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案件的办理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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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抽样要尽量做到界限分明,层组内的单位保持同质,层组之间保持异质。
分层抽样适合在总体各单位标志值大小悬殊的情况下采用。
w(4)多级抽样:
调查单位一般不是一次性直接抽取到的,而是采用两阶段或多阶段抽取的办法,即先抽取大的单元,在大单元中再选取小单元,再在小单元中选取更小的单元,这种抽样方式称为多级抽样。
w(5)整群随机抽样。
如果在分段随机抽样的第一段,将抽到的几组产品中的所有产品都作为样本单位,此时称为整群随机抽样。
实际上,它可以看作是分段随机抽样的特殊情况,显然这种抽样的随机性和代表性都是较差的。
w
(二)遵循的原则w
(1)代表性。
抽样是以从整批商品中所取出的全部个别样品(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不应以个别样品(份样)来代表整批,因为个别份样有高有低,但在抽取足够多的份样时,其平均数即接近整批商品的平均质量。
抽样必须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检验时即使运用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也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而会对商品质量做出错误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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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机性。
首要原则是随机原则,即从商品中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商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任何选择,按随机原则抽取的。
w(3)先进性。
改进抽样技术和抽样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
w(4)可行性。
抽样的数量及方法,使用的抽样装置和工具,应是合理可行,切合实际,符合商品检验的要求,应在准确的基础上达到快速、经济、节约人力物力.w(5)样本备份.这本不是原则问题,但是我发现现在某些单位的抽样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故单独作为原则问题提出来,以引起大家的重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七条: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监测人处保管;
被监测人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
需要指出的是,样本的数量最低应当是3份,需防止抽检不合格,第一次复检合格而需要进行第二次复检的情形发生。
这应当引起我们执法人员足够的重视。
三、怎样进行商品抽检w案例:
某工商局对某单位经营的乙醇汽油进行抽检。
w其抽样取证记录中这样叙述:
检查人员在当事人的负责人的陪同下,一同对其93#汽油卧式储油罐用专用的抽样器进行抽样,罐内共有3吨油,检查人员按上、中、下进行采样,倒入一罐中,经混合均匀后平分至两个玻璃瓶中密封,用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封条封存,一瓶用于送检,一瓶留存。
w现场提取的证据:
现场笔录、抽样取证记录、照片。
w上述抽样存在的问题:
1、3吨油数量来源不明、油罐的状态(与加油机的链接)、规格型号、里面油层状态不明;
2、未严格按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程序如实记录;
3、盛装样品的玻璃瓶的状态未表述清楚(应是洁净、烘干的);
4、样本数太少;
5、现场笔录记录过于简单。
三、怎样进行商品抽检w商品抽检的总原则:
国家对抽检制订有标准的,一律按标准中的抽样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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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方式是否适当。
如对食用盐进行抽样应当采用多级抽样的方式,其主要依据是GB5461-2000食用盐和GB-T8618-2001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具体方式是:
将待抽检的食用盐分成若干区域,然后从若干区域中各抽取1袋(一般规格:
1100小袋,每小袋500g);
从抽取的若干袋食用盐中各随机抽取1小袋,将抽取的各小袋食用盐混合在一起,然后根据需要再分成备检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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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样方法是否正确w采样方法正确与否,也是决定检测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
通常情况下,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抽样方法。
执法人员在抽样前,一定要根据不同商品的抽样要求准备不同的抽样工具,采取正确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切忌凭感觉随意抽样。
w如对化肥进行抽样,应当使用针状取样器自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料层深度的四分之三处取样,然后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样品进行缩分,之后将样品分装、密封。
对汽油进行抽样,应当使用加重取样器在油罐内从不同的部位抽取,不能通过加油机的油枪抽取。
www(三)抽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w抽检程序即抽取样品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商品不同抽样程序也尽不相同,有的特殊商品其抽样程序也有特殊的规定。
w以对油罐内的汽油取样为例,根据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47561998)的规定,其抽样程序至少包括一下要点:
1、用加重取样器在油罐内处于静止状态的油品的上部、中部、下部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液面上依次采取样品;
2、如果各个点样是均匀的,可以将这些油样混合;
如果各个点样是不均匀的,则应分别盛装,每个点样装三瓶,同时再将各个点样混合成组合样;
3、将混合后的样品分装于磨口玻璃瓶(或塑料瓶、带金属盖的瓶或听)内,用磨砂玻璃瓶塞(塑料或带金属的螺旋帽)封口;
4、将样品用封条密封完好;
