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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伊始,美英双方即进行和平谈判,但进展甚微,而众列强也围绕北美问题展开争斗。
在与诸国的外交斡旋过程中,大陆会议代表们的国家意识日益凸显②。
1781年约克敦大捷和1782年英国诺斯勋爵内阁下台,促使美英和谈进程加快。
谈判中,在关于效忠派返回和债务偿还等重大问题上,美英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并直接导致了条约的批准与执行在美国国内遭遇重重阻碍。
谈判中,英国代表奥斯瓦尔德一再地努力,希望能得到宽恕、债务偿还以及效忠派拿回失去的财产。
但是,美国代表说,这是不能考虑的问题。
其一,这超出了他们的权力范围。
其二,正如杰伊对其中一位英国谈判代表所说,“州才是主权者,如何处置错误这一方(比如效忠派),只有它们才能决定”。
国会不能在条约中设置任何条款,从而干涉州的事务。
奥斯瓦尔德其实理解了这一点,他在给他上司的报告中说,美国不会赔偿效忠派,因为从一开始,美国从事谈判的代表们就不打算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有关这个问题的权力在各个州的管辖之下③。
但是,英国还是坚持为效忠派争取条约中的权利保护,谈判因此陷入僵局。
直到1782年11月3日,情况才出现转机。
约翰·
亚当斯在出席第一轮的会谈中,与同伴富兰克林和杰伊有了分歧。
他不希望效忠派与任何其他英国债权人结成同盟,从而加重后者对和平所造成的压力。
他告诉英国代表:
“偿还债务的问题,与赔偿效忠派的问题,是两个问题。
”①他建议,条约授予国会权力,以建议各州法庭召开会议,以解决“公正的债务”。
英国代表同意此项提议,而美国其他两位代表杰伊和富兰克林随后也接受了这种做法。
而对是否赔偿效忠派这一争论激烈、不可调和的问题,亚当斯巧妙地将效忠派问题与其他债务问题分开来考虑,这一做法具有极其关键的意义。
在当时情况下,赔偿效忠派的问题与偿还债务的问题是复杂地纠结在一起的,甚至可以看成是同一个问题。
因为,许多效忠派要么是债务人,要么是债权人。
以他对联邦主义的理解,亚当斯深知,国会没有权力干预各州内部事务。
以他的经验,他更知道,在有关涉及各州内部事务问题上,国会所能做的只能是“建议”(recommendations)而非决定。
因此,虽然亚当斯个人并不同意偿还债务,但在考虑到美国联邦主义制度这一特殊事物时,他的建议既回避了矛盾,又解决了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后来杰伊和富兰克林轻易地改变了自己忠于国会指示的立场,而接受亚当斯方案的原因③。
1782年11月30日,美英签署和平条约预备条约。
预备条约于1783年3月12日送达国会,但邦联国会秘书并没有立即将预备条约发送给各州。
当国会代表看到预备条约的第条时,他们认为这些条款“过于不确定和含糊”,“预备条约条款,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将引起较大的争议⑥。
因此,邦联国会也不能确定,即便将预备条约发送给各州,各州将在何时开始执行。
各州是否能够严格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条约的内容,仍不确定。
当和平条约签订的消息传至各地,人们欢欣鼓舞,认为革命的战火己经熄灭,和平、自由和独立从此到来。
但是,当人们看到报纸上所刊印的和平条约的条款时,这种期望与兴奋的心情很快就被一扫而空。
条约第4条还在巴黎谈判期间即己引起各州关注,也是邦联国会迟迟不愿意将和平条约预备条约发送给各州的原因,但这几项条款在最终和约中并没有得到修改。
第4条规定,在关于战前债务问题上,“双方的债权人均不得受到任何法律的阻碍”。
