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课稿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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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志。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
1、订立主体(劳动者)
2、订立时间
3、订立条款
4、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1)应与订立人:
为用人单位工作,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
包括:
试用期员工;
临时工;
季节工;
农民工;
外地工;
本单位外派员工;
本单位下(待)岗人员;
主要在本单位工作,按期从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股东。
等等。
(2)不应与订立人:
包括未成年人;
已退休或离休人员;
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外单位借调人员、股东单位派到本单位工作人员;
仅依据双方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后领取报酬,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人员,如顾问、劳务人员等(兼职)。
(劳动合同订立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职工不签,可清退,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届时不签订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订立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新增内容,可不可以将社保放入工资?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关于新旧法规劳动合同条款的变化: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应当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
对比《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的变化是很大的,主要是增加了五方面内容分别是:
(一)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原因:
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二)增加了工作地点内容。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三)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内容。
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增加了社会保险内容。
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五)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同时,也取消了三项必备条款内容,分别是:
(一)劳动纪律条款内容。
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中止)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订立条款的内容阐述:
A、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从提供劳动之日算起)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新法实施后签订的第一次视为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果,因此总体上评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B、工作时间条款
劳动合同文本中工时制条款可填写“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际用工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
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相应工时制的审批,否则合同约定无效。
1、定时工作制:
——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加班每天不超过1小时;
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计算:
平时延长工作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休息日加班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的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月工作天数=(365-104-11)/12=20.83天。
全年工作200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无法执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
即: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当:
——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告知劳动者
3、不定时工作制
..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没有加班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
——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批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有具体实施办法和工资计发办法
C、试用期条款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D、培训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培训条款应遵循:
..应是专项技术培训,而非一般业务培训;
..应约定培训结束后的服务期限;
..应约定违约金;
..注意:
要求赔偿培训费的前提是试用期满。
E、商业秘密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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