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读书笔记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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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农村保障的思考都有启示作用,启示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本质上是一致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农地更多地表现为社会保障功能,但农地在农民基本生活、养老和医疗各方面的保障能力存在很大差异。
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农户家庭,其土地保障能力存在差别。
有相当大比重的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单纯依靠土地获得家庭收入的农户,土地无法对其提供充足的保障。
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评析
从以上章节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农地表现出来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以家庭占有为实现形式,表现为平均分配农地资源。
平均配置农地制度下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有效替代。
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之所以能够成为农地的主要功能,且从传统土地集体经营时期一直持续到现在,关键在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公平稳定、劳动力转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均田制的土地分配形式和土地保障能力在贫富农户之间的差异,在土地资源配置、土地收益方面也表现出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5.2.1积极作用
(1)自土地公有制开始,无论是在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家庭承包时期,土地一直维持农民基本生计,这也说明了土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虽然均分土地在我国这样人多地少的国家要付出生产效率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证明了这种制度的可行性。
经验研究证明这种好处就在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2)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前所未有的发挥,解决了中国人口的吃饭问题。
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便使之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
因此,福利化农地的保障功能,加上家庭储蓄等其他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于不利因素的冲击,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们来说尤其重要。
(3)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化了社会的稳定。
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增强其抵御非农就业风险的能力,也保证了不至于因多数农民无从就业而妨碍社会稳定。
(4)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所依托的带有社区性质的均田制的土地制度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方案。
它避免了全社会范围内因为土地再分配而引起的效率损失,并且它并不排斥土地的再交易,亦不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
土地的调整虽然影响农民投资的积极性,但这种副作用被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所带来的长期效率贡献部分或全部抵消
(5)土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能够促进农村劳动力长期流动和收入增长。
以土地作为最后的生活保障,能够提高农村地区的劳动力迁移率,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有利于趋向大城市流动、追求更高的现金收入,进而提高整个农村人口的收入水平。
5.2.2消极作用
(1)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土地效率的提高。
目前农业劳动力和农业其他资源都没有得到有效的配置,按照生产力实际状况,每个农村劳动力可耕种15亩土地,而被调查的山东省劳均土地仅有2.51亩。
此外,均田制、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形式不利于农业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农业投入的加大。
首先,土地分户经营,不利于现代科技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现代大型的农业机械和良种的推广;
其次,由于获利空间小,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不高。
(2)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土地规模效益低,土地对农民仅具有维持意义,并使农村长期贫困、贫富分化。
虽然目前的土地制度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土地保障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不可能解决农民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农业的比较利益低,小规模土地经营的获利空间极其有限,单纯的种养业无法使农民致富。
由于农村缺乏完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对来自外界的风险束手无策。
一方面农民惧怕自然灾害,另一方面农民受生产要素价格和农产品价格影响巨大。
由于土地经济功能逐渐下降,一些农村返贫现象严重。
(3)以土地作为农民的保障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
1993年“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政策目的是稳定土地的承包期限,增加农民对土地的长期认同感,从而提高对土地的长期性投入,以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益。
但是,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载体,根据农村人口的变动情况对承包经营土地频繁地进行调整也就成了难以避免的现象。
土地的保障功能要求土地随人口的变化应有相应调整,不仅稳定的承包土地这一目标未能实现,而且不利于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不利于土地质量的提高。
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和收益归属期限的不确定,意味着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投入要取得足够的收益回报缺乏保障,因而使经营土地的农民难以形成对自己承包土地的长期认同感。
从农户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对承包土地非但不进行长期性投资甚至采取掠夺式经营也就成了符合“理性”的选择。
(4)以土地作为农民的保障不利于土地合理流转和合理配置。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量农业劳动力无法稳定地转移到非农产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比较落后,土地便成为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和重要社会保障,使得农民对土地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导致土地流转十分困难。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虽然农业收入对当地农民已经不十分重要,但由于社会保障的后顾之忧未能消除,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合理价格转让,打击了农民对土地流转供给的积极性,农民宁愿抛荒土地,也不愿轻易放弃所承包的土地。
从而在农村中就会出现“土地短缺和土地闲置”并存,“土地利用不足和过渡利用”并存的情况。
(5)以土地作为农民的保障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建立。
在人民公社和集体化时期,农民切实地享受到集体所有制下的社会保障的实惠,然而,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推行,农村保障又退回到了家庭。
土地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立的原因:
一是土地成了农村稳定的调节器和农村居民的生存保障的重要防线,土地成了缓解农村危机的缓冲器,导致国家宏观战略重心的倾斜;
造成了政府对农村问题重视不够,对农村社保的财政投入极少。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起主导作用,而目前中国农村的状况无疑会弱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紧迫性。
二是现阶段农民收入水平低,无力自己投保商业性保险。
综上所述,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失业保障和为相当比重的农民提供日常生活、养老和医疗保障。
这种保障功能通过土地均分能够降低制度运行成本、解决农民的基本温饱问题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对保障目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非农就业,保障农民收入多元化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也应该看到,目前均田制的土地配置方式严重影响了土地的产出效率,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土地流转,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仅能为农民提供基本温饱,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能完全依靠土地保障家庭生活
城乡二元结构改革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这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提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思想。
城乡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城镇化、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资源配置一体化。
近些年来,我国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经济体制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表现出了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目前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趋势。
(1)我国城镇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先后经历了起步、调整和快速发展三个阶段
(见表6.1)。
1978~1988年为起步阶段,城市数量增加241座,小城镇增加7436座,1988年的城市数量、小城镇数量分别是1978年的2.25倍、4.42倍。
城镇人口由17245万增加到28661万,城镇人口比例由17.97%提高到25.81%,年均上升0.79个百分点,这一阶段农村城镇化进展较快,一方面得益于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城市恢复性增长,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体制改革。
1988~1991年为调整阶段,城市年均增长14座,小城镇年均增长233.3座,大大低于前一阶段的水平,城镇化水平由25.81%上升到26.37%,年均仅增长0.19个百分点,低于前一阶段的发展水平,甚至低于1949~1978年年均增加0.25个百分点的水平。
1991~2004年,为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新一轮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建设得到重视,房地产热、开发区热等都促进了城市发展,城镇化率年均增加1.16个百分点,这一时期新增小城镇数量高于第一阶段。
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城镇化是各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提高城市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有利于扩大需求,缓解农村人口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城镇化的推进可以有效带动乡村工业的集聚发展和结构升级,从而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的发展水平,是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2)户籍制度改革循序渐进。
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长期运行,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刚性,因此改革户籍制度现状也需要一个渐进式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若干法规条例,放宽城镇户籍管理,推进城乡一体化。
1984年国务院规定“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
“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2001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文件进一步放宽了农村户口迁移到小城镇的条件,将城乡户籍迁移改革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地政府,因而各地政府也就拥有了一定的改革主动权。
随后,各省市户籍制度改革都开始启动,2005年10月27日,公安部发布消息“目前全国已有山东、辽宁、福建等11个省的公安机关开展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工作,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
近年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成为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
1997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原则和出资方式。
《通知》指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
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进行试点工作。
作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要求“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方面,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山东、上海等地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
到1995年山东省有16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13亿元,其中烟台市13个县(市、区)的197个乡镇全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市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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