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表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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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重、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铁路、河流、空中及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设施;
10.各种安全警示、设施和标识;
11.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
12.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3.临时工程安全防护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应急照明、通风、逃生、抽水设备以及及锹镐铲、千斤顶等;
2.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3.急救药箱、器材及通讯设备;
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
5.救生衣、圈、船等;
6.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7.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及预案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超前地质预报、自然灾害预警;
2.重大风险源辨识与评估(水上及高空作业、高路堑开挖、瓦斯隧道、铁路营业线施工、不良地质隧道等);
3.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整改;
4.火工品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管理、监控、防护费用;
5.施工便桥安全检测、评估费用;
6.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
2.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
3.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4.安全生产咨询;
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购置、检测和保养支出;
2.现场常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
安全帽、安全带、防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尘口罩、护目镜、救生衣等(具体详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通用篇4--个体防护)。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职工夜校等;
2.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3.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画、刊物、影像资料等;
4.专职安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技术比武等培训;
6.作业人员上岗教育培训;
7.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购买相应的书籍和设备;
2.推广过程中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3.其它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费用;
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及取证费。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井下、巷内、尘毒作业的人员及炊管人员等)体检费用;
2.办理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
3.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煤气、防火等支出;
4.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5.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6.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7.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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