由于战前向北美供应货物,英国商人的保险柜里尚有数百万的票据英镑未被偿付,所以这一条款反映了英国对于认可这些票据的强烈要求。
第5条要求国会建议各州归还以前被各州没收的英国国民或者美国效忠分子的财产,“合众国国会将真诚地向各州立法机关呈递此和约,敦促他们归还那些属于英国臣民的、被没收的地产、所有权与财产,以及在这些地区居住、持有英王武装、但未曾以武力反抗合众国的居民的地产、所有权和财产”。
这些人可以根据合法程序,自由前往合众国13州中任何一地,并在当地停留12个月,不受阻碍地获得对其己被没收的地产、所有权与财产的赔偿。
第6条要求对曾经参加了美英之间这场战争的人进行保护。
“将来不得再有任何没收,也不得对任何人由于他或他们曾经参加了这次战争而进行任何控诉;
任何人不得因此之故,对于他的身体、自由或财产在将来受到任何损失或伤害;
凡因此种罪状而被监禁者,在合众国批准本条约时,应立即释放,又凡因此而进行的控诉应予停比。
”
由于长期的战争,加上后来英国海军针对美国商业的掳掠行为,北美人根本无意偿还债款。
尤其是,他们听到谣言,债权人还要他们偿还累积的利息,他们更是十分紧张,抵制情绪日益高涨②。
各州人民不愿意遵从偿还英国人债务和归还效忠分子财产的条款,各州立法机关也不愿意通过立法,对他们的选民征税,以缴纳国会的摊派。
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的这场革命战争,有着深厚的思想意识渊源,但也是一场利益之争。
很多人参与革命战争的一个重要动机,是利益的驱使③。
革命取得了胜利,那么当初与革命为敌的人,或在革命中退却的人,比如效忠分子,很难得到仍保留着革命激情的民众的同情和宽恕。
在革命期间,许多州出台了严厉的反效忠派立法,其中最严厉的是纽约和南卡罗来纳①。
在国会批准《巴黎和约》前后,马萨诸塞、纽约、宾夕法尼亚以及全部南部州,要么制定立法,没收那些属于英国公民的债务,要么阻比英国人收回债务。
它们通过制定法律,抵制和平条约条款,以捍卫他们的主权。
战争期间,纽约州所受战争的破坏最大;
胜利后,他们强烈要求严惩和制裁效忠派。
在接到邦联国会的“强烈建议”后,纽约州议会分别于1784年4月6日和5月12日连续通过两个法案,加快出售没收的效忠派财产③。
除了战时效忠派财产没收法,立法机关还通过了一系列尽快出售被没收财产的法令,1783年通过了“免除某些侵权案件之法案”,提出如果爱国者的财产被效忠分子占有和损害,爱国者可以要求效忠分子赔偿其损失。
法案规定:
凡是在英军占领南部后离开当地避难的居民,均可因其留在英占区的财产被侵占或毁坏而提出侵权诉讼。
被告必须缴纳保释金,在辩护时不得将英军詹姆斯·
艾尔德尔对妻子说,如果《巴黎条约》条款继续被侵犯,国家将在国际上没有立足之地,“在国际上颜而尽失,更甚于巴黎条约条款在州的被侵犯”①。
杰斐逊认为:
“直接针对条约的事项,既无裨于一位诚实之人的美德,亦无益于一个国家树立或恢复自己的信誉。
”②杰伊在条约最终签字之际说,无组织的暴力的民众行为导致我们在欧洲受到伤害,欧洲报纸用大幅版而夸张地宣传,我们国家正极度缺少节制、联合、秩序和治理。
美利坚人民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好好治理自己,要么在国际上名声扫地③。
在弗吉尼亚,麦迪逊努力敦促州取缔所有侵犯条约的法律。
他提交了一个决议,指出“与外国缔结条约的权力”是“邦联明智地授予国会的权力之一”①。
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以福西翁(Phocion)为笔名写了两本小册子。
他认为,《巴黎条约》是由邦联国会与外国缔结的,出自全国最高主权之源,所以它是一个高级法,其权威性高于各州制定的法律。
汉密尔顿问他的读者,是否“邦联法律将宣战与蜻和的排他的权力授予了国会”?
国会是不是拥有“与外国缔结和约的独占性权力”(这一权力很清楚地授予了全体联盟)?
