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认定工伤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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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
2、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又有两个批复,
(1)其中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人观点
1、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已经不再适用上述条例,即不受用于工伤认定等方面。
2、从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来看,在大多数地方,一般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是被排除在工伤保险的范围的。
如果因此被认定工伤,明显是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对待,不能缴纳工伤保险,却要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
3、随着新型农村社保的推广,一般来说,农村的退休人员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享受到退休的福利,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农民工的批复,与目前农村新农保政策的落实程度有一定的距离,因为2010年出批复时,农村新农保还没有大面积开展,而进入到2013年后,该政策已经在全国绝大地方落实,也就是说,农村人员达到60岁的人员也是有类似于社保的福利的。
因此,该批复不应当被人民法院机械地适用,并且,随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再被认定劳动关系,而确定为劳务关系的,因此不应当再认定工伤。
4、《工伤保险条例》是在2012年1月1日实施,而两个批复分别形成于2010年和2007年,根据法律的从新原则,也应当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准。
因此,本人的观点是: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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