5、被检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w在此程序中,哪怕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检,都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w(四)样品数量是否足够w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测,针对不同的商品或者针对商品检测的不同项目,要求抽取的样品数量有不同的规定,目的是保证抽样产品能够反映成批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防止以偏概全,保证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w如对成品油、化肥、钢筋等进行抽样检测,所需样品的数量都有具体的规定。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工商部门想再进行重新抽检,往往因为当事人已经将商品销售完毕,而无法实施。
最终,工商部门因主要证据无法取得,而不得不放弃案件的查处。
w(五)、盛装容器是否符合特殊要求w为了保证抽样样品的质量,有的特殊商品对盛装容器有特殊的要求,一旦容器选择不适当的话,也会影响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执法人员在对需要容器盛装的商品进行抽检时,一定要针对不同商品的特性选择适当的容器。
w如对汽油进行抽样检测,盛装样品时应当使用带磨砂玻璃塞的玻璃瓶,而不能使用其它诸如橡胶塞、软木塞等的密封器,这与汽油具有挥发性的特性有关。
对过磷酸钙进行抽样检测,应当使用广口玻璃瓶或聚乙烯瓶盛装样品。
w(六)、抽样取证记录内容是否完整w在抽样取证过程中,工商部门应当将抽样取证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用来证明抽样取证的抽样方式、抽样程序、样品封存情况等符合有关规定,进而为保证检测结果合法有效奠定基础。
w如某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对某加油站销售的汽油进行质量检测。
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记录里记录了以下内容:
w“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按照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方法,对某加油站号油罐存放的3吨汽油进行抽样取证。
共抽取汽油样品2份(每份1L),一份送检,工商部门留存一份。
加贴封条良好,当事人签字认可。
”w该抽样取证记录对抽样程序的记录仅仅是简单的几个字“依照法定程序对某加油站号油罐存放的3吨汽油进行抽样取证”,而对于抽取样品时的油品状态、取样工具、取样部位、盛装样品的容器等均无记载,并且抽取的样本数也少了一点。
即使执法人员是严格使用专门工具按照汽油抽样的程序进行的,而由此得出的检测结果也很容易被当事人推翻,或者在行政诉讼中不被法庭采信。
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举证倒置”,抽样取证记录中没有记载抽样取证的过程,执法人员就无法证明抽样取证的过程是合法的,进而会因“举证不能”而处于被动局面。
w工商部门在完整记录抽样取证的同时,最好也将现场检查记录做好、做扎实,使其与抽样取证记录相互印证,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ww(七)、是否将检测结果通知当事人,是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w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应当在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告知其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w如果工商部门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没有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虽将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却没有告知其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种处罚决定也是不能够成立的。
w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若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亦即在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的15日内检测结果的效力是待定的。
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复检申请,则视为承认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复检申请,工商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则原检测结果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w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那就是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后即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提出复检申请,工商部门是否可以在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15日”届满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原因是产品质量法和办法赋予当事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有提出复检的权利,作为执法部门就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保障其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
我把这个规定看成是一个程序上的规定,相当于我们行政处罚告知后必须三个工作日才能下发处罚决定一样。
打个比方,工商部门在当事人在接到检测结果后于15日内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提出复检申请后,即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书,而后当事人又以未超过法定期限“15日”为由提出复检申请,并称工商部门程序违法,工商部门就会处于不利局面。
w所以,工商部门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应当按规定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使当事人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工商部门也要等到“15日”届满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哪些商品质量工商无需管辖(无权对其商品质量不合格进行行政处罚)w法律依据:
w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三款: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w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w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w农产品质量安全法w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w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w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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