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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例:
X煤炭企业1月排放煤矸石100吨,当月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为:
100*5=500元例2:
Y企业1月排放总汞10kg,总铅5kg,当月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为:
(1)污染当量的换算:
总汞污染当量=10/0.0005=20000当量总铅污染当量=5/0.025=200当量计税依据=2000+200=20200应纳环境保护税=20200*1.4=28280元例3:
某养殖场养殖100头牛、1000头猪,计算应纳环境保护税牛的污染当量=100/0.1=1000当量猪的污染当量=1000/1=1000当量计税依据=1000+1000=2000应纳环境保护税=2000*1.4=2800元。
税收优惠一、免征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
(一)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百分之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排污费与环保税的相同点环保税立法体现“税负平移”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
二是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保税的税目。
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三是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保税的计税依据。
比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
四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上调税收标准,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即可,也可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排污费与环保税的不同点1.以下变化会导致征收环保税高于排污费:
(1)环保税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其征收面会比单靠环保部门征收更大、力度更强,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
(2)排污费改环保税后,废水、废气的税额预计为现行排污费的2倍。
(3)现行排污费中未对一般固废开征排污费,环保税中对处置、贮存不符合规范的一般固废开征环保税。
排污费与环保税的不同点2.以下变化会导致环保税低于排污费:
(1)环保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
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的排污费减免档次,即:
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环保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
(2)现行排污费中废水、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而环保税中对此未作规定。
(3)现行排污费中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超标1至16分贝均对应有排污费征收档位,如超标1分贝征收排污费350元,2分贝征收440元,3分贝征收550元而环保税中超标1-3分贝均征收350元,对应为排污费中超标1分贝的标准,依次类推,环保税中超标4-6分贝征收的为排污费中超标4分贝的标准。
(4)环保税中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而排污费征收中仅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并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并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资料异常或未按期申报的处理纳税人申报资料异常或未按期申报的处理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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