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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诉讼。
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诉讼的特点:
一是国家强制性;
二是严格的规范性。
v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v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v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v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v纠纷解决机制:
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
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
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
v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
v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
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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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v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
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
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
v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v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区别: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
而ADR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基本内涵,同时亦关注与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的衔接。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延要大于ADR。
第二节民事诉讼v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v
(一)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v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
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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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v1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为了诉讼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同时,也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将会导致诉讼无效。
v2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v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v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和意义v1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什么而设立的。
更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v2意义v
(1)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从而在对其他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在民事诉讼的出发点上获得共识,推动其他基本理论纵深发展。
v
(2)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
v(3)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在成文法不甚完善的国家,这种指导尤为重要。
v
(二)国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v1私权保护说19世纪初期,德国萨维尼v2维护私法秩序说20世纪初期,德国标罗v3纠纷解决说二战后,日本兼子一v4程序保障说英美、日本(井上治典)v5权利保障说日本,竹下守夫v6多元说v三、民事诉讼模式v
(一)概念v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v
(1)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结构的抽象概括。
v
(2)民事诉讼模式还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抽象和概括。
v(3)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理论构架,表现为一种形式,围绕模式的民事诉讼的要素及关系才是其内容。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vv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v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v分为:
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三)案件审理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v1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依据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
它是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和核心。
v2阐明权指当事人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不正确或者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全能。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v一、概念v民事诉讼法:
狭义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
广义除了民诉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
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v
(一)对事的效力v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v2法律规定适用民诉法审理的其他案件v
(二)对人的效力v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v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v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v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v(三)空间效力v中国领域:
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v(四)时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8年4月1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v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v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v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
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
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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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v联系:
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v区别:
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2起诉的主体不同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v(三)与公证法的关系v联系:
v1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v2诉讼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证证明方式予以保全,在当事人起诉后,把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
v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v1调整不同:
公证法的调整对象是公证活动;
民诉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
v2活动性质不同:
公证活动属非讼法律性质;
民事诉讼活动具有诉讼性质。
v3程序不同:
公证法规定的是公证程序,公证活动应依照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活动则应按照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v(四)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v联系:
v1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v2根据民诉法16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它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v3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v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而,人民调解属非讼调解,这种调解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还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v2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v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v(五)与仲裁法的关系v1民诉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了凡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能由仲裁机构受理,但仲裁无效的除外。
v2仲裁法第26条规定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v3民诉法第255、257条规定了涉外经济纠纷以当事人有无书面仲裁协议为根据,来划分涉外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以及当事人约定仲裁后不得向法院起诉的或裁或审制度。
v4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v5民诉法第256条规定了涉外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应提请法院裁定的程序。
v6民诉法第213、258条规定了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执行程序及对其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特征vv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v特征:
v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v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v
(一)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v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v
(二)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v(三)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v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v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v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客观事实v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v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案件的客观事实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民事之诉一、诉讼的含义与构成要素v
(一)民事之诉的含义v民事之诉:
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v1“诉”依其本质来看,是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v2“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实行提起的。
v3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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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构成要素v1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v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v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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