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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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安装或新增的特种设备应具有出厂随机文件,修理或改造后的特种设备应有相应的技术档案;
三、操作人员应持有安全操作证;
四、建立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操作人员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四、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运营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文件;
二、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出现的问题、解决处理措施及评价等。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经专业培训,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情况应做详细记录,并应及时存档。
第二十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定期检验(按附录规定周期对在用特种设备重要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监督检验,下同)制度。
检验周期按相应附录规定执行。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省级及其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可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及时更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安全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具体方式,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
发现隐患及问题应向相应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持有经国家质量技术监察局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结案,并按规定期限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五条同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相关的检验(以下简称: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分为:
型式试验、新装检验(或新增车辆检验)、定期检验。
检验的内容、方法、合格判定等按相应的检验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经省级及其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在允许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授权项目的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的设立和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分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确定和部署。
第二十七条对拥有较多数量同类在用特种设备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检验能力和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允许成立企业自检站,承担本企业内授权类别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自检站的资格及允许检验的特种设备类别,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授权。
企业自检站自检类别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仍需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高于该企业自检类别特种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确定。
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授权检验类别外及本企业外的特种设备的检查检验。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考核部门签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
检验机构应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认真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
接到异议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受检单位对当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的处理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复议决定为最终行政决定。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按财政、特价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检验费。
第三十一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修理和改造活动,并应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设计、制造者,无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生产者,责令停止生产,也可并处10000 ̄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持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或对安全质量不负责任者,应进行批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产整改直至吊销相应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也可并处10000元 ̄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无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者,或安装、修理、改造后未经规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就交付验收或使用者,或安装、修理、改造过程中改变产品主要结构或安全技术参数未履行审核手续者,应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设备停用、吊销证书,也可并处10000 ̄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产品,或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产品,或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应责令设备停用。
购置无证产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办理补证手续,也可并处5000 ̄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制度,导致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应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设备停用,也可并处3000 ̄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未及时更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者,应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设备停用,也可并处3000 ̄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安装、修理或改造资格证书、安全使用许可证、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照者,将没收或吊销相应证照,并通报批评,也可并处5000 ̄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或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开展安全监察或监督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失察失职、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公务员、检验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检验单位不能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因负责人(法人代表)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应批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涉及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评审发证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资格审查认可办法》、《特种设备安全作用许可证(含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人员认证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等行政规章或技术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的各类证照,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等行政规章废止;
其他部门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录1:
电梯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2:
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3:
厂内机动车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4:
客运架空索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5: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6:
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以上附录从略)
┌──────────────────────────────────┐
│特种设备产品目录│
├───┬──────────────────────────────┤
│种│产品名称│
│类├──────────────┬───────────────┤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安全许可证的│
├───┼──────────────┼───────────────┤
││客用电梯(包括病床电梯、客货││
│电│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
│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
│起│电动葫芦、塔式起重机、电动单│简易升降机、汽车轮胎式及履带式│
│重│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随车起重│
│机│、电动双梁起重机、卷扬机、施│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
│械│工升降机、港口轮胎式起重机、│高空作业吊篮、机械式停车设备、│
││港口固定式起重机、港口门座起│其他具有升降作业功能的设备│
││重起││
│厂内│叉车(5吨以下)│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推垛机、│
│机动││正面吊运机、固定平台搬运车、牵│
│车辆││引车、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工程机械、压路机、摊铺机等筑路│
│││机械、汽车及其他车辆│
│客运架││各类往复式、循环式或固定抱索器│
│空索道││、脱挂式抱索器的客运架空索道│
│游艺机│自控飞机类、滑行车类、赛车类│其他运行高度大于2米、运行线速│
│和游乐│、架空游览车类、碰碰车类、水│度大于5千米/小时以及可能危及│
│设施│上游乐设施、转马类、观览车类│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飞行塔类、陀螺类、小火车类││
││、光电打靶类、电池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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