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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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的经典界定是:
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之际,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资本总额一旦记载于章程,即应一次认足并募足,不得分次发行,但股份认足后,股款可分期缴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
英美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thesystemoflegalcapital)的共识认知是:
凡公司设立之际,有法定声明资本要求与限制,且在公司分配或回购之际,以声明资本为底线标尺要求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均为法定资本制。
之所以产生上述分歧,在笔者看来,可归结为两大法系公司法学理观察视角的宽窄度的把握不同。
在大陆法系,公司法学理是从公司设立之际的资本形成环节来定位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在英美法系,公司法学理则从公司资本形成、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变动、公司分派、公司回赎股份、公司回购或公司股东资本退出的资本运作全程来归纳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比较而言,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程定位一种资本制度的内涵,或许更为可取,其不仅可揭示公司资本制的全貌,且可指引立法者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局把握制度的功能。
何为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systemof“authorizedcapital”)的精髓在于“授权”机制,这一制度的内涵可从三方面解析:
其一,授权资本额度下的分次发行。
授权股本与分次发行的结合,为效率化融资与公司灵活运营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其二,授权资本额度下的发行乃至分配、回赎股份等诸事宜,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留给股东决断,委诸于董事(独立董事为主)的商业判断。
董事的商业判断必须符合法定的强制性标尺,如分配之际的偿债能力标尺,并受董事行为准则的制约与董事责任机制的威慑。
其三,公司注册资本为已发行股份的实收资本,而非授权发行股份对应的资本。
何为折衷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的重心在于“折衷”机制,这一制度的内涵可从三方面认知:
其一,折衷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规制理念的折衷,即“法定与授权”之间的一种妥协安排,是一种强制性规则与赋权型规则的中间规则道路。
其二,折衷资本制是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决策权与法律的事先安排、股东大会的权限安排的比重之间的折衷设计。
其三,折衷资本制是资本筹集中的规则安排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底线设计标尺之间的折衷机制。
二、比较三大公司资本制的功能
为什么法定资本制备受检讨?
为什么美国授权资本制模式纷纷被域外国家所仿效?
为什么折衷资本制被公司法学理公认为一种最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安排?
上述追问可归结为一个问题:
三大公司资本制的功能优劣如何?
笔者从公司股东、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呵护角度,对不同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进行一个利益衡量的比较观察。
2.1从公司股东的利益视角观察
从股东的利益视角观察,判断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优劣的标尺有三:
设立公司的成本高低、投资回报的管制宽严、投资退出的渠道畅阻。
就设立公司的成本高低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递减的排序。
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划一的强制性最低资本额安排,对投资者设置了不具有正当性的市场投资准入门槛,阻却了不同风险投资股东对不同行业公司设立的自由商业判断,这一模式是一项投资设立公司成本最高的制度安排。
折衷资本制模式下,股份公司的设立仅须缴纳发行股本面值的1/4和全部溢价款即可,其余款项可分期缴纳,某些国家如英国,闭锁公司没有设定最低资本额要求,这一模式是一项投资设立公司成本中性的制度安排。
授权资本制模式(如1984年《美国修正示范公司法》)下,闭锁公司往往没有事先的最低资本额要求,而组建公开公司,则从公司的总资产(500万美金)视角定位的。
此种模式中的市场准入门槛最低与设立公司最便捷,对于欺诈或低资本化则施加事后的司法实质审查,这一模式是一种投资设立公司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
就投资回报的管制宽严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宽松的格局。
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强制性的投资回报安排与不具有正当性的严格的分配标尺,过度地限制公司对股东的利益回报,这一模式是一项投资回报规制最严的机制。
折衷资本制模式下,投资回报以资产负债表标尺为准绳,期中股利分配是一种立法的允许,这一模式是一项投资回报管制居中的机制。
授权资本制模式下,投资回报是公司董事的商业判断,现金股利回报是一个流行的市场主流,公司分配的底线是公司是否具备偿债能力,这一模式是一项投资回报管制最宽松的机制。
就投资退出的渠道畅阻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畅通的设计。
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减资程序的繁琐、股份回购的严格禁止、股份回赎机制的缺失、异议股东评估请求权机制的空白,阻却了投资退出的空间与可能,这一模式是投资退出最艰难的机制。
折衷资本制模式下,有条件的允许减资、股份回购、股份回赎、异议股东评估请求权的运作,为投资退出开辟了附有条件的空间,这一模式是投资退出较为畅通的机制。
授权资本制模式下,只要满足与公司分配同样的财务底线要求,立法者给予闭锁公司股东以自我安排回赎与回购的空间,给予公开公司以自由回购、回赎股份的机会,这一模式是投资退出最宽松的机制。
2.2从公司本身的利益视角观察
从公司的利益视角观察,判断一种公司资本制度优劣的核心标尺是:
立法为公司运作的商业判断的留有多大的自主空间。
就公司运作的商业判断空间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呈逐级自由的安排。
