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财务制度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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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本所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㈢财务部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具体制定、修订本所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如实反映本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
参与本所经营决策,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㈣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建立本单位财务控制制度并接受财务部的检查、指导;
认真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二、资金筹集的管理
㈠本所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债券转股本的溢价)、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㈡本所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⒈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⒉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等。
应付福利费也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⒊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提,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⒋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
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
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三、流动资产管理
㈠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㈡货币资金管理
⒈现金的管理
⑴本所日常的现金收付(不含办事机构的销售款、收购款),由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
现金开支围,如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动报酬,福利费用,劳动保护和经营的零星支出;
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现金开支围以外和超过结算起点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⑵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收入的现金要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一切现金支付,必须坚持本所总经理(或分管经理)一支笔审批,否则出纳有权拒付。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准搞资金体外循环,严禁任何人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⑶现金收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⒉银行存款的管理
⑴出纳必须按照现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在办理收付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每笔收付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会计手续填制或取得各种银行结算凭证作为原始凭证。
⑵按《票据法》、《银行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不准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不准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⑶银行留存印鉴:
“本所财务专用章”、“本所法定代表人”、“财会部门负责人”三个印章,必须分别由会计主管和出纳二人以上保管,以利监督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⑷银行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对未达账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银行存款结算中,签发的各种付款凭证发现有误,不要立即销毁,待下月初银行余额核对清楚后才能销毁。
⒊一切费用报销、各项借款业务都必须经过部门主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审核和领导批准。
报销需持容真实、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特别是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
⒋出纳要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收付的记账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登账时必须按时间先后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并与总账核对相符。
⒌对其他货币资金应按其种类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信用证存款”等明细账,据以核算,对其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清理。
㈢往来资金结算管理
⒈对往来账户确定专人负责,往来账户明细账要按往来单位(人)设置,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月底对各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清单,清单报领导的同时,抄送各责任部门,以便与对方核对和清理。
⒉对往来账户明确清理责任,经办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向财务部核对往来账户,核对清楚后向接交人办理移交手续。
⒊对往来账户要定期核对,财务部可派员会同有关部门经办人赴往来单位核对,也可结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向往来单位询证函核对。
⒋对应收票据除及时登记应收票据明细账外,应确定专人保管(一般由出纳保管),保管人要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逐笔注销。
对应付票据也比照“应收票据登记簿”的要求,登记“应付票据备查簿”。
四、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㈠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本所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应由本所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所确定的金额加由本所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本所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本所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应依法评估。
㈡固定资产折旧
⒈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其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0%确定。
根据规定,结合本本所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汽车10年
空调等电器设备12年
电视机、复印机等6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年度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
月份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月份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本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主管的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用以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财产编号,明确存放位置。
负责对管辖围的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管理。
财务部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做到账、卡、物一致。
㈣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
为维持固定资产的日常经营能力,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修理。
要建立三级维护保养制度,并贯彻落实,保证设备的完好率。
固定资产的修理要按年制定大、中、小修理计划,保证计划的实施。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如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可采取待摊的办法。
或按年度大修理计划,在成本、费用中预提。
㈤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完整性,应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在平时,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局部的清查,或重点抽查。
在编制年度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清查前,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核对相符。
清查时,将固定资产实物与经过账卡核对的固定资产卡片核对。
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本所的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㈠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㈡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投资者投资或作为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本所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定程序确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经评估计价。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和复印件。
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
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确定。
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
㈢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合同、协议或本所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本所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本所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的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本所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㈣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本所的其他业务收入。
㈤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
在企业筹建期间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不得列入开办费。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㈥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待处理财产等。
六、成本、费用的管理
㈠成本和费用指本所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㈣本所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⒈管理费用是指本所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本所统一负担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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