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2条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5379690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9.08KB
合同法第112条Word格式.docx
《合同法第112条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112条Word格式.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所争议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加害给付的性质,且对加害付导致的责任竞合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也存在争议。
我国学者虽然对加害给付的一些问题争议颇大,但对加害给付理论作深入研究的却很少,大多是在论述其它问题时附带涉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薄弱之处。
在我国,立法上并无“加害给付”一词。
法律对加害给付相关内容的规定却早有涉及,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就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追究加害给付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许多学者认为,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是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然而,加害给付不同于一般的违约形态,它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履行利益,而且侵害了其固有利益。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追究违约责任,只能救济受害人的履行利益;
追究侵权责任,只能救济受害人的固有利益。
而受害入的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都受到了侵害,根据《合同法》却很难得到全面的救济,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正理念。
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加害给付案件的处理有失公正。
鉴予上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害给付作深入研究实有必要。
一.加害给付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加害给付概念的界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是指未能按照债的规定做出给付或履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不仅仅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的规定,而且是指此种不符合债的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
王利明先生认为第一种观点未能将加害给付行为与一般的瑕疵履行行为相区别。
①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体现加害给付的特性。
所以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除了使债权人履行利益遭受损失外,还使债权人的人身及其他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加害给付的特点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债务人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侵害了债权人履行利益。
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
2、加害给付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这也是瑕疵履行与加害给付的主要区别。
3、加害行为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
(二)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概述
在一般情况下,加害给付是以给付不合格的行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债务人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从而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所以,构成加害给付应该以债务人存在着不适当履行行为为前提。
那么我们可以看出,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履行行为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有多种情况:
⑴给付的产品本身存在瑕疵。
所谓瑕疵,是指商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律、合同等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对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瑕疵包括产品瑕疵和服务瑕疵。
⑵履行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由于给付行为方式
的错误;
也可能是由于债务人履行内容本身有缺陷。
②给付行为本身不合规定的情况一般出现在服务类合同中。
此类合同以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所需的服务为内容,由于多与人身安全紧密相连,因而当给付行为不合要求时很可能会对债权人的人身造成伤害,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权利,从而构成加害给付。
此时加害给付侵害的是约定义务。
另外,即使债务人交付的产品本身符合规格,但是债务人仍有可能因为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如告知义务、交付说明书等义务使债权人因使用不当造成额外损失。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强行性规范原则,加害给付侵害的是法定义务,因而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这种原则的使用。
这样规定有助于使在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得以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有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强势的侵犯。
2、债务人的不合格履行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造成履行利益以外其他利益的损失是加害给付区别于瑕疵履行的重要特征,如果缺少这个特征,就无法构成加害给付。
但债权人的这种其他利益遭受侵害必须是因不适当履行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说,不适当履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是不能构成加害给付的。
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损失主要包括:
债权人的人身利益损害,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的损害,以及对债权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损害。
3、债务人具有过错,过错的形式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负有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义务,也负有不得因自己的履行行为而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处于不安全的危险状态中并因此而受损害的义务,这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加害给付正是对上述义务的违反。
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是否有过错不容易举证。
因而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债务人的行为应有过错。
只要债务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由不可抗力造成,就可以免责。
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强调加害给付的特征
(一)加害给付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
首先,加害给付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
因为:
第一,加害给付责任是债务人在履行合同债务中产生的责任。
加害给付是债务人的行为,通常情况,只有债务人实施有违债务本旨的合同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始有可能发生加害给付责任。
第二,加害给付责任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如果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还责任。
人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债权人合同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损害时,才可能产生加害给付责任。
固有利益是指当事人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人身、财产权益,它的存在不以是否具有合同关系为前提。
固有利益是一种绝对性权益,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侵害,其主要受侵权法的保护。
在受合同责任扩张的影响而产生的加害给付责任中,“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损害时,债务人不仅违反了契约义务,更违反了侵权法上的人与人之间最一般的相互注意的义务,债务人不仅构成契约法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且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人与人之间最一般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与人身的义务浸透入契约责任领域,使债务人在侵权法本就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契约化为契约义务,为债权人提供双重保护。
(二)加害给付责任可因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而产生积极作为的方式通常是债务人履行了合同给付义务,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致使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③例如,出售假鸡饲料造成用户鸡死亡;
出售的汽水里有玻璃碎渣致使顾客饮用后划破嗓子等。
消极不作为的方式通常是债务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附随义务或保护义务,如告知、保护、照料等,从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
如出卖人故意不告知买受人产品有隐蔽瑕疵而造成的买受人身体受到伤害。
(三)加害给付责任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
加害给付责任的性质是违反债的责任,它是债务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致使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而产生的责任,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加害给付救济债权人权益损害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了新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方式,是
违反债务的一种形式,只不过它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侵权责任的契约化。
三.我国现行法体系下加害给付概念界定
我国法并没有借鉴大陆法系将违约形态区分为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我国的违约形态有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之分。
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包括瑕疵履行、加害给付、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以及其它履行不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如履行方式、地点等。
关于我国合同法是否明确规定了加害给付,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的专家建议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审议稿都有关予加害给付的规定。
专家建议稿第145条规定:
合同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因瑕疵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款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第4次审议稿第112条第l款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将这些关于加害给付的内容都予以删除,所以应当认为我国合同法不承认力加害给付制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图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加害给付。
如有的学者认为此条也就是如果违约行为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请求救济。
④显然这已经将加害给付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形态。
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是责任竞合,但是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是加害给付责任。
因为在合同领域中,最常见、最主要的就是加害给付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所以可以确认,合同法在实际上是确认加害给付责任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约符为包括了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侵害,揭示了加害给付的实质。
也体现了对受害者较合理的保护。
四.对《合同法》第112条的重新解读
第112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该法律条文中的“其他损失也存有不同的理解,究竟是指哪些损失呢,有必要弄清楚。
根据上面的分析,此处的“其他损失”也是指固有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在内人身利益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损失,这样可以和《合同法》第122条保持合同法内部规定的一致性,避免因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矛盾而产生的冲突。
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22条的规定可以对债权人因加害给付而产生的固有利益损害进行赔偿。
而债权人合同履行利益则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同时进行主张。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该条规定的是一般的实际违约责任。
那么,通过重新解读《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22条的规定,同时配合《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在对《合同法》原文不做任何修改的前提下,加害给付及其责任也可以纳入到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中来,可以对受害人(债权人)提供充分、全面的救济。
于是,对违约行为而生之责任就包括三种情形,也就是三种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一,在违约行为仅造成债权人合同履行利益损害,而没有造成权人固有利益损害时,不构成加害给付,依《合同法》第107条要求债务人承担实际违约责任即可。
第二,在违约行为仅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在内人身利益和其他财产权益)损害,而没有造成合同履行利益损害时,构成加害给付,债权人有权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而获得赔偿。
第三,在违约行为不仅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尚同时造成债权人合同履行利益损害时,亦构成加害给付,债权人有权对合同履行利益提起违约之诉,同时有权对固有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在内人身利益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损害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而获得全面赔偿。
注释:
①王利明等《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222页
②王泽鉴《民法学说与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1月版第137页③同上
④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8月版参考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