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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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隋炀帝定大业律ll删除“十恶”ll减轻刑罚200条;
ll改为18篇。
隋朝在德法并用,德主刑辅方面作了制度性尝试,但是两代帝王既不相信法制,也不相信德制,最终帝王失仁,横征暴敛,屡伐朝鲜,有宽刑而不用,民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民失孝终使隋成短命王朝。
杨杨杨杨广广广广画画画画像像像像三、唐朝立法概况
(一)
(一)唐初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唐初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ll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ll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ll以律论罪,划一论法;
以律论罪,划一论法;
(二)
(二)唐朝的立法活动唐朝的立法活动ll唐朝立法的开端是制定约法二十条、五十三条唐朝立法的开端是制定约法二十条、五十三条新格与高祖武德律。
新格与高祖武德律。
ll太宗制太宗制贞观律贞观律。
ll高宗制高宗制永徽律永徽律,长孙无忌等作疏议。
制成,长孙无忌等作疏议。
制成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后世称,后世称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ll玄宗制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封建行政法典,从此改变了封建行政立法从属于刑律和礼制的传统,属于立法的新成就。
ll宣宗制大中刑律统类,将同类令、格、式、赦附于律条之后,改变了秦汉以来的法典传统体例,创造了“刑统”新体例。
(三)唐代的法律形式ll律,是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集刑事、民事、军事、行政、诉讼等制度于一体,以刑律,刑罚手段为主,主要用于正刑定罪。
ll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及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规,主要规范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和制度,以定尊卑贵贱之秩序、国家之制度为主要内容。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主度也;
”新唐书刑法志ll格,是国家机关及部门日常办事的细则,均出自皇帝有关诏令。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新唐书刑法志ll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规则。
“式者,其所常守的细则之法也。
”(引文同上)永徽律残片四、唐律疏议的内容介绍
(一)体例沿用隋朝开皇律体例,包括:
ll名例律(含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和刑事法律原则,为唐律的指导思想与基本精神,如总则)。
ll卫禁律(规定皇室、官府、城防保卫制度)。
ll职制律(规定官吏设置、官吏的职责与监督、驿传等制度)。
ll户婚律(规定户籍、田宅、赋税、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度)。
ll厩库律(规定牲畜养护、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制度)。
ll擅兴律(规定军队征调、军队防守、军需供给、工程兴造方面的制度)。
ll贼盗律(规定贼与盗方面的犯罪)。
ll斗讼律(规定一般杀、伤及诉讼制度)。
ll诈伪律(规定诈骗类犯罪)。
ll杂律(含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等不便入他篇的犯罪)。
ll捕亡律(规定追捕逃亡者的制度)。
ll断狱律(规定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制度)
(二)唐律的基本制度1、五刑制度:
笞杖徒流死ll大宗时创加役流作为贷死之法。
ll五刑皆有赎法。
笞(金1-5斤)、杖(金6-10斤)、徒(金20-60斤)、流(金80-100斤)、死(金120斤)。
ll十恶之人、五流之人(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杀流、不孝流、会赦免死流)、犯盗男夫、犯奸妇女不可赎。
2、十恶制度: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ll十恶量刑最重,为常赦所不原之罪。
ll犯十恶罪不享受八议、上请、例减、从赎、官当五类特权。
3、八议制度: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八议的原则是:
原其本情,议其犯罪4、一般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上请、例减、赎刑特权。
5、官当:
品官以官当罪,兼职的两职或多职分别官当。
(三)唐律的主要刑法原则ll官吏犯罪,划分为公罪和私罪;
ll共同犯罪区分首从(首犯律称造意);
ll二罪以上俱发,并合论罪,从重者论;
ll累犯加重;
ll老幼废疾减刑(70以上,15以下之人流罪以下收赎;
80以上10以下之人、重残疾之人死刑可以上请减刑,其他刑可收赎;
90以上,7以下不用刑,可没为官奴);
ll同居相为隐;
ll比附原则;
ll轻重相举(断诸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ll化外人同类自相犯各依本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ll先自首,原其罪(自首不尽、不实或重罪除外);
ll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五、唐律的基本实质唐律集中体现的地主阶级阶级意志,是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维护自身特权和政治统治的工具。
(一)唐律极力维护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ll确认了皇帝的至高至尊地位、严惩触犯皇帝尊严和危及皇帝安全的行为。
ll严惩直接危及皇权的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罪。
(二)强化吏治、保证封建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
ll建立规范的封建行政体制(中书省拟诏书,门下省审核,尚书省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在丞相领导下执行政务);
ll强化官吏监督(御史台设台院、殿院、察院,监督涉及皇帝和全部官吏,另有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监督皇帝);
