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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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和6.3中用ISO5766:
1990代替ISO5766:
1978。
——第2章和6.6中增加了ISO8379:
1998。
——第2章和6.7中用ISO5767:
1992代替ISO5767:
——第2章和第7章中用ISO6292:
1996代替ISO6292-1:
1981和ISO6500:
——第2章、8.5.1.1和第9章中用GB/T7593—1987代替ISO3287:
-——第2章和11.1.1.3中用GB/T5182—1996代替ISO2330:
——第2章和12.2中用ISO6055:
1997代替ISO6055:
1979。
——增加了8.5.1.4.1c)。
——在11.1.1.1中增加:
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在11.1.1.2中增加:
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在10min内不得大于100mm。
——删除了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10827—1989。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叉车总厂、大连叉车总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纪兵、黎土刚、陶佳红、许春祥、马适贤。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的全球性组织。
各项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主要是通过ISO各个技术委员会完成的。
对已建立技术委员会的某一项议题感兴趣的每一个成员团体均有权派代表参加该技术委员会。
一些与ISO有联系的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国际组织也可参与此项工作。
技术委员会已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未得到ISO理事会同意将其作为国际标准之前,应分发至各成员团体进行投票表决。
国际标准ISO3691由ISO/TC110工业车辆技术委员会起草。
ISO3091第二版包含附录1:
1978和附录2草案,它们分别于1977年1月和1978年10月被分发给各成员团体。
它撤消并取代了第一版ISO3691:
1977。
第二版的全部内容得到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投票通过:
奥地利荷兰瑞典比利时波兰瑞土捷克斯洛伐克
罗马尼亚美国法国南非苏联印度西班牙南斯拉夫
附录1:
1978得到下列国家成员团体的通过:
巴西联邦德国新西兰保加利亚意大利土耳其
丹麦日本芬兰朝鲜
附录2草案得到下列国家成员团体的通过:
丹麦日本墨西哥英国
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ISO3691的第一版或1975年分发给各成员团体的附录1和附录2:
联邦德国日本新西兰英国
下列国家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附录1:
1978:
澳在利亚英国
下列国家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附录2草案:
澳大利亚联邦德国新西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在制造、使用、操作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第3章中所描述的用来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动力驱动的机动工业车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142—1985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稳定性试验(idtIS03184:
1974)
GB/T5182—1996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idtIS02330:
1995)
GT/T6104—1985机动工业车辆名词术语(neqIS05053—1:
1980)
GB/T7593—1987机动工业车辆控制符号(eqvISO3287:
1978)
IS01074:
1991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试验
IS01084:
1975工业用牵引车定义及额定能力
IS05766:
1990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稳定性试验
ISO5767:
1992工业车辆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附加稳定性试验
ISO6055:
1997乘驾式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ISO6292:
1996机动工业车辆和牵引车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IS08379:
1998越野叉车稳定性试验
3术语、分类和定义
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按GB/T6104的规定。
第一篇机动工业车辆制造厂应遵守的安全规范
4额定能力
机动工业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在4.1~4.5中规定的条件下,车辆正常运行或起升的最大载荷。
它是根据车辆各个零件的强度和本标准第6章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要求和试验确定的。
4.1固定平台搬运车
固定平台搬运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车辆能运载的在载货平台上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
4.2高起升车辆
4.2.1平衡重式叉车
平衡重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门架处于垂直状态时,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DH和Dv)的条件下,车辆能起升到3.3m时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DH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
Dv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水平段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当额定起重量小于1000kg时,DH=Dv=400mm;
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00kg且小5000kg时,DH=Dv=500mm;
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0kg且小于等于1000kg时,DH=Dv=600mm。
注:
当额定起重量为1000kg时,允许DH=DV=400mm;
当额定起重量为5000kg时,允许DH=DV=500mm。
起升高度小于3.3m的叉车,以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
起升高度大于3.3m的叉车,以起升3.3m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称为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
4.2.2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
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门架垂直、货叉水平条件下,起升3.3m高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
D必须为400mm、500mm或600mm。
4.2.3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
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的额定能力是指车体宽度大于货叉(或平台)宽度,但不超过690mm,起升高度为2.5m时;
或车体宽度大于690mm,起升高度为3.3m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标准载荷中心距为D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荷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或平台安装面的水平距离。
D必须为400mm、500mm、或600mm。
4.2.4拣选车
4.2.5侧面式叉车
4.3低起升车辆(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和非堆垛跨车)
低起升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车辆能运载的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
4.4牵引车
牵引车的额定能力按IS01084:
1975中第3章的规定。
4.5可拆卸式属具
可拆卸式属具的额定能力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和规定的正常作业条件下属具能搬运的最大载荷。
5标牌
5.1机动工业车辆
每台机动工业车辆在出厂时,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装有永久固定的标牌,上面必须注明车辆在出厂时的状况并以不易抹掉的字迹标明下列内容:
5.1.1内燃车辆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
b)产品名称与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
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的重量;
e)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
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
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牵引力)。
5.1.2电动车辆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
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工属具的重量;
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式属具的重量;
e)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
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引力)。
f)无载、无蓄电池时的车辆自重;
h)允许的最大和最小蓄电池重量;
g)车辆电气系统中蓄电池的额定电压。
5.1.3带有前端属具的车辆
除了在5.1.1或5.1.2中所列的内容,标牌中还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a)属具名称及型号
b)无货叉但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无载作业状态时的自重;
c)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
注
1允许在标牌上注明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能力。
2如果要求,车辆的承载能力可以在独立的标牌上注明。
3如果属具不是通过厂家而是通过销售商购入的,则销售商有责任在车上另外附加一个标牌,上面标有销售的名称以及5.1.1、5.1.2和5.1.3所要求的内容。
5.2可拆卸式属具
每一可拆卸式属具必须带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单独的标牌: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
d)属具重量和从属具安装面到属具重心的距离;
e)属具的额定能力。
标牌上还必须注明下列内容:
“警告:
属具的实际载荷可能受到车辆能力的限制。
”
5.3电动车辆蓄电池
牵引蓄电池必须带有标明下列内容的标牌:
a)制造厂名称;
d)额定电压;
e)5h放电率时的容量(Ah);
f)重量。
包括在作业状态时的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重量。
另外,蓄电池重量也可标在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起吊处附近。
5.4特殊用途
如果车辆在非正常作业条件下使用,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上固定一个耐久性标牌,上面必须标明下列内容:
a)特殊使用条件的规定;
b)特殊使用条件下车辆的能力。
6稳定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机动工业车辆必须符合6.1~6.7中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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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10827 1999 机动 工业 车辆 安全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