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法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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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为×
工程有限公司的每项工程提供劳务服务,按每项工程的工程量收取劳务报酬,除此之外,魏×
不再受×
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不参加×
工程有限公司的考勤、考核,不用遵守×
工程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魏×
提供劳务服务,×
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彼此独立,地位平等,故确认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
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案例二、张×
与顺德×
电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关键词:
工资数额的认定
张×
主张其每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和现金两部分发放并签收两份工资单;
顺德×
电化有限公司主张张×
的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发放,并提供了张×
签收的与银行转帐金额一致的工资单。
法院审理查明,张×
每月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收取的工资金额明显低于同行业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不符合常理,且张
提交的录音材料印证了每月有部分工资是现金发放的事实,顺德
电化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全面的工资支付台帐来证实张×
的工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最终采信张×
的主张。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案例三、杨×
等与×
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关键词: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杨×
等同意在×
进出口有限公司或母公司、关联公司范围内服从工作地点安排,接受公司安排派遣其他工作,并承担该项工作的职责,即公司有权调动杨×
等的工作岗位。
后×
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杨×
等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将其分别派驻至集团子公司×
制衣有限公司任品质控制专员与跟单资料录入员,但岗位调整通知书上只注明具体上班时间及工资按新岗位要求执行。
进出口有限公司认为是因杨×
等两次考核不合格而调整岗位,但未能证明已将考核结果告知杨×
等,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杨×
等的工作不合格,故法院对×
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调岗理由不予采信。
因拟调任的岗位均是新设岗位,×
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对调岗后的工资水平作出明确说明,无法证实该调岗行为不具有惩罚性、侮辱性,也无法证实调岗后的工资水平不低于调岗前,故法院认定×
进出口有限公司该调岗行为不妥,杨×
等因不服从该调岗行为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向杨×
等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案例四、叶×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关键词: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叶×
等人赌博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收缴赌资、赌具,×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叶×
等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叶×
等人。
双方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手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员工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公司可对其作出停职、劝退、辞退或立即开除处理。
法院认为,赌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能参与赌博是每个公民应清楚知悉的行为准则,虽然员工手册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规定,但此行为应属于违纪违法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
案例五、王×
与×
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关键词:
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王×
能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4
月解除,王×
要求×
能源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至2012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的两年内即2010年5月至
2012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在王×
已经举证证明其在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的前提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台帐有保留两年的法定义务,故对于2010年5
月至2012年4月的王×
的加班工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经支付,因×
能源有限公司证据不充分,法院采信王×
的主张,支持了其诉请的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对于王×
2010年5月之前的加班工资,因已经超出用人单位保留工资支付台帐两年的时间要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加班事实
负有举证责任,在王×
对该期间的加班事实无法举证证实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其该期间的加班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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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案例六、×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李×
等31人劳动合同纠纷
案
关键词:
高温津贴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已经做了降温措施,无须向李×
等人支付高温津贴。
法院审理查明,李×
等人工作的车间有锅炉、蒸汽等,温度可高达45℃,车间没有空调,仅安装普通风扇。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将车间温度有效降低到33℃以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
法院最终判令×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李×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案例七、×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
陈×
于2011年4月23日入职×
包装材料有限公
35
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辞工并离
开单位,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陈×
可以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差额的期间应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而2012年
4月23日起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为一年,且非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开始计算一年,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
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陈×
在2013年7月30日才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案例八、×
有限公司与陈×
劳动合同纠纷案
经济补偿金
向×
有限公司口头辞职,其向劳动管理部门提交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载明离职时间及理由为“2013年6月18日口头辞工,因被申请人拖延和未订双方劳动合同”。
后陈×
提起仲裁、诉讼要求×
有限公司支付未依法为陈×
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陈×
自己书写的、能够反映其离职理由的最早书面记载——《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可以看出陈×
系以×
有限公司“拖延和未订双方劳动合同”为由辞工,但陈×
却在申请仲裁时以×
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前后理由不一,法院确认陈×
最初辞职理由为×
有限公司“拖延和未订双方劳动合同”,则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对陈×
诉请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案例九、卢×
与桂×
服务部劳动合同纠纷案关键词: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卢×
与利×
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
3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但桂×
服务部确认卢×
于2010
年6月入职桂×
服务部,且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即卢×
在和利×
服务部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桂×
服务部也建立了劳动关系。
同时,查明利×
服务部与桂×
服务部于2008年2月开
始共用同一银行帐号向卢×
发放工资,可证实双方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属于关联用人单位。
在没有征得卢×
同意的前提下,桂×
服务部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卢×
终止劳动关系。
的社会保险证明显示,其一直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利×
服务部变更为桂×
服务部,利×
服务部未支付过经济补偿。
利×
服务部属于关联用人单位,卢×
与利×
服务部、桂×
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视为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没有征得卢×
同意的前提下,桂×
服务部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应承担向卢×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责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五条的规定,卢×
的工作年限应将其在利×
服务部与桂
服务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案例十、刘×
诉×
五金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刘×
2013年3月25日入职×
五金厂,任冲压工,
五金厂未为刘×
参加社会保险。
2013年3月30日,刘×
在车间操作冲床拿取零部件时被冲床压伤右手入院治疗,并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2个月。
月工资为2000元。
伤后无回×
五金厂上班,并在劳动仲裁时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
参加工伤保险,应由×
五金厂按照相应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
支付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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