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毕业论文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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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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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
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特此声明。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
目录
摘要………………………………………………………………………………Ⅱ
ABSTRACT……………………………………………………………………………Ⅲ
引言………………………………………………………………………………1
一、法治社会中的应然性…………………………………………………………2
(一)法治的概念和内涵………………………………………………………2
1.形式法治…………………………………………………………………2
2.实质法治…………………………………………………………………3
(二)法的应然性………………………………………………………………4
二、自由是法的应然性的精神核心………………………………………………6
三、自由的概述……………………………………………………………………7
(一)自由的概念………………………………………………………………7
1.消极自由……………………………………………………………………7
2.积极自由……………………………………………………………………8
四、自由对于法治的影响和评价……………………………………………………9
(一)自由对于法治的影响……………………………………………………9
(二)自由对于法治的评价……………………………………………………9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
—自由:
内容摘要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和治理之道,更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
法治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源于它内在的核心价值,即自由。
法治以法律为主体,是法律良好的运行,法律用一系列的规则体系维护法治,确立以自由为基础的真正的法治。
在现代社会,人们重视自由,追求自由,而实现自由必须依靠法律。
因此,在本文中重点阐述了法治社会下,如何理解自由这一核心价值,以及自由对于现代社会建设的影响和作用,及法治社会下如何更大化的实现自由。
关键词:
法治应然性自由
SuitabilityofEnergeticcoreinRulesocietybylaw
—Freedom:
Thecorevaluesoftheruleoflaw
Abstract
Asaninstitutionarrangementandawayofgoverningformodernsociety,rulingbylawisevenmoreawayoflife.Theimportanceofrulingbylawstemsfundementallyfromitsinternalvalueatthecore,namely,freedom.Rulingbylawiscomposedmainlybylawsanditshouldkeeplawsinbetterfunctioning.Thelawssafeguardtherulingbyaseriousofregulationsandsystems.Therefore,arealwayforrulingbylawcanbeestablishedonthebasisoffreedom.Inmodernsoceity,peopleattachgreatimportancetofreedomandpursueit.Thewaytorealizefreedommustrelyonlaws.Consequently,thispaperstressesonthequestionthatinasoceityruledbylaws,howdopeopleunderstandthecorevalueoffreedom,whatkindofinfluenceandfunctionthatfreedomgivestotheconstructionofmodernsoceity,aswellashowtorealizefreedomasgreatlyaspossibleinasoceityruledbylaw.
KeyWords:
Rulingbylawsuitabilityfreedom
引言
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萌生于人类的自由本性,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发展的人文关怀。
法治立足现实去追求人的理想,实现最能体现人自身价值的自由。
在现实中法治以人的自由权利为核心,在终极意义上是对人的自由的关怀。
自由的人类本性所追求的,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著追求。
自由是人的本质,有自由的人才能具有社会创造力。
黑格尔把法与自由融为一体,把自由确定为法的本质属性,认为法的精神是人的自由意志。
他说:
“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2,10.
后来他把法定性为自由,“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2,36.
在现实中,任何类型的法治都是人类自由本性的外在体现,必然以尊重人的基本自由为前提,这就决定了自由是法治社会中,法所追求和体现的。
一、法治社会中的应然性
㈠、法治的概念和内涵。
“法治”是一个有着无比重要的启蒙价值和制度含义的词汇。
一个完整的法治概念,同现代的社会制度文明密不可分,在任何现代性的法律中意味着,对政府权力(尤其是立法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保护措施,对公民自由于权利的平等保护。
[1]夏勇、李林.法治与21世纪[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3.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种对法治的界定注重于对其基本内涵的揭示。
19世纪末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A.V.Dicey)就曾经以英国政治和法律传统为基础,提出了法治的三项著名原则:
第一,任何人丢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事而受罚;
第二,任何人的法律权利责任都应当由普通法院去审理;
第三,任何人的法律权利不是宪法的产物而是宪法多赖以建立的基础。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5.199.
这一概念在西方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争议,现代西方的法治理论,依各家对法治价值和功能的着眼点不同,大抵可以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只寻求形式的合法性,实质法治则追问实质合法性,形式法治仅以符合实在法为限,实质合法性则追问法律背后的道义原则,和法律跟道德是否相背。
1、形式法治。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拉兹的法治主张可作为形式法治观点的代表,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政府专断权利的约束抑制和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拉兹认为就字面意思而言,法治(Theruleoflaw)意味着对法律的统治(Theruleofthelaw)。
拉兹认为法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人们应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但是在法律理论中,法治取其狭义,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
他认为,法治的优点在于限制和防止专断独裁,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为人们的活动增加可预见性;
有助于保护个人自由即禁止某些干预个人自由的行为,维护个人尊严,为确保所以机构和个人受法律的约束,形式法治主张强调政府分权制衡的重要性,认为只有不存在任何凌驾社会上不受制约的个人和机构的条件下,作为规则统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得以确立,从而法才存在。
实际上,形式法治以
合法性为满足,强调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对掺入具有价值意向的道义原则等。
形式法治认为,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
只要法律得到严格的实施,就是法治,而不管它们是怎么样的法律。
形式法治认为只要是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经过公布,且是确定的法律,不管法律本身是否是良好的,都应该实施。
形式法治追求形式上的合法和公正性。
1955年在雅典举行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所宣布的法治原则基本上的形式法治。
在《雅典行动》中宣布的法治原则是:
“⑴国家服从法律;
⑵政府应于法治下尊重个人权利,并为个人权利之行使提供有效救济;
⑶法官应受法治指导,公正捍卫并实施法律,抵制政府或政党对法官独立之侵害;
⑷世界律师应维护他们的职业独立,根据法治维护个人权利,确保所有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
”可以看出形式法治的主要特征有:
⑴强调依法统治,个人和机构都处于法律之下,受法律的制约。
⑵主张形式平等,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
2、实质法治。
与拉兹为代表的以“法律至上”的形式法治理念相辉映,自然法学派法学家更加追求实质法治。
他们关心法的正当性,关心法律的内在目标和道德性,主张通过更高的法价值来衡量实定法以及法治的合法性,使法律能体现道德,成为值得服从的价值和伦理。
实质法治论认为,法治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在洛克热望,为了确保自由,平等,生命,财产等天赋权利,人们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政府。
政府就应该根据自然法来制定人类法。
而政府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统治者就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而且“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和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1.56.
哈耶克继承了洛克的自由主义法治观。
他认为法治不是一条规则,而是一个政治理想,法治是指所有法律必须依从于某些原则,即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原则。
按照哈耶克的观点,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私领域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
三联书店,1992.478.
很显然,洛克和哈耶克都关注法律的实质内容,把法治于人权(特别是自由权)紧密联系在一起。
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关于法治问题的《德里宣言》,集中阐述了实质法治论的观点,《德里宣言》把法治界定为“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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