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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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
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
(一)保持稳定 14
(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16
(三)规范运行 17
(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
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
(一)总体分析 19
(二)案例分析 20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
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一自然人。
。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投资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一人的案例例如,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中,将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包世界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8.1(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6.2。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可见,深交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较上交所相对宽松。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认为,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因此,判断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考量因素是:
(一)控制股份比例
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份的方式不外乎两种:
一是直接持股,二是通过多级子公司或协议控制等方式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较为简单,此处主要讨论间接持股比例的认定。
在通过多级子公司间接持股的情况下,计算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比例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是从各级股东的股权结构向上追溯,如果该股东存在控股股东,则该股东持有的拟IPO公司股权将全部计入该控股股东的控制范围。
在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授权委托协议控制的情况下,将一致行动人、授权人所持股权计入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范围。
这一方法体现了“赢者通吃”,即控股股东能将控股子公司所持的全部拟IPO公司股份划入实际控制范围。
举例如下福瑞股份招股说明书。
类似的案例还有爱尔眼科,请见爱尔眼科招股说明书;
珈伟光伏,见珈伟光伏招股说明书;
誉衡药业,见誉衡药业招股说明书;
中钢天源,将中钢天源2010年年报。
:
案例福瑞股份。
在福瑞股份IPO前,王冠一直接持有该公司13.44%的股份,并通过福创投资(王冠一持有57.45%的股权)间接控制本公司8.55%的股份,王冠一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本公司21.99%的股份。
李北红、霍跃庭、杨晋斌共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3.96%。
王冠一与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人确认王冠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意将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王冠一行使或者与王冠一保持一致。
因此,王冠一能够控制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95%,因此第一大股东中国高新投资集团(持股25.27%)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第二种方式是乘法规则,即以控股股东所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
控股子公司所持拟IPO公司股权比例。
举例如下江苏通润招股说明书。
类似的案例还有华峰氨纶,请见华峰氨纶招股说明书;
合兴包装,请见合兴包装招股说明书;
江苏宏宝,请见江苏宏宝招股说明书。
案例江苏通润。
江苏通润的控股股东千斤顶厂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比例高度分散。
顾雄斌持有千斤顶厂12.93%的股份,是千斤顶厂的第一大股东,同时担任千斤顶厂董事长。
千斤顶厂直接持有江苏通润56%的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25%的股权,因此,千斤顶厂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江苏通润81%的股权。
在招股说明书中,江苏通润以千斤顶厂持有江苏通润81%的股权×
顾雄斌持有千斤顶厂12.93%的股权,得出顾雄斌直接间接持有江苏通润10.47%的股份。
(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除控制股份外,如果某人能够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施加影响或者对董事、高管的提名和任免发挥作用,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如果某人能对实际控制人的决策行为发挥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见下文美亚柏科案例。
反之,如果对公司决策没有控制,即使是控股股东,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案例*ST钛白。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公司是经债转股成立的股份公司,信达和东方成为公司第一及第二大股东,但这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干预股份公司的独立经营中核钛白招股说明书。
另外,公司11名董事中,信达公司只提名其中3名,没有构成对董事会的控制。
因此,虽然持股58.83%的信达公司被列为控股股东,但持有中核钛白10.51%股份的中核四零四总公司被认定为主发起人中核钛白招股说明书里未确认实际控制人。
中核钛白IPO前股权结构如下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2006年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嘉利九龙商城。
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根据现有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资料及研究资料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刘燊:
《2007年度报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地址
,较为特殊的实际控制人类型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监管机关
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旗下上市公司普遍将国资委或集团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一些地方国企也将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列为实际控制人。
2、大学、研究院所
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大学。
交大昂立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交通大学。
机器人的实际控制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3、职工持股会
大众交通和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职工持股会。
但职工持股会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历史遗留的产物。
根据《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证监会要求拟IPO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4、集体所有制企业
青岛海尔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青岛海尔2010年年报,海尔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为股份制企业,根据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2002年6月1日出具的说明,认定海尔集团公司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拉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拉电子2010年年报。
5、村民委员会
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
南山铝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6、外资
根据不完全统计,外资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有东睦股份、成霖股份、海鸥卫浴、信隆实业、晋亿实业、汉钟精机、斯米克、罗普斯金、浩宁达、长信科技、丰林集团等。
(二)共同控制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多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案例美亚柏科。
在美亚柏科IPO中,实际控制人之一腾达并没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律师认为他对其他实际控制人行使表决权产生重大影响,从而直接支配公司行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第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第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第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此外,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对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判断,在投资实践中还会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
等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拟IPO公司多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将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例如,《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三)无实际控制人
据不完全统计,以下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资料来源:
(1)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刘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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