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组织暂行办法讨论稿七稿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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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人才公寓及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资格认定实行规划准入、产业准入和主体准入制度。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
准入、供地审查、供后监管及不动产分割转让审查等相关操作指引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主体准入的标准指引、遴选方法及后期的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办法及监管指引、可分割转让部
分产业用房的受让主体资格审查指引等操作指引;
并负责市级产业项目遴选及准入工作,有关用地选址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审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联审小组(以下简称“M0联审小组”),负责本县(区)新型产业项目产业准入、主体准入的遴选联审工作。
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准入、用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市级产业项目的规划准入工作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新型产业项目用地(M0)的供后监管由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负责。
第二章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认定及遴选
第七条新型产业用地(M0)的产业项目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拟申请准入产业项目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拟申请准入产业项目属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粵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明确的优先发展产业。
第八条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的意向单位,除申请的产业项目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地单位为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
10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生产研发类企业需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行业影响力,项
目主导产业明确;
(三)意向用地单位在提出用地申请前,应当向当地M0联审小组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项目在产后3年内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平均不低于当地要求,同时承诺亩均能耗不高于当地要求。
各县(区)应当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投资强度、单位产值、税收贡献、单位能耗等方面规定当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达产指标,研发类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税收贡献指标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产业准入、主体准入条件的项目,由意向用地单位向当地M0联审小组提出申请,M0联审小组就所申请产业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等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意向用地单位凭M0联审小组的书面遴选意见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土地情况,结合M0联审小组的遴选意见做出用地安排。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当优先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如重大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在城市核心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以外选址。
(三)鼓励集群集聚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
连片或相邻新型产业用地(M0)3公顷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
少于3公顷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限企业自用;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确需规划为可分割M0的,需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不可分割M0
第十二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选址意向,由意向用地单位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规划准入申请,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出具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
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确有必要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
(M0)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市规划调整后,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除位于特殊区域内或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四条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
可以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办公(B2)、配套型住宅用地(R2)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宗地面积不得超过单宗地出让控制上限),整体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
其中:
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M0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配套商业办公(B2)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
配套型住宅用地(R2)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
配套型住宅用地(R2)地块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分为新增用地、“三旧”用地改M0和已出让用地转M0三种方式。
新增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履约监管协议
应当作为出让文件附件。
“三旧”用地、已出让用地转M0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
其中已出让工业用地转M0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但须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以新增用地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三旧”用地改M0的,土地协议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
已出让用地转M0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七条以新增用地方式供地的,可以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的规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也可以选择出让、租赁、先租后让或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新增M0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出让时点同地段商服用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20%,乘以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含需贡献移交的建筑面积),并按照实际出让年限修正后确定,且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当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
计价公式为:
P=CX20%XSX(N/5O)
P为新增M0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C为出让时点同地段的商服用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含须无偿移交的建筑面积),50年为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N为实际出让年限。
在新型产业用地(MO)基础上混合配置的配套商业办公(B2)、配套住宅用地(R2)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一宗地整体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应当分别评估新型产业用地(MO)、配套商业办公用地(B2)、配套住宅用地(R2)的市场价后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三旧”用地改M0的,有关标图建库和改造主体、改造方案的审批按照广东省及惠州市“三旧”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用地工改M0的,视为不改变土地用途,依据《惠州市
“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
号),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为:
(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X40%,混合配置的商业办公用地(B2)、住宅用地(R2)土地出让金需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同一项目用地内不能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部分,按照已出让用地转M0办理。
第二十条已出让用地转M0,因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核收土地出让金的手续。
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为:
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
按前述计收方式计算后土地出让金出现负数的,政府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新型产业地块、产业用房上进行合法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款差额。
第二十二条对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承诺时间内达到了各项考核指标,其中年平均税收贡献率超过50%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用返拨不超过20%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对产业项目主体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须在出让土地内按不同情形无偿向政府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产业用房。
贡献比例在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
贡献的土地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以用于市、县(区)招引优质项目。
第二十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按以下原则贡献,贡献的产业用房(产业用地)产权归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有:
(一)采用新增用地方式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O),实行“一地一策”,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地块公开出让方案明确贡献产业用房比例。
(二)采用已出让用地转M0、“三旧”用地改M0的方式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0),按规划要求贡献土地或者产业用房,其中贡献土地的比例不高于10%,贡献产业用房的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贡献的土地、产业用房免缴该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地单位申请,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可以通过补缴与应贡献土地、产业用房等价的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折抵贡献产业用房。
贡献的产业用房面积不计入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分割转让面积,不占用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五章不动产登记与分割转让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不动产,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全流程管理中,都应当在相关审批备案材料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中配置的配套商业办公用地(B2)、配套住宅用地(R2)在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达产验收前,不得分割转让,也不得变相转让。
M0项目中配置的配套住宅用地(R2)上建设的住宅应当优先出售给用地单位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员工,首次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七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成完工后,可以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可以分幢、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
可分割M0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转让,但只能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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