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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巷中心学校章程
洪巷中心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芜湖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无为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育、教研活动和后勤保障、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费用全部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条公用经费总额以上级核拨的金额为准,中心校根据各校实际学生数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生均标准科学、足额分配,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发放绩效考核奖金;不得用于购买烟酒等礼品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网络服务维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及校园绿化保养等。
教学业务与管理指学校开展的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德育活动、资料印刷、考试考务、体检、校方责任险、留守儿童之家和学校少年宫活动等方面的商品服务支出。
教师培训费指用于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支出,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第六条根据无政办(2012)163号文件精神,中心校从公用经费中提取总额的20%作为标准化学校建设优质达标工程统筹经费,用于
标准化建设项目学校的运动场和其他附属设施建设。
第七条公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年初须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应编尽编,以收定支;严格执行预算,做到账务平衡,允许节余,不许赤字。
第八条公用经费实行民主理财制度。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须经校委会议定;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5000元以上的重点支出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并履行书面报告手续,按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后,编入学校预算。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小学一万元以下、中学二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由中心校审批;小学一万元以上、中学二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经中心校批准并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工程完工后要申请验收和决算审计。
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编制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具体操作细则根据无为县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九条各校应成立理财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比例不少于70%,负责结算学校账务。
规模较小的村完小所有在岗教职工应参与理财。
第十条学校要精打细算,严格控制一次性消费支出,如:
办公耗材费、水费、电费、电话网络费等。
水费、电费、差旅费、工作餐费等支出限额使用,超额部分不予报销。
基层学校不允许有租车、会议和招待等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各校设报账员一名(或总务主任兼任),负责编制公用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登记学校辅助账,
建立财务档案;收集审核整理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按要求报账;定期与中心校对账。
第十二条各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
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
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证
明、核报手续齐全。
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1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需加附相应的批准材料(会议录或批复的
报告等)以及其他必备的证明材料。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中心校对各校报送的实际支出凭证,按规定审批汇总后,向教育局和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不合规定的凭证作退回处理。
第十四条各校设置固定资产台账,由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增加、变更事项。
每期末清查审核学校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各中小学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验收、保管、领用制度。
采购的劣质物品、不能使用的物品由采购人员负责退换,并要查明原因。
属于固定资产的及时登入固定资产账,其它物品登入公物领用登记册。
公物领用登记册必须与购物发票数量一致,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中心校实行财务电算化,分校核算公用经费收支,分
校记账,分校装订原始凭证和账册。
定期打印学校财务报表。
审核各
中小学预算和执行状况,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年末进行财务决算,并
报学区教代会审议。
稽核各中小学财务活动和公物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在学区内实行校长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接受上级(或财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要求相抵触,以上级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洪巷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洪巷中心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以外的资金为预算外资金。
主要来源为:
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拨款、集体或个人捐赠、幼儿园(学前班)保教费、校产出租或变卖等。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资金,优先为学校和教师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项预算外收入(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学校集体利益或教职工个人利益。
第四条所有收入款项,须开正式统一票据,上缴财政专户,由中心校财务中心集中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截留、坐支。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实行支出计划制度。
每学期根据收入情况,编列支出计划,报中心校备案。
其中用于学校发展性支出不得少于
20%。
专款专用的资金不计比例总额(如政府拨临时代课人员工资、
奖金,社会捐赠助学金、奖学金等)。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支出按事业单位会计科目报账。
支出科目在
公用经费支出科目基础上适当放宽。
分列预算外资金记账,在支出汇
总表中列支预算外资金。
第七条预算外资金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和
校长核报制。
大额支出需履行报告审批备案手续。
支出单据内容必须完整,签字齐全,不符合审批权限的,不予报
销。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在收入总额内合理支出,不得超支,节余部
分结转入下年度结余预算。
第九条年末中心校对各校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决算,编制
报表,反馈给各校。
第十条各校校长为预算外资金收支经济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凡
违反财务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校长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洪巷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洪巷中心学校(学区)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区内各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推进学校财
务预算的规范和合理,依据《无为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和《洪
巷中心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区内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部门预算原则。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
预算,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基层预算单位。
中心校汇总所辖中小学预
算,上报县主管部门。
2、总量平衡原则。
进行公用经费收支预算管理,确保以收定支,
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突出重点原则。
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
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国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收入、生均公用经费收入等。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四条预算草案的编制。
学校公用经费收入预算根据当年度学校实际学生数编报,不得漏报、虚报。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按照政策规定的相关标准,充分考虑需要和财力,认真调研,在测算收入总额内计算编报。
第五条学校在编制学区预算时,要按照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
门要求,将通用的耗材和仪器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商品和
劳务(具体种类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编入政府采购预
算。
第六条预算的审查。
学校预算草案须提交校务会或教代会审议修改后上报(一上)。
中心校审查后,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和初步调整的意见,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第七条预算的批准。
学校在中心校审查建议的基础上对预算草
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预算草案再次报中心校审批(二上)。
中心校审批同意后的预算方案(二下)是一项严肃的货币化工作计划,原则上不能自行调整。
第八条预算的执行。
中心校对上级拨付的公用经费,根据学校的预算用款数,及时划拨分解到各校。
学校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执行,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推进。
统筹经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计划情况由中心校集中拨付。
第九条预算的调整。
若学校的预算经过中心校同意部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预算完成情况以学校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学校预算外的新增事项,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条预算的监控。
中心校利用每月财务报表监控各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通报财务预算执行进度等财务信息,指导学校统计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促进学校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学校预算执行中如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其他项目(需审批)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预决算的审议。
预算年度终了,学校要编制决算。
决
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
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通过教代会对财务预决算报告进行告知审议,
让全体职工知晓学校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决算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报中心校审核汇总,
由中心校形成学区决算草案报县教育局。
第十二条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绩效考评的主
要内容包括对支出项目实施内容、资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会效益等
方面。
考评指标和结果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之内。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扶持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区内薄弱学校的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
效益,根据国家财经制度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筹集
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为:
公用经费的20%统筹、公用
经费年终结算补助资金、上级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
金。
二、使用范围
除上级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专项外,其余资金用于薄弱学校的大
型修缮、校园绿化与环境治理、教育装备购置与维护等。
三、使用程序
本资金的使用(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申请。
薄弱学校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中心
校进行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每学年度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
2、评估审查。
中心校对学校申报的项目,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和
实际需要进行评估审查,确定立项项目。
属上级资金扶持的,按规定
程序呈报上级,履行报批手续。
3、项目实施。
所有项目,均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属政府采
购范围的,履行相关采购手续;招标项目,按规定招标。
几个学校同
类项目,作为一个项目立项,由中心校组织实施。
不同项目,经中心
校授权,可由项目学校组织实施,中心校督查。
4、资金结算。
本基金实行分级结算,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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