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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保持在70%以上。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年4月14日印发)。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免疫程序详见本方案附件。
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常年免疫。
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
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责职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
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管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组织技术培训,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全市免疫疫苗的使用计划汇总,并加强与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落实全市强制免疫所需疫苗。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场户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及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按规定核查畜禽免疫、实验室检测结果情况,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方案。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进一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
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
2019年7月底前要全面摸清符合《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77号)规定条件的养殖场户情况。
2019年7月28日前,各县(市、区)做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测算并报我局。
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户免疫的监管。
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户应向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并及时将自购的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产品批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情况(参照桂农业发〔2017〕77号文件附件2的附表5《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疫苗采购备案表》)报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档案,档案材料保存至强制免疫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并按要求报送强制免疫情况。
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数量、种类、备案、免疫、免疫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到位。
(五)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可采取依托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六)组织技术培训,评估免疫效果。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要严格按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使用疫苗种类。
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
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要按照日常监测、随机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补免。
(七)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准确建立免疫档案,规范填写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畜禽个体信息要与畜禽标识相符。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
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对调运的种蛋以及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九)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对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强制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告制度。
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统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实行月报的有关情况,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9号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每月月底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实行周报的有关情况,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周四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在每日16时向我局报告,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经费。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兽医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
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督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将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全市。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狂犬病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免疫
1.种禽、蛋禽(包括鸡、鸭、鹅、鹌鹑、鸽子)免疫。
种禽、蛋禽2—5周龄时进行一免;
一免3~4周后,再进行二免。
二免后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商品代肉禽免疫。
(1)快大型肉禽。
1—2周龄时免疫1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肉禽,参照种禽、蛋禽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
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
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Re-11株+Re-12株,H7N9-Re2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Re-11株+Re-12株,H7N9-Re2株)或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rSD57株+rFJ56株,H7N9rGD76株)。
2018年以来,自治区统一采购、分发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Re-8株,H7N9-Re1株)和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Re-8株,H7N9-Re1株),在有效期内的仍可使用,免疫程序相同。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对东兴、港口、防城等3个边境市(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
28~35日龄时进行一免。
犊牛:
90日龄左右进行一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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