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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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被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下列处罚:
⑴死亡1人,对事故单位罚款200万元;
死亡2人,罚款300万元。
⑵项目部经理、书记、主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的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死亡1人,各罚款4000元,死亡2人,各罚款5000元;
其他干部各罚款2000元;
工人各罚款1000元。
⑶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项目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记大过,死亡1人,各罚款2000元,死亡2人,各罚款2500元;
其他干部各罚款1000元;
工人各罚款500元。
发生事故的工区主任、书记、分管副主任、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死亡1人,各罚款4000元,死亡2人,各罚款5000元;
⑷事故单位党政主管、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行政记大过,死亡1人,各罚款2000元,死亡2人,各罚款2500元;
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1000元;
⑸集团公司董事长、书记、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处理,由集团公司建议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死亡1人,各罚款400元,死亡2人,各罚款500元;
安质部长通报批评,死亡1人,罚款400元,死亡2人,罚款500元;
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200元;
工人各罚款100元。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下列处罚:
⑴死亡3人,对事故单位罚款500万元;
死亡每增加1人,增加罚款100万元。
⑵项目部经理、书记、主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的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二级,死亡3人,各罚款1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0元;
其他干部各罚款5000元;
工人各罚款2500元。
⑶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项目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死亡3人,各罚款5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500元;
其他干部各罚款2500元;
工人各罚款1250元。
发生事故的工区主任、书记、分管副主任、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二级,死亡3人,各罚款1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各增加罚款1000元;
⑷事故单位党政主管、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死亡3人,各罚款5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500元;
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2500元;
⑸集团公司董事长、书记、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处理,由集团公司建议总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死亡3人,各罚款1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元;
安全质量部长行政记过处分,死亡3人,罚款1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元;
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500元;
工人各罚款250元。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下列处罚:
⑴死亡10人,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万元;
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万元。
⑵撤消项目部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死亡10人,各罚款2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0元;
项目部其他干部各罚款1万元;
工人各罚款5000元。
⑶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项目经理、书记、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二级,死亡10人,罚款1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500元;
发生事故的工区,撤消工区主任、书记、分管副主任、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或专职安全员行政和技术职务,死亡10人,各罚款2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0元;
其他干部各罚款1万元;
⑷事故单位党政主管、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和安全质量部长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二级,死亡10人,罚款1万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500元;
机关其他干部各罚款5000元;
⑸集团公司董事长、书记、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处理,由集团公司建议总公司给予行政和技术职务降一级处罚,死亡10人,各罚款2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元;
安全质量部长行政和技术降一级,死亡10人,罚款2000元,死亡每增加1人,加罚100元;
四、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与集团公司其他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重原则进行处罚。
六、本办法自2005年2月25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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