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遵义碱厂女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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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个人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备。
我国的职业卫生立法历史我国的职业卫生立法历史u解放前我国借鉴西方立法,基本无专项立法u1956年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u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u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u1992年矿山安全法u1995年以后颁布劳动法,设立劳动卫生专章u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u2002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u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案。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为贯彻执行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我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我厂我厂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业危害因素:
粉尘:
煤尘、粉尘:
煤尘、石灰石灰粉尘、电石灰粉粉尘、电石灰粉尘、尘、泥泥土灰尘、土灰尘、碱尘碱尘、如如PVCPVC等细颗粒物;
等细颗粒物;
气体:
氯气、氯化氢、乙炔、氯乙烯、氨气体:
氯气、氯化氢、乙炔、氯乙烯、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等;
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深冷等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深冷等。
职业病的概念及界定条件职业病的概念及界定条件t概念:
概念:
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t界定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的三级预防职业病的三级预防职业病的三级预防职业病的三级预防t一级预防:
前期预防、病因预防(群体)工程控制,控制危害源头(监测与评价),消除职业危害。
t二级预防: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t三级预防:
控制疾病进展,功能康复(个体)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职业禁忌职业禁忌证:
职业禁忌证: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
职业病、职业禁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二章前期预防前期预防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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