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商法重点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852127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30KB
期末考试商法重点Word下载.docx
《期末考试商法重点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期末考试商法重点Word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资本确定、资本
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
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
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
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
(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
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1、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
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需要国家授权。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六、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能力的区别
一、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
商主体需要授权,民事主体不需要。
二、商事能力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以民事能力为基础。
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
限,而民事能力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七、商事主体立法规制的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
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
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
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指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3、折衷主义原则。
1、商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
又称商自然人,它是指依商事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二)商法人。
它是指依法成立并依商事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
(三)商事合伙。
一、商事主体资格的存续期间。
在我国,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应从被核准等级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
从完成注销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之时消灭。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即成立并自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经该机关核准并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商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资格的取得与消灭跟授权的时间相关。
一、商行为的含义。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一)商行为是一种行为,同法律规范相联系。
(二)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商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
十一、商行为的特征
二、以营利为目的
(二)经营性(三)商主体从事
(四)体现商事交易的特点
1、商行为是与风险的防范密切相连的行为
2、商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3、商行为是注重效率的行为十二,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指该商行为是依行为的客观的商性质,并由商事法律规定,又称客观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指该商行为依行为主体的营利性,在营业上集中的反复的持续的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
十三,商事能力
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他是商主体依据商事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的资格限制。
十四,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1,行为主体能否充分理解其行为意义和后果的意思表示
行为主体能否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财产能力不同国家国家利益政策和涉外法政策
十五,商行为的特殊规则商事行为的代理
非显名主义,指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时,虽然未表明是为本人进行,其行为对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仍发生效力。
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代理人权限,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授权的行为。
十六,商事留置权
指商事主体在双方商事行为场合下,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所有之物或者有价证券的权利
十七,商事登记
指商主体或者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十八,商事登记的重要意义
1,它有利于商事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2,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商主体经营状况从而明智选择交易行为。
3,他又利于国家及时了解主体经营状态,从而进行监督和宏观调控。
十九,商事登记的对象和机关
对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关。
各国包括,法院(德日),法院和行政机关(法国),行政机关(英美)。
我国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同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上级可以纠错。
二十,商事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二十一,商事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二十二,商事登记的效力
在我国,商事登记不仅是商事主体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也是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严禁无照经营。
二十三,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号广义上指商业名称,狭义仅仅指字号。
二十四,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2,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商事名称。
二十五,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适用法律不同。
形式不同,前者仅限文字,后者还可以用图案。
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地区,后者全国通用。
二十六,我国商号制度
我国奉行商号真实原则,即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情况。
具体有以下要求
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
2商号应冠以商主体所在行政区名称
3商号中可以不冠以区划的,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的和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4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地名,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
一般采用四段式,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二十七,商号权的特殊性
具有区域性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具有财产权特点)
二十八,商业账簿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
重要意义:
对主体内部而言,了解自己经营状况,制定经营策略
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了解对方经营状况,做出理智交易决定
对社会管理而言,进行监管,维护经济秩序。
二十九、商业账簿的种类
商业账簿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
会计账簿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连续、分类记载商主体经营业务活动的簿册。
会计报表是指依货币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即一定的会计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
三十、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
(一)、对于上市交易各方而言,尤其在交互计算中,山水更是·
商事账簿是其进行财务清点核算的重要依据。
(二)、对于商事主管部门而言,商事账簿是进行稽核审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的依据。
(三)、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
三十一、商法最早出现与大陆法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商法,德国商法,西班牙商法和日本商法。
三十二,商人法
中世纪出现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最初形式是习惯法,是商法的起源。
特点:
1、封建势力下的法律,不仅不认可交易无因性,而且允许连带债务分期偿还,可以随意撤销交易
2、寺院法中的规定不利于商人。
三十三、拿破仑商法典
国家制定商法最早始于法国,1673年商事敕令和1681年海事敕令。
1807年法国商法典其意义在于
1、近代商法点的始祖2、开创了民商分立的先河3、改商人法为商事行为法。
三十四、英美商法的共同点
1、判例法为主要来源2、判例法在上法体系中地位至高无上3、制定法对法官不具有绝对权威,法官判案享有很大的自主权。
三十五、我国商法体系
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
我国现有的实质商法:
1992海商法1994公司法1995票据法、保险法1997
合伙企业法1998证券法1999合同法2006破产法。
三十六、民商分立及其原因。
民商分立:
指在立法形式上,与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的立法体制。
国
家有:
法德日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民商法区别:
1、民商都调整商品经济,但各有侧重,民法部分商人,调整自然人,法人的。
2、商法由于其商人法沿革历史决定,只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民法除此之外还要调整其他民事关系。
西方国家选择民商分立原因不是理性的原则,而是历史传统使然。
三十七、民商合一及其原因
民商合一是指由民法统帅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民法典外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
在此基础上,民法和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1、民法所有权的规定是对从事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主体制度是对上市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商事交易的一般规定。
民商合一的原因
1、人的商化和商化的人。
2、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
3、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进步趋势的影响。
三十八、民商法的适用
1、民法作为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事法适用优先于民法3、商事法效率优于民法。
三十九、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一)、从两者的发展历史上看,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活动的补充,而经济法则是商法强调行为自由安全导致的垄断,滥用权力进行的纠正。
(二)、基点和作用来看。
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从而作用于商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而经济法的基点则是确保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期末考试 商法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