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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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4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1
5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天津市
人民政府
6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2011.1.1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8.1
8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2009.11.1
9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揽标办法
2009.1.1
1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7.3.1
12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9.7.30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共66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经营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未取得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吊销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2)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3)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2)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罚款、吊销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强行招揽货物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3)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4)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5)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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