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2016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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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职务),必须符合《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职务)推荐办法,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拟竞聘岗位,按规定程序组织教师开展申报。
鼓励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有空缺时,教师可跨校评聘。
跨校评聘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章推荐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
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量化打分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学校将推荐人选按程序逐级推荐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委会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组建。
其中,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委托省教育厅负责组建。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成员主要由高等学校中熟悉中小学教育的正高级专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等专家组成。
其他各级评委会成员按照业内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确定。
具备条件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动态调整,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各级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称(职务)评审制度和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各级评委会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按评价标准条件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第十三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管理权限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评审通过的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各级评委会及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职称(职务)评审制度和办法,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对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予以干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实际,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
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以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2次以上市级奖励,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在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20学时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篇(部)以上。
第十二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三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章高级教师
第十四条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十五条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六条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第十七条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八条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五章一级教师
第十九条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第二十条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一条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第二十二条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具备博士学位;
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六章二级教师
第二十四条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五条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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