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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
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
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
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
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
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
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
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
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三、打消费官司如何取证?
(一)打消费官司四注意
1、发票发票是行政、司法机关及“消协”受理消费投诉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真实、有效。
一般来说,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及客户的真实名称、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当日时间、商品规格及数量、单价(或提供服务的种类),以及经营者的公章、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项内容。
尤其须注意的是:
如果商家所提供票据不正规(如简易收据等)或没有加盖公章,消费者有权拒收。
2、使用说明书商品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提示说明书是指详细阐明该商品的使用方法或接受此项服务所应注意的事项的规范性文字材料。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在其内外包装中注意查找、核对、及时留存,并应当查看是否与所购商品和型号、品种相匹配;
在接受商家所提供的某种服务时,应注意其文字承诺是否与实际内容相符。
3、合格证商品合格证是证明某种商品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检验的凭证。
作为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文字依据,一般商品都应随其内包装附带,尤其是家电、摩托车等大宗商品的合格证,因其对保证该商品的安全使用及避免人身伤害至关重要,所以消费者在认购和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妥善保管、留存,以备不测时援用。
4、保修卡保修卡是方便消费者维修商品的凭证和依据。
一旦在保修期内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须持卡到生产厂家所指定的联保单位去维修;
在接受上门的维修服务时要注意核对服务人员的证件与保修卡上的提示是否相符。
维修结束时,还应要求维修单位在保修卡上如实填写修理时间、项目及修理人员姓名等,这是目前众多维修投诉中请求赔偿的最大证据盲点所在。
(三)小案例
一位老太太在一家酒楼用餐时,不慎踩上地面的一块豆皮滑倒,当即肩部骨折。
老太太当即要求酒楼派人送她到附近医院就诊,并要求垫付诊疗费用,但被酒楼拒绝。
几天后,老太太和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再次到酒楼索赔。
不料酒楼对这件事的说法完全不同。
一位酒楼负责人说:
老太是因为端食物走路,碰上桌凳摔倒的。
并一口咬定,当时地上没有豆皮,酒楼没有责任。
有的职工也附和作证说:
是老太自己摔倒的。
由于老太太不能提供摔倒原因的证据,给认定责任带来了麻烦。
肖小姐也遇到了类似的难题,她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上千元的化妆品,后来发现这些化妆品全部过期,不但达不到美容效果,反而给皮肤造成了伤害。
由于肖小姐没有当场索要发票,商场不承认化妆品是由他们卖出,拒绝赔偿。
消委会对此也无可奈何。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
今后碰到类似意外,应注意保留证据。
当时应保存好物证,或者找到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旁证,比如请身边就餐目击者留下电话,必要时为自己作证。
也可让经营场所负责人当场在事情经过上签字,作出赔偿承诺。
伤情较重的,还可打110报警,出警记录也可作为将来认定责任的依据。
还有,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时,一定要索要发票或收据,当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及时索赔。
四、如何运用三包?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
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
(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
)
(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谁经销、谁负责”。
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
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
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
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二)三包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
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7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
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
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
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
产品使用日期(日)×
产品价格
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
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等待维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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