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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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市科学技术局指导下开展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中期评估、绩效评估、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全过程网络化、痕迹化管理,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全过程监督。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如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项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
(二)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三)明确委托管理事项的权限和责任,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受理、中期评估、验收等。
(四)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决定项目重大变更和终止的实施。
(五)加强分期补助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科研项目经费。
(六)组织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并处理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下达。
(二)会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监督科研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好项目的伦理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建立健全归口管理事项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协助做好有关科研项目的中期评估、经费使用监管等工作,及时拨付科研项目约定匹配的科研经费,督促科研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审核科研项目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核科研项目验收材料。
(四)协助科研项目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做好技术保密等相关工作。
(五)承接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科研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科研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落实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科研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以及科研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
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及时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和其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手续。
(四)自觉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受托管理专业机构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开展科研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指导、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账册,确保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六)及时报告可能影响科研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科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提交科研项目验收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研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科研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发现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由市场决定项目为主的机制。
科研项目征集和发现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开征集。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研项目。
(二)主动设计。
跟踪了解重点领域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三)开放市场推荐项目渠道。
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其股权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从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竞价拍卖等活动中,发现和挖掘一批契合市场需求的科研项目。
建立项目推荐与实施管理对应的责任机制。
推荐单位应当对其推荐并立项实施的项目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的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温州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公益机构,同时支持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项目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申报。
(三)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项目优先支持研发强度在3%以上的企业申报。
(四)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在自创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的科研项目具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先进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明确的预期绩效,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六)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七)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在申报项目时,不在“C、D”级不良科研信用惩戒名单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限项要求。
(一)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市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二)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含培育)和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可承担不超过2项;
自创区范围内其他企业,已有在研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可再申报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已有在研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的,不得再申报项目。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当年度立项各类市级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
已承担在研基础性公益项目的,可再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或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
(五)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通过“温州科技大脑”实名注册,填写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含财务报表);
(三)辅助附件:
如申报科技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中应回避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具体信息。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估、部门(处室)建议、行政决策等。
形式审查。
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将提醒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及时修正。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估。
专家评估。
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
对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的,部门(处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评估或答辩。
部门(处室)建议。
根据专家评估推荐建议,结合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实力,提出推荐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
行政决策。
市科学技术局党委会、局务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作出立项决策后,通过温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机关纪委牵头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
对部分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采用“揭榜”的方式组织实施,支持温州市域内的企业与国内外的高校院所、企业、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攻关。
“揭榜”实施方案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参照《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可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市科学技术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归口管理部门(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统称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不得以补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为由更改项目合同书内容,但根据评估专家建议,在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情况下,遵循技术指标调高不调低的原则,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
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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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 科研项目 经费 使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