成线材产品取样,向质量检查站办理检验委托。
第三十二条供应管理部根据每天生产情况办理尾渣及渣钢检验委托,通知质量检查站取样检验,作业部安排专人对委托检验尾渣、渣钢进行现场指堆确认,根据检验需要组织开堆。
第三十三条油品、水质、煤气监测由设备部、能源部按工艺控制要求确定检验计划,落实取样点。
需质量检查站现场取样时,取样人员与取样点所属作业部生产岗位联系,作业部责任岗位操作设备,完成样品提取。
非在线监测点临时提取油品、水质、煤气样品时,由作业部直接取样送化验室。
取样容器要保持清洁、干燥。
作业部落实专人负责煤气、水质、油品取样管理,实验室对取样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硅钢事业部制定并完善冷轧区域生产检验业务流程,确定冷轧生产检验业务有关取样、制样、试验及样品管理。
第五章检验与抽查
第三十五条理化实验室按职责分工落实委托项目的检验与试验,检验结果报出周期按生产需要,检验单位组织协调。
暂不具备检验能力及新开展的试验项目,技术质量部组织委托首钢技术研究院理化检测中心或其他国家认可实验室进行检验及比对。
理化检验应保证取样、制样、分析精密度符合标准,取样、制样、分析精密度超出标准要求时及时分析、纠正。
第三十六条理化检验质量抽检由检验单位专人负责,按均衡抽检原则确定抽查量,逐级建立抽查记录,抽查样品数量大于月检验样品总数量3%,采取密码形式(改变原来样品编号)进行检验质量抽查,检验质量抽查合格率应高于99%。
第三十七条理化检验质量抽查样品要满足分析和复验的数量要求,抽查取样应是同一批物料,破坏性试验采用备用样,非破坏性试验采用原样。
对拉伸、冲击等破坏性试验项目,实验室按季度采用标准定值样品进行系统比对校核,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理化检验抽查结果以标准规定重现性为准。
原结果与抽查结果在标准要求之内即为抽检合格,超出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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