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俯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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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政府机关及其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同、方式、机关等具体制度的总和。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知情权
知情权是心思透明化的直接理论基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
有最大限度的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知情权,同时也是民主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特征,表达的是现代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和权利意识。
[]我国宪法虽然并没有将知情权写入进人民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保护人民的知情权。
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应当属于人民,人民要享有知情权;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息公开更是政府理应尽到的义务。
因此,在我国知情权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2行政控权理论
行政控权理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正如孟德斯鸠所说: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因此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减少权力的滥用,形成一种权力监督的机制,使权力透明化,使公主能够了解行政机关的活动情况,防止权力滥用。
3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理论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提供了根本的政治理论基础,是指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属于人民。
人民权利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所有者。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主人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
由此可见,人民是有权利了解国家的管理,国家也有义务向人民公开信息。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不完善
1配套法律的缺失及落后
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法律体系,是需要由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支撑,
相互衔接才能形成的,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会形成阻碍。
此外,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互关联的法律,比如《档案法》、《保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应用,
相比而言,许多内容落后,不能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严重冲突更是致使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问题。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地位略低,归于行政法规。
虽然早已颁布,但是实施起来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不具体,使得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因此全国人大应尽早制定来补漏这一立法缺陷。
(二)思想观念发面存在问题
1政府官员的思想观念问题
当前我国一些政府官员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不到位,停留在官应本位的思想很深,首先,有个别官员仍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自己的权力而非义务,
想行使就行使,其次,一些官员仍然秉承着报喜不报忧的为官之道,让政府信息公开的并不真实,最后,有些官员不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能否及时、准确并且完整的向社会公开,是提高自身可信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民主的基础是政府信息公开,但现实中很多官员仍认识有所不足,导致对信息公开的投入仍然不大。
2群众的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及权利意识是普遍淡薄的,公众都没有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以及知情权是自己的基本权利,
因而公众普遍缺乏主张权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使社会最大的监督主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对促进政府信息的完善减少了推动力。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
1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
大多数政府机关没有建立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普遍缺乏与其相适应的政府新型公开机制,缺乏语义相适应的内部监督制度。
[]虽然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范,比如公开方式,内容,时限等,但很少有相关的部门制作成与自身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
还有一方面是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
就目前来说,仅1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府服务的意见》,就强调了:
“要建立健全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府流于形式”,其余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有效的问责规定,这就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在实行上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反而让行政机关趁虚而入。
2听证程序不完善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都逐步建立了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公开听证程序,但目前我国的听证程序制度尚不完善,
缺少相关法律制度保证,使得政府操控的痕迹特别明显。
政府信息公开的听证程序基本流于形式化,大都被公众认为是“走马场”,[]这就使得本是很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沦为形式化的一种工具,公众从中得不到意思实际的利益。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狭隘且范围较模糊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狭窄
一是各级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许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因贴上保密标签,被掩藏在“国家秘密”保护伞下,堂而皇之的成为政府不公开信息的理由。
[];
二是一些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陈旧,公开的内容对于社会公众的价值较小,形式主义严重;
三是在现实中,大多数政府机关在对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要求对方说明用途,目的。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模糊
信息公开的范围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四种情况:
“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这种规定比较来说相对模糊,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余地太大,使得实际操作性较差。
另外,对三种涉密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进行划界,从而使得问题突出。
大量本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为范围问题而没有主动公开。
[](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有限
1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狭隘
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看似很多,有“红头文件”、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但仍然有一些政府不主动以网络、电视为传媒公开,使得公开途径仍然单一。
2政府网站发展滞后
网络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使各国政府网站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之一,但是从目前情况看,
我国政府网站的发展还比较滞后,其主要表现为网站信息内容陈旧、更新缓慢、信息时效性差;
另外由于政府机关对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的不重视,公开的信息内容大都缺少实用价值,一些重要信息得不到公开。
[](六)行政机关过于集权且对其监管薄弱
政府手中仍旧紧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使得部分媒体的监督权受到了政府公开主管部门的非法干预,因此监督体系薄弱,监督依赖相关公开主管部门,评论并不实际。
监察体系和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虽然有着监督关系,但是检查体系有权无责,自由裁量大使得两大体系可能存在相互隐瞒的情况。
众所周知,政府作为一个体系,可能各部门之间都存在着相互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共同服从于一个上级,使得监督执法时还可能受到某个部门或者某个领导的压力而使得被监管者违法时,监督者网开一面的现状。
而外部监督虽然有着责任感,却又缺乏了有效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有权举报监督,但这种行为有时并不能获得很好的效果,并承担着经济压力和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
而规避这种后果的方法,信息公开制度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答案。
如此后果,使得公民在遇到政府违法时,会选择置身事外的,而不履行自身的权利。
(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救济机制不完善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但就目前来看,举报制度缺乏受案范围、管辖权、时限、效力等救济机制必须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实际操作性差,通常很难通过上述救济机制维护公民自身合法的权益。
[]此外虽然我们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方法,但信息有很强的时效性,往往即便救济成功后也会导致信息没有价值。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将知情权写入宪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果想要得以完善,其关键入手处在于健全法律体系,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社会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在我国宪法中却没有对公民的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是知情权,只有把知情权写入宪法才能从本质上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
[]2提升位阶,制定《信息公开法》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略低;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从属于对人民政府权利义务的判定,显然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原则;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只能用于约束各级政府,对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和具有政府权力的企事业的单位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行政法规在主体上存在了局限性。
因此,国务院制定的《政府新型公开条例》应该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并为转变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信息公开法》而努力。
3完善、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密法》、《档案法》、《行政诉讼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但其因为都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就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而且也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进步。
[]因此,一定要加强对每个相关法律的修改,将其与《信息公开法》或《条例》相结合,协调成一个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二)积极转变思想观念
就此现状,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之所以不强,公开程度不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群众、政府领导的思想观念尚未转化。
所以,首先需要转变应该是领导,使得其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认识到这是自身的义务而并非权利,还要进行政府信息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动力和包装;
最后才需要加强群众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建设“阳光政府”,增强民众对政府义务的认识,增强自身的维权观念。
(三)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
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听证制度。
2完善政府信息发布系统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顺应现代社会的潮流,建立健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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