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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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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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第三条参与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本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方式,将其中标的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
配送方式的选择应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
在各中标区域确定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中标药品目录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即应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明确其中标药品的配送方式。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所有中标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应全部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并应配送到该中标区域内的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明确各中标药品的配送企业,并应配送到该中标区域内的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中标药品配送严格实行“两票制”配送机制。
第五条使用福建省级储备药品资金采购的福建省级储备药品,可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负责医疗机构配送。
但属基本药物的福建省级储备药品的品规,由具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质的企业负责配送。
第二章中标基本药物配送
第六条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必须委托给公布的10家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下称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配送。
第七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分别为一个中标区域(福州市区内的省属医疗机构视同一个中标区域,其他省属医疗机构划归所在地中标区域,下同),每一中标区域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该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在公布的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选定。
第八条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同一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最多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
第九条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与其委托的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报所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配送企业合同中要载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保障、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第三章中标非基本药物配送
第十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分别为一个中标区域,每一中标区域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该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选定。
第十一条中标非基本药物在全省范围内可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或委托经该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选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但同一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最多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配送。
第十二条鼓励将中标非基本药物优先委托给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通过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及有一定规模、诚信经营的企业配送。
第十三条中标的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报所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配送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中标品种的配送由该品种的中标生产企业负总责;
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承担所委托中标品种在中标区域内所有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的配送任务。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停产(如设备检修等)的,必须事先向所委托的配送企业提供停产期间的供应量,且承担由此引起增加的费用,以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影响供货的,依据情节轻重,取消本轮次的中标资格及下1-2个轮次的投标资格。
药品配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送。
对3次以上不能及时供货、影响较大的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质。
药品配送企业被取消资质后,原负责配送的药品配送由委托企业及时作出重新委托,确保供应及时。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如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配送资质的,不再增补新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通过采购平台,使用电子方式向配送企业报送采购计划,但因临时用药的,可采取传真、电话等方式向配送企业报送采购计划,采购完成后,应及时通过采购平台补报采购计划。
配送企业必须在医疗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48小时内送达,紧急抢救所需的药品应随时配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采购药品的计划性,省属医疗机构每周向某一配送企业发出的药品采购计划应在5次之内;
市、县级医疗机构每周向某一配送企业发出的药品采购计划应在3次之内;
乡镇(社区)医疗机构每周向某一配送企业发出的药品采购计划应在2次之内。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从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不超过30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一结算。
经中标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实,未按规定时间回款次数达3次的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上通报。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退货,应在药品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或在药品失效期前90天之前提出,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生产、配送药品,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的,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额度支付。
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均不得违反药品配送有关规定向医疗机构支付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变更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的,由各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予以公布。
省属医疗机构中标区域由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医院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本办法指导全省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工作;
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配送企业的配送及时到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支持邮政企业在具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件后加入药品配送领域。
第二十五条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具有第三方药品物流资质的企业代运、代储、代送业务。
第二十六条各中标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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