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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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支持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用于鼓励园区运用贷款、基金、公私合作(PPP)或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快园区道路、环保、供水、供电、消防、通信、商贸、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科技、物流、信息服务、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设施建设。
其中:
通过开展竞争性评审,在已认定省产业园中择优选择若干个建设进度较快、发展潜力较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市场化融资规模较大的园区给予资金支持,示范产业园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5亿元,其他产业园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亿元。
在省财政资金总预算额度内,对已获得资金的园区可在间隔不少于两年后再次申报,且每个园区可获得支持不超过两次、当年度评审结果中已支持过的园区数量不超过该类别的50%。
每年具体扶持园区数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结合工作需要和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对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级市及江门、惠州、肇庆市尚未设立省产业园的县、县级市、2012年以来由县撤改形成的市辖区、经省批准规划建设的新区等(下称符合条件的行政区),按规定依托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申报认定省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5000万元支持。
对经省政府批准,由汕头、湛江、茂名、揭阳四市自建的省产业园(以下简称自建园),2013-2017年给予每市每年专项帮扶资金5000万元。
(二)支持省产业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重点用于支持省产业园围绕主导产业或省着力引导发展的产业方向吸引重点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项目或项目团组入园,完善园区产业配套环境,园区内主导产业龙头项目、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通过开展竞争性评审,在省产业园中择优选择若干个符合省着力引导发展的产业方向或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度较高、发展较快、潜力较大的园区给予资金支持,每个园区给予扶持资金1亿元。
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和结合省财政资金预算额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可适当调整奖励园区的数量或扶持方向,并在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区,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按照粤经信园区函〔2014〕1995号文制订完成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相关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程序一次性给予5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三)支持省产业园招商选资。
重点用于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他优质项目入园发展,改善省产业园招商环境、鼓励支持园区招商选资等。
对2013年及以后省产业园落地且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根据企业及项目不同情况给予省产业园不同标准的奖励(详见附件2)。
(四)支持省产业园企业创新。
重点用于对省产业园内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创新型企业实施分类扶持,其中:
股权投资项目: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项目,结合项目投资情况,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每年具体扶持项目数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结合工作需要和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以奖代补项目:
对各类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详见附件3)。
如每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奖励金额超过奖励资金限额,按照企业研发投入金额进行排序并对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
同时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五)支持示范产业园开发建设。
重点用于对粤东西北地区(不含江门、惠州、肇庆市)12个已成立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示范产业园建设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和引导示范产业园投资开发公司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大力推动示范产业园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等。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除用于对各类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外,其余资金均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由省产业园所在地政府或符合条件的行政区政府
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或直接注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5年内政府投资收益不分成,全部留存园区滚动发展。
地级以上市所辖县产业园区实施股权投资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确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
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新《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项目审核、开展后续监管工作等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在省产业园扩能增效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报批手续,依托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产业园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管理平台择优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推荐。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对各地上报项目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专家评审,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备。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分别在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接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建立考核问责制。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广东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328号)、《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329号)、《广东省产业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393号)、《广东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479号)、《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95号)同时废止,2013年度、2014年度已分配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附件:
1.省产业园分类表
2.招商选资奖励资金条件及标准
3.创新型企业奖励资金条件及标准
附件1:
省产业园分类表
类别
省产业园名单
示范产业园
(15个)
1、共建园(8个):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珠海(阳江)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2、自建园(7个):
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
其他产业园
(29个)
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盐田(东源)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南山(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罗湖(河源源城)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龙岗(紫金)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塘厦(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东坑(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顺德(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禅城(阳东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长安(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白云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大朗(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顺德(廉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龙岗(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顺德龙江(德庆)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山大涌(怀集)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海珠(丰顺)产业转移工业园、梅州蕉华产业转移工业园、高州产业转移产业园。
注:
本分类表截至时间为2015年3月。
按照粤经信园区函〔2014〕1873号文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以后经省政府新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或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自动纳入其他产业园类。
附件2:
招商选资奖励资金条件及标准
序号
奖励条件
奖励标准
备注
1
世界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项目。
合同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5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资金增加10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亿元。
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有效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
世界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
2
中国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项目。
合同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或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3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资金增加1000万元;
以此类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
列入中国500强企业的有效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
中国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每年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
3
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项目,或其他较大投资的项目。
合同投资额达2亿元(或年度产值8亿元以上的)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每个奖励1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资金增加10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
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条件:
1.项目应属于2013年及以后落地且已建成投产的省产业园项目及依托省产业园发展的产业集聚项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园区或依托省产业园发展的产业集聚项目所在地纳税。
工业项目符合当年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利于在园区(或依托省产业园发展的产业集聚项目)所在地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
3.项目相关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统计。
4.从园区所在地级市转入本市辖区内园区及转入依托园区发展的产业集聚的项目
不列入奖励范围。
附件3:
创新型企业奖励条件及标准
奖励企业类型
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每家400万元
不超过5家
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
每家50万元
不超过50家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特等奖
4
一等奖
每家200万元
不超过10家
5
二等奖
每家100万元
不超过15家
6
三等奖
不超过20家
7
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8
不超过30家
9
每家30万元
10
每家20万元
不超过80家
11
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企业
发明专利
金奖
12
优秀奖
13
实用新型专利
14
每家25万元
15
获得广东专利奖的企业
16
17
18
每家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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