即便在履行这些权力的时候,需要州做出轻微的让步,在某方而来说可能侵犯了主权中的主权这一理念,但是这种权力授予联盟,并非无理由的,难道这样做不是为了“整体的安全和宪政的基本原则”③?
“允许州制定与条约相抵触的法律,不是意味着对最高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的否定吗叩既然《巴黎条约》有利于国家利益,证明国会及其大使们在制定《巴黎条约》的行动是英明的,那么,不应该对条约施加任何制约。
相反,各州要受条约制约并严格地遵守它。
不能仅仅因为《巴黎条约》影响到某一州的内部政策,就禁比条约的执行,这将导致完全废比邦联国会的缔约权⑥。
汉密尔顿的这两本小册子广为流传⑦。
不论是否认同他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这些问题:
邦联国会究竟是否一个高于各州主权的全国性政府?
《邦联条例》和《巴黎条约》是否应该是高于各州法律的法律?
1784年纽约市政法庭开庭审理罗格斯夫人诉沃丁顿的案子⑧。
汉密尔顿决定通过为英国富商沃丁顿做辩护律师,从而挑战纽约州那些针对效忠派、侵犯《巴黎条约》的法令。
在市法庭审理该案件的庭审中,汉密尔顿作为辩护律师,充分谈到了国际法与战争法的至上性地位。
他认为,“免除某些侵权案件之法案”侵犯了国际法和战争法,因为国际法和战争法规定,两国居民由战争产生出来的权利要求被相互勾销。
即便我们遭受了诸多痛苦,也不能改变战争习惯法,因为战争习惯法是建立在理性和人道基础之上,只要理性与人道存在,它就存在①。
在提案中,杰伊还建议国会向州提出三项措施。
第一,宣布州立法机构不得通过任何法案,“解释或阐释某一国家性条约,或限制、制约或以任何方式妨碍某一项国家条约的实施与执行”。
第二,各州立即取消任何现己存在的与《巴黎条约》相抵触的法律。
第三,各州应取消在将来有可能与《巴黎条约》相抵触的法律②。
杰伊作为美国早期主要的外交活动家,一直秉持这样一种信念。
正如他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3篇中提到,通常,战争的正当起因,多半由于不遵守条约,或直接侵犯条约。
美国对所有这些强国遵守国际法,从而要求各国理所当然地也遵守国际法,这对于美国的和平是有重大意义的。
一个全国政府,要比十三个分散的州或三四个不同的邦联能够更完美、更科学地做到这一点。
因为,在全国政府下而,条约和条约条款以及国际法经常会用一种意义去解释,并且用同样方式去执行,而在十三州或在三四个邦联里,对于同样条款和问题的判断往往不同③。
1787年2月21日,杰伊致信约翰·
亚当斯说:
“所有与和平条约相矛盾的歧视行为正在逐渐消失。
1787年3月,国会以全票通过约翰·
杰伊提交的提案,并决议宣布:
州立法机关无权通过任何法案,去解释或建构一个国家条约或国家条约的任何条款;
也无权通过任何法案,制约、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妨碍国家条约或条约的任何条款。
任何州内现存的与和平条约相对立的任何法案或部分法案,都应该立即取缔。
各州应该为此目的,颁布法令,从总体上宣布,任何与《巴黎条约》相抵触的法案或法令无效③。
4月,国会将此决议提交给各州立法机关批准,大多数州很快批准了这一决议⑥。
各州逐渐取消了州内与和平条约相抵触的法律。
1788年2月,纽约立法机构通过法案,废比所有与《巴黎条约》相抵触的法案⑦。
《巴黎条约》在国内的讨论、批准和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构建一个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观念,与自殖民地时期以来所形成的独立和自由意识,是背道而驰的。
既然国家法律高于州法律,那么普通民众不仅仅要遵守州的法律,更要遵守国家法律。
当州法律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国家法律才是评判的唯一标准。
每一个美利坚人,不仅仅是州的公民,更是国家公民。
《邦联条例》第4条规定:
各州自由居民,乞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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