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 文档编号:15482417
- 上传时间:2022-11-01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1.50KB
解析关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解析关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析关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组织街道出租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人口计生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与公安机关、人口计生部门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签订。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包括经业主同意转租、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第七条 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第
(一)、
(二)、(四)项规定的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
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拆除;
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清理。
第八条 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制度。
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记载出租屋的位置、面积、户型和业主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主动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房屋出租信息,领取编码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的出租屋,应当及时向其业主或者管理人发放编码卡。
制作、发放编码卡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 鼓励住宅出租屋实行集中招租。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视和加强集中招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集中招租的市场平台,对集中招租进行引导、扶持和协调;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集中招租,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实行集中招租的,应当在集中招租场所公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合同签订、登记或者备案等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租赁住宅出租屋,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可通过网络下载。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条件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住宅出租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
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
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第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编码卡、《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对未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和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登记在册并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反馈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人口计生等主管部门做好各类专项信息的采集。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信息实行业主或者管理人、用人单位申报制度。
出租屋和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超过三十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登记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核发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对已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出租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撤销登记或者备案,并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和相关部门: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进行房屋租赁的;
(二)工商业出租屋未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审核合格文件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撤销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后,出租屋通过整改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八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出租屋管理人员的人口登记和检查;
(二)保障住宅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及消防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并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定期查验,至少每月查验一次;
(三)保障住宅出租屋进出通道畅通;
(四)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五)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发现出租屋消防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委托他人协助出租房屋的,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授权委托书备案;
(九)依法缴纳房屋租赁有关税、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住宅出租屋时,必须如实向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报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二)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
短期租住的承租人还必须于入住七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处理,发现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自觉接受出租屋管理人员的人口登记和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或者书面、网络等方式受理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均可以通过前款规定途径进行举报;
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出租人、承租人等特定人员或者单位承担了向特定主管部门报告义务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屋的动态管理,配合街道办事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出租屋人员流动情况,依法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出租屋管理机构在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中或者接到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后,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及时办理,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发现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发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综合执法机构;
发现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利用出租屋开办无证诊所、非法行医的,应当及时通报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和卫生部门;
发现利用出租屋开办无证网吧的,应当及时通报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出租屋内其他违法情形的,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的情况,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出租屋管理机构。
应当查处而未查处或者经查处后又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解析 关于 深圳市 出租屋 管理 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