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件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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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引论论一、课程目标一、课程目标开设法学概论课程是为了提高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商。
即力图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增强对依法治国必要性、迫切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
二、课程体系二、课程体系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法理学法理学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国内法学国内法学
(一)
(一)实体法学实体法学
(二)
(二)程序法学程序法学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国际法学国际法学第一章第一章法理学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1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词源
(一)法的词源英文的英文的law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
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
汉字法的古体是汉字法的古体是“灋灋”公元前公元前2525世纪世纪埃及审判记录埃及审判记录BC2000年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一土地诉讼案判决人人类类进进入入奴奴人人类类进进入入奴奴隶隶社社会会开开始始隶隶社社会会开开始始有有了了法法有有了了法法汉穆拉比法典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法的发展: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法法”的初步认识的初步认识灋灋说文解字说文解字的记的记载:
载:
“灋灋,刑也。
,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廌,所以触不直者,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去之,从去。
”泰泰米丝米丝(ThemisThemis),古希古希腊腊神神话话中的中的正义正义女神女神。
ThemisThemis,双双眼蒙眼蒙上上,心存,心存无无私。
一手持天秤,衡量公平。
私。
一手持一手持剑剑,拥有权力拥有权力。
论衡是应曰“廌者,性知有罪。
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廌,俗称独角兽,是古代传说中的异兽。
它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
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它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犯法者不寒而栗。
所以在古代廌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灋灋”有三层含义:
有三层含义:
第一,法与刑通用;
第二,法有公平之意;
第三,法有明断是非曲直之意。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了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律,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到秦汉时期,法与律已经同义。
清末民初,法与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我国当代法学理论我国当代法学理论狭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指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狭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二)法的定义与本质
(二)法的定义与本质在人类历史上,许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什么是法的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
古希腊法哲学思想三豪杰古希腊法哲学思想三豪杰西方法学思想之源西方法学思想之源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认识你自己”柏拉图柏拉图“哲学王统治哲学王统治”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一人之治”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是马克思主义的。
从总体上看,虽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也包含着启迪性的见解,但它们都不是真正科学完备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革命性变革,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法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2、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即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全体社会居民的共同利益。
法的社会性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的阶级性的实现有赖于法的社会性的实现,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
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就其量的对比来说,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法的阶级性的分量总体上在不断地减弱,社会性的分量则不断加强。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系。
(三)法的特征(三)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二、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型
(一)法的产生发展
(一)法的产生发展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法的历史类型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
(二)法的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法、奴隶制法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
明文规定奴隶不享有任何权利。
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保留了原始社会某些行为规范的残余。
2、封建制法、封建制法:
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确认巩固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
以残酷的手段维护封建主的统治,并确认用武力和战争手段解决纠纷为合法。
在很多封建制法中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确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
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标榜契约自由。
确立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有机结合为保障。
三、法的规范、分类三、法的规范、分类
(一)法的规范
(一)法的规范法的规范是构成法的细胞,它与法的关系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一个法的规范可能具体也可能原则,但都向人们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1、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1)适用条件部分
(2)行为准则部分(3)法律后果部分注意:
注意: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后者是前者的文字形式。
一项法律规范可能表现在多个条文当中。
2、法的规范的分类
(1)义务性规范:
规定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
(2)禁止性规范:
规定主体不得为某种行为(3)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授予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范。
1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成文法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
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称习惯法,还包括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又不是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
(二)法的分类
(二)法的分类22、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国内法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之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国际法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形式一般为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33、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实体法实体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得以履行的以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
4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特别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适用的法。
四、法的形式四、法的形式
(一)概念
(一)概念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知晓、遵守。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称之为法的形式或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或法的渊源。
从人类法律发展史来看,在不同的国家,法的形式各不相同。
人类历史上,法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1、习惯法、习惯法。
即被有关国家机关认可为法,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
习惯法首先是习惯,但习惯并不等于习惯法。
22、判例法、判例法。
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的形式。
即指法院以往作出的判决对以后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法的约束力。
33、制定法、制定法。
即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以立法文件的形式存在的法。
最典型的制定法是法典。
制定法的内容以条文的形式表达出来。
(二)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二)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以制定法为主)11、宪法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的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最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宪法是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具体化。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均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2、法律法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
3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法规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用以调整军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军事规章军事规章则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各部以及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军事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军事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55、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的形式。
它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地方性法规有以下两种类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部门规章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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