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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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图;
(十)管网水监测点一览表;
(十一)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内的泵站名单和地址;
(十二)向该生产场所购买生活饮用水,不再处理或仅经消毒处理后通过自有输配水管网向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进行供水的单位(以下统称“馈水单位”)名单和地址;
(十三)一年内的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十四)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十五)有新、改、扩建供水项目的,须提交供水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意见。
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乡镇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还应提交委托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且委托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CJ/T206规定的合同书。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样张见附表5)。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需提供《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表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原《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二)生产场所路名路牌或供水范围内的泵站、馈水单位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需提供变更申请表、公安部门路名路牌变更的证明及原《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范围内的泵站增加的,需提供变更申请表、泵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意见及原《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四)供水范围内的泵站减少或馈水单位增加、减少的,需提供变更申请表及原《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五)水源水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申请表、水源水、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及原《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六)水处理工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申请表、工艺流程图、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变更涉及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资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及原《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属于改、扩建项目的还须提交供水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意见;
(七)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变更(但仍属原发证机关发证范围的),需提供变更申请表、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图、管网水监测点一览表及原《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卫生许可:
(一)生产场所迁址的;
(二)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变更,且已不属原发证机关发证范围的。
第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对水处理工艺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准予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的《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许可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并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三条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表3);
(二)《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卫生许可内容与原核准内容一致承诺书,如有变更,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一年内的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重新核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许可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延续有效期与原许可证有效期连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遗失《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表4)。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送达《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许可日期为补发日期,并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七条未取得《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供应。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出借。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水质检测报告,均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应国家和本市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在办法实施前取得的《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05年5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同时废止。
附表:
1.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4.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5.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样张)
附表1: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填写后按要求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生产场所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负责人姓名
需提交材料清单
1.集中式供水单位营业执照;
2.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
4.使用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
5.水质检验人员一览表;
6.检验项目一览表;
7.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8.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图;
9.管网水监测点一览表;
10.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内的泵站名单和地址;
11.馈水单位名单和地址;
12.一年内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1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14.有新、改、扩建供水项目的,须提交供水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意见。
15.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乡镇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还应提交委托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且委托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CJ/T206规定的合同书。
申请单位保证:
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机构: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公章)
(签章)
日
集中式供水生产场所基本情况表
实际生产场所类别
□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自建设施供水
□农村公共供水
□农村自建设施供水
设计日供水能力(m3)
实际日供水能力(m3)
供水范围
供水人口(万人)
职工人数(名)
从业人员数(名)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名)
专职卫生管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水源水名称
水源水类型
□长江
□长江支流
□黄浦江
□黄浦江支流
□地下水
水处理工艺
□混凝沉淀
□过滤
□消毒
□臭氧预氧化
□活性炭
□膜处理
□除铁
□除锰
□其他(
)
消毒工艺
□游离氯消毒
□氯胺消毒
□二氧化氯消毒
□臭氧消毒
□紫外线消毒
加药方式
□机械加药
□部分机械加药
□人工加药
检验室
□有
□无
检验项目数量(项)
检验内容
□微生物指标
□毒理学指标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放射性指标
□消毒剂指标
附表2: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变更申请表
1.本申请表由申请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变更的单位填写后按要求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卫生许可证号
申请变更项目
□单位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生产场所路名路牌
□供水范围内的泵站、馈水单位路名路牌
□供水范围内的泵站增加
□供水范围内的泵站减少
□馈水单位增加、减少
□水源水
□水处理工艺
□生产场所供水范围(但仍在原发证机关发证范围的)
变更情况说明
附表3:
上海市集中式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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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市集 中式 供水 单位 卫生 许可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