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强制性最低资本额安排、强制性的出资类型规制、强制性的股份对价充足性评估要求、强制性的公司分配标尺设计,给公司增加了不必要的商业运作成本,限制了公司商业运营的灵活空间,导致一系列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难以合法运行,诸如新股发行的增资时机与定价、科技人员的认股期权的股票来源、新股发行之际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赋予、股份回购后的股份的法律地位、防御敌意收购的股份锁定计划等,这一模式是一种公司运作商业判断空间最为狭窄的机制。
折衷资本制度模式下,公司设立之际的分期缴纳机制、公司融资之际的扩大董事会权限并限缩股东大会权限机制、减资程序的缓和机制,不仅便利了公司设立,而缓解了公司资金过剩的非效率性结局,而且提升了公司运营的效率,这一模式是一种公司运作商业判断空间呈中间状态的机制。
授权资本制模式下,未就公司设立之际的最低资本额施加统一的底线要求,给予认股人出资缴纳对价类型与股份对价价值充足性判断以自由选择余地,将公司融资的时间段、价格、时机决定权赋予董事会的商业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允许个性化公司的设立,最大自由地允许个性化公司安排自我的融资规划,为股东利益主导模式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提供了自我判断的空间,这一模式是一种公司运作商业判断最自由的安排。
2.3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视角观察
从债权人的利益视角观察,判断一种公司资本制度优劣的主流标尺是:
何种模式给予债权人以最现实的保障。
就债权人利益保障的现实性而言,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在不同制度链的规制格局下,呈逐级合理化的趋势。
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将债权人利益保障的重任,以强制性规则配置给公司资本制来独当。
在这一制度链条的设计上,采纳强制性的事先防范机制、事中审查、事后惩罚的模式,试图在严格限制股东事后机会主义的侵蚀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下,提供给债权人以最现实的保障。
然而,事先防范机制忽略了公司动态运营的财务现实,事中审查下的资本维持原则无法阻却变相了公司资产减损行为(如增加公司投资风险、公司资产重估增值、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等),事后惩罚给予债权人的利益补偿是杯水车薪。
这一模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现实性而言,是一种成本最高、成效最低、最不合理的制度链设计。
折衷资本制模式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障的难题,以赋权型规则在“法定”与“授权”制度之间进行中性的妥协设计。
在这一制度链条的设计上,在施加最低资本额安排的前提下,采纳分期缴纳机制予以中和。
对于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股份出资对价的类型与评估安排,在要求强制性评估的前提下,允许适度的例外豁免。
对于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分配问题,固守资产负债表标尺的要求,试图给予债权人以可依赖的公司底线资产。
这一模式是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债权人利益最优化的冲突之间的妥协安排,是从股东主导模式向债权人主导模式的一个中间定位,是一种成本中性、成效居中、较为合理的制度链设计。
授权资本制模式下,将债权人利益保障的重任,合理地在公司资本制度之内与之外的制度链之间进行配置。
在这一制度链条设计上,以资产维持为理念,以公司对外偿债能力为标尺,重构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下的系列否定性规则。
以事后的低资本化下的公司人格否定与衡平次位规则,代替了事先的无例外的强制性最低资本额安排。
以公司资本制之外的制度链条,如企业信用调查机制、股东个人担保机制、公司责任保险机制、防止欺诈性产权转让、破产之际的董事对债权人负有诚信义务机制,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切实的关怀。
这一模式是在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效率化运营的前提上,为债权人提供了最成本最低、成效显著、最合理的制度链设计。
三、定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
在全球经济竞争时代,各国公司立法者充分认识到:
公司资本制度安排与一国商业经济发展的互动关联。
在这一背景之下,我们必须检讨: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选择方向,即定位问题;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所在,即定性问题;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则设计,即定量问题;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终出路,即定论问题。
限于篇幅,笔者仅就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定位,表达一管之见。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定位,须以准确认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所在为前提,即定性先于定位。
我国公司资本制以以强制性规则为主,其主导思路是倾向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其制度模式可归结为“以事先形式安排为特色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这一制度安排面临的问题归结有三:
问题之一,我国既有公司资本制度以防弊的心态,简单化地限制一切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的机制,远远偏离“推动资本形成”的首位目标。
无论是初始公司设立、新股发行、公司转投资或并购,均设置了法律上的诸多障碍,并添加了不必要的成本负担。
在既有的公司资本规则之下,公司对外筹资的成本高昂:
世界最高的最低资本额安排、强制性评估与验资的要求、实缴股本的要求、合法的股份出资对价类型的狭窄、不同出资类型的出资比例的限定等等。
其结果导致在中国,设立公司被域外视为“一个成本高昂并充满了失败风险的过程”。
以我国最低资本额设计而言,投资者面临的抉择:
要么虚假出资或事后抽回、抽逃,以满足形式上的、初始的高额注册资本要求,从而获得某种资质或经营资格,要么遵循苛刻的游戏规则,或选择次优的游戏区域,或根本上淘汰出局-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人的本性,虚假出资、抽逃、抽回出资成为一种近乎“制度化”的普遍性的现象。
问题之二,我国既有公司资本制度以为民作主的姿态,事先对公司资本运作设定了划一的强制性安排,从而导致严重欠缺公司资本灵活运作的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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