ll强化用官管理(文武科举和荫庇取出身,身、言、书、判获任用,任用后有年度和平常的考核定升降奖惩,御史台司监督,休假致仕除后顾);
llll规定一系列惩罚官吏的罪名;
ll严惩官吏贪赃枉法,首创了六脏罪名(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取、窃盗和坐赃);
ll重惩监守自盗;
(三)全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巩固封建经济基础。
ll保障均田令的推行、维护封建土地制度(口分田、永业田);
规定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还、应课而不课、占田过限、盗买、盗种公私田等罪。
ll加强户籍管理,维护租庸调制,规定脱口、增减年状等罪。
唐庸布唐两税银(四)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宗法家庭制度。
ll确认家长在家庭中的至高地位和绝对权力(家长有家庭财产权、教诫权、主婚权);
ll严格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纲常关系;
ll确认和维护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
ll婚姻继承均袭汉制,恶疾与犯奸者可去。
(五)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唐律把人划分为特权人、良人、贱民三等,权利各不相同。
贱民分官贱(太常音声人、杂户、工乐户、官户、官奴婢)与私贱(部曲、随身、客女、私奴婢)。
六、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合一唐律的制定、修撰和解释均一准乎礼,甚至把礼制原则和精神直接照搬或演绎为法律条文,并重罚违背礼教纲常的非礼行为。
(二)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三)科条简约、宽简适中。
(四)12篇500条规范详备,疏而不失。
七、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封建社会承前启后的地位。
历代之律,至唐始集其成。
宋元皆因其故。
大明律篇目一准乎唐。
大清律例合唐律者十有三四。
(二)在世界法制上,唐律对东亚、东南亚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律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八、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ll中央司法机关有皇帝和三司:
大理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刑部(刑部尚书、刑部侍郎)、御史台(台院设侍御史、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察院设监察御史)ll地方刺史、县令兼理司法(司法参军事、司户参军事协助刺史审判)唐唐唐唐大大大大理理理理寺寺寺寺卿卿卿卿郭郭郭郭尚尚尚尚先先先先画画画画像像像像唐唐唐唐刑刑刑刑部部部部尚尚尚尚书书书书白白白白居居居居易易易易画画画画像像像像唐唐唐唐御御御御史史史史中中中中丞丞丞丞狄狄狄狄仁仁仁仁杰杰杰杰画画画画像像像像
(二)诉讼制度nn起诉方式有三种;
告诉、举劾、告发;
nn对诉权有严格限制:
卑幼不得告尊长,奴婢不能告主人,诬告反坐;
nn禁止越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申诉直诉)。
(三)审判制度nn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
nn首创审判回避制度;
nn严格法官责任;
nn刑讯制度化(允许刑讯逼供、但禁止任意用刑,需先备五听、长官同判、拷刑不过200,不合拷讯者据众证定罪);
nn死刑复核、复奏制度死刑复核的,先报刑部复核,然后交给门下省、中书省详议,最后奏报皇上亲裁。
死刑复奏的,皇帝决定执行死刑后,在执行死刑前必须要向皇帝奏报三次,才能行刑。
nn沿用秦汉虑囚制度。
第二节五代十国及宋元法制一、五代十国的立法特点ll以后周显德刑统为代表,将令、格、式、赦附于律条之后的刑律统类成为固定的法典形式。
ll“编赦”法规化ll法制的内容沿袭唐制,但乱世用重典。
二宋朝法制
(一)宋朝立法及法律形式的
(一)宋朝立法及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发展变化11、宋刑统宋刑统(即(即宋建隆宋建隆详定刑统详定刑统)首次刊版印发。
各)首次刊版印发。
各篇之下设门,律疏后附上了赦令篇之下设门,律疏后附上了赦令格式,终成统类。
内有格式,终成统类。
内有“准、节准、节文、起请条文、起请条”。
22、宋沿用赦令格式,同时、宋沿用赦令格式,同时“编赦编赦”、“编例编例”(例分断例与(例分断例与指挥)成为新的法律形式。
指挥)成为新的法律形式。
赵匡赢画像
(二)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1、为了加强皇权而重法惩治贼盗ll在宋刑统、贼盗律中通过附加赦令格式加重对贼盗的惩罚ll用特别法规“重法”来重惩罚贼盗(如宋仁宗嘉祐年间窝藏重法)ll宋神宗时又定盗贼重法,划出重法之人、重法之地、惩治治盗贼不力之官吏。
2、保护封建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关系。
ll保护土地和房产的私有权,实行“红契制度”ll维护封建租佃制(魏晋部曲佃客制宋朝租佃制),宋朝确认租佃契约的法律效力,制定皇祐法禁止佃客逃亡,并确认地主与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ll确认田宅典买制度,保护典权人的利益。
3、注重经济立法、加强国家对经济的调整,抑制工商业。
ll进一步完善封建禁榷制度;
ll完善了钱币铸造和流通的钱法,维护首创的交子、会子的等价物功能。
4、创设新刑罚,使封建刑法严酷化。
ll创折杖法;
ll创刺配;
ll创凌迟。
民国凌迟照片大清凌迟照片(三)宋司法制度的变化ll中央设审刑院ll路设置监司(其中的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公事、提点刑司监督司法)ll州县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负责侦查、审讯和检法议罪。
弱化长官司法权限。
ll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不断强化司法的统治职能。
皇帝越来越直接行使审判权,州县长官必须亲自决狱,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的办事时限,实行审判职能分离。
宋宋宋宋提提提提刑刑刑刑官官官官三、元朝法制
(一)立法概况ll成吉思汗时代汇编大扎撒;
ll蒙古人在中原沿用金国泰和律;
ll忽必烈建朝后立至元新格;
ll英宗制大元通制(内容包括制诏、条格、断例、别类)ll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即元典章,是地方政府所编的,以行政法为主的法律汇编)
(二)元朝法律的特点ll确认各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把人分为: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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