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加工协议书完整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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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甲乙双方合作完成与否,乙方都应对本协议项目中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工艺、参数、图纸、资料和技术信息、商业机密;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2.3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将利用甲方所提供的样品、材料、工艺、参数、图纸、资料和技术信息、商业机密、原材料、(含不合格产品)帮助或提供给第三方生产类似产品。
2.4不得利用甲方、甲方产品及提供一切资料做宣传。
2.5以上协议乙方如有违反,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的经济损失,同时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三、其它
3.1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3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4本协议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甲方终止与乙方合作的最后交易日的三年后自动失效。
3.5日前签定的其它合同仍然有效,如有冲突,以此为准!
甲方:
乙方:
签名/盖章:
日期:
2010年05月17日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档案数字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和相关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数字化工作是指采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信息设备,对各类介质载体的档案内容进行数字信息转化,使其成为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的加工处理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涉及国家秘密载体单位(以下简称“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及相关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服务机构”)或工作人员,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作和相关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保密培训。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档案实体、信息及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委托本单位之外的档案服务机构承担档案数字化的,应选择具有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档案服务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且无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人员投资;
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其业务范围中具有数字化加工或者档案扫描项目;
(二)参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工作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无犯罪记录,与所在档案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县级以上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具备与档案数字化工作相适应的信息设备和技术;
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档案数字化加工组织管理方案、档案和信息安全保密风险防范预案;
设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四)三年来未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无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档案及档案复制件、国家秘密载体等行为;
(五)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
符合上述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核实,通过后,共同列入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名录,并颁发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通过备案的档案服务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未经过备案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单位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七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应与档案服务机构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报同级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针对具体档案数字化项目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将工作人员个人的基本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及档案、保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时汇总报送委托单位审查备案。
第十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自行聘用临时人员开展档案数字化的,所聘用人员应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
(二)、(四)款、第九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绝密级档案及其他必须严格控制知悉、使用范围的档案,应由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本单位专门设备实施数字化。
第三章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在专门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内进行,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或本地综合档案馆建筑内且相对独立的区域;
(二)配备防盗、视频监控设施设备;
符合防尘、防火、防有害生物等安全管理要求,供电稳定;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具;
在档案数字化加工区外设置存放工作人员私人物品的专用储物箱柜;
(四)场所内不得设有能连接国际互联网的信息接口。
第十三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实施全程摄像录像监控,监控视频数据应由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保存3年以上。
第十四条应建立档案数字化工作场所管理制度,核查出入人员身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场所。
第十五条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备照相摄像功能的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未经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许可,严禁将场所内的任何物品带离场所。
第十六条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不得在数字化场所内从事与数字化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场所内进食、吸烟、饮水。
第四章数字化流程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明确责任,规范管理档案。
(一)档案出入库必须仔细清点,完备登记和办理交接手续;
(二)按卷(批)建立档案数字化处理单,在数字化加工流程中与档案实体同步流转,每个档案交接环节均清点签字;
(三)发现档案原件错、缺、污、损等情况的,要及时与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审核,并登记、签字确认;
(四)档案应由专人负责在专用档案装具中保管,严禁随地堆放,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入库;
(五)档案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严禁留存、复制、摘抄档案。
第十八条档案数字化工作人员应遵守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防止损毁档案。
第十九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和档案服务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档案数字化数据(以下简称“档案数据”)管理,采取可靠措施安全保管,交接应办理手续;
严禁私自复制、留存、转让、转借或出售档案数据,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档案数据移交前应进行验收检查,确保与档案原件一致,符合质量要求,无病毒和木马,可读、有效;
移交后应及时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管。
第二十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应科学管理档案数据,并采用异质、异地备份等方式,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安全和长期可用。
第二十一条档案数据提供利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划分使用控制范围。
第二十二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应制定档案数据利用管理制度,规范利用流程,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利用过程安全可控。
第五章系统与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应对用于档案数字化的信息设备及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登记,并按相关保密标准和安全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信息设备及信息系统必须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
禁止安装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和外围设备;
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便携信息设备。
第二十五条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应采取措施,对档案数字化设备的输入、输出接口进行封闭处理。
需开启使用时,应经过批准和登记并由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用途设备和存储介质交叉使用;
非专用设备和存储介质严禁带入场所;
设备和存储介质移出场所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移出。
第二十七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外送维修,维修应有专门人员现场监督。
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和存储介质,如打印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等,严禁外送维修。
第二十八条用于档案数字化的设备和存储介质,未进行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信息和数据清除,不得改做其他用途。
报废的应按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移动存储介质和刻录机等数据拷贝设备应由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指定专人保管,每次使用应经批准和登记,并在保管人员的监督下使用,用后立即归还。
第三十条档案服务机构在结束工作任务后,应将自带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移交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联合或者单独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档案服务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安全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级适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档案数字化组织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档案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服务机构,应撤销其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一)不接受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以及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二)发生严重档案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两年内没有承接档案数字化工作的;
(五)未按期限进行复查或未通过复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造成档案丢失、损毁、非法持有档案和档案复制件及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国家保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委托加工协议书
协议编号:
签定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加工的产品
本协议中所指产品为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__MP3播放器.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名及盖章后生效,至_年__月__日为止。
第三条加工生产形式、加工生产的期限
3.1甲方以委托加工形式委托乙方生产上述产品,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书》。
3.2产品详细内容《产品详细清单确认单》。
3.3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乙方应在生产料件备齐后14天的时间内完成,具体交货时间见订单。
乙方应在确认的时间内准时交货。
第四条甲乙双方交易的程序
4.1甲乙双方指定以下人员负责处理双方有关业务往来:
甲方授权代表姓名:
乙方授权代表人:
电话:
4.2订货:
甲方正式订货,应在乙方确认样机后,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产品订货单》,续订货需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订货单。
甲方应填写由乙方提供的《产品订货单》,签名盖章传真至乙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的第二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答复。
乙方应在书面答复之日起天内交货。
4.3乙方应按订单约定的时间交货。
第五条产品的价格和货款的支付
5.1货物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以《产品订货单》中的价格为准。
5.2甲方在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后,甲方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书面指示支付订货约定的订金,乙方开始生产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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