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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第二、三卷均是对于物与财富的内容,
而第四卷中的侵权之债也属于财富关系的内容。
这一部分介绍了罗
马法中物的所有权形式及获得方式。
物的所有权形式包含众所共有
的、公有的、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等。
对于所有权获得方式,
依照其获得依照不一样,分为从依照万民法获得和依照市民法获得所
有权。
依照万民法获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将物分为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
对有形体物的获得,主要包含无主物的先占获得、孳息、添附、
混和、加工、发现、交托等。
无形体物是由权益构成的,主要包含
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债权等。
地役权由相邻不动产
的所有权人就通行、驾驱、过道和导水等,以商定和要式口约的方
式获得,地役权附属于不动产;
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利润
的权益,以遗言、商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设定,附属于物;
使用权
的设定方式与用益权的相同,使用权的内容比用益权狭窄,使用权
仅自己享有,不得移转,不享有孳息所有权。
依照市民法获得所有权的方式有获得时效与长久据有、赠与、遗言
继承。
查帝规定,因为使用获得动产一定经过三年的据有时间,取
得不动产则需要“长久据有”,同时对于使用获得所有权从对象以及
主观企图等方面的条件进行了限制。
赠与可分为死因赠与与非死因
赠与。
死因赠与以死亡为其条件,查帝将其列为遗赠的一种,合用
与遗赠相同的规定,且一定采纳宪令规定的形式来设定。
非死因赠
与,被称作生者之间的赠与,一旦建立不得随意撤除,不对其做形
式上的要求。
对于遗言继承。
一份有效的遗言应切合特定的条件,
对于遗言人的资格也有特别规定,而对于在服役期间居住于军营中
的军人订立的遗言则不需要受这些条件限制。
遗言人能够指定继承
人以及替补继承人,且能够在自己订立遗言的同时替未达到订立遗
嘱年纪的儿子订立遗言。
别的对于遗言的无效情况以及不合人情的
遗言挽救也有所波及。
遗赠,查帝宣布宪令规定所有遗赠拥有同一
性质,并将遗赠与信托遗给相等同。
遗赠的对象能够是有体物也可
以是无体物,但仅得对拥有遗言能力的人遗赠。
为保护继承人的权
利,发尔企弟法例定遗言
人所有遗赠不得超出其财富总数的四分之三。
信托遗给则一定在遗
嘱中指定继承人,信托该继承人将遗产移交另一人,移交的人仍为
继承人,继承人得保存遗产的四分之一,诉权按比率分别对于继承
人和信托遗给得益人履行。
无遗言的财富继承。
依据十二表法,无遗言的遗产第一属于自权继
承人;
如无任何自权继承人,也无大法官或宪令规定与自权继承人
一起继承遗产的人存在时,遗产属于近来亲等的宗亲,宗亲继承为
法定继承;
在自权继承人、大法官和宪令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和法
定继承人以后,大法官列入近来亲等的血亲继承。
别的,本书还论
述了遗产据有制度。
遗产据有制度是大法官实行的,分为七种形式:
有遗言的遗产据有分为违反遗言内容的遗产据有和依照遗言内容的
遗产据有;
未留遗言的,大法官将遗产据有赐予自权继承人、法定
继承人、近来亲等血亲、配偶以及第七种经法律、元老院决策或宪
令理解规定赐予遗产据有的人。
对于债。
第一对于债的看法加以界定,并将债务分为契约之债、准
契约之债、非法行为之债和准非法行为之债。
而契约之债又包含要
物债务、口头债务、书面债务与诺成债务,从而规定了各样契约之
债缔结的方式、内容、效劳以及契约之债消灭的情况等。
准契约之
债包含无因管理之债、受监护之诉的监护人、共有人之间等;
侵权
之债,在以偷窃和打劫为例对侵权之债进行论述的同时,对伤害行
为作了详尽规定。
伤害行为一般而言是指全部违犯法律的行为,有
各样不一样的方式,遭到伤害的人不单指自己并且指在在自己权益之
下的儿女、妻
子;
对于奴隶而言,只有在伤害性质严重时才应以为奴隶的主人通
过奴隶而承受了伤害。
对于伤害,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也可提
起民事诉讼。
对于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书中只举例说了然这
一债的种类,但并未对其做明确界定。
最后,对于诉讼法。
《法学总论》规定了诉权、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权益以及审讯员职权等。
第一诉权是指有权在审讯员眼前追诉获得
人们所应得的东西。
诉讼的分类最主要的一种为对物的诉讼和对人
的诉讼,而依据诉权能否有时间限制能够分为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
的诉权。
全部诉讼的标的最高不高出四倍,审讯员在审讯时应注意
其裁决确实定性。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任何人都能够自己名义
或以他人名义起诉,但依老例,除非为人民、为自由、为受监护人
利益,不然禁止以他人名义起诉。
对于当事人的权益,法律给予被
告以抗辩的权益,抗辩也能够源于大法官的职权,;
针对被告的抗
辩,为保护原告的利益,法律又给予原告辩论的权益,同时给予被
告再辩论的权益以抗衡原告的辩论等。
同时为防备人们草率地进行
诉讼,法律拟订了对于健讼者的罚则,经过罚金、起誓等方式处罚
健讼者。
对于审讯员的职权,审讯员一定依法审讯,并对个别情况
下审讯员的职权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整体而言对于审讯员的职权
的规定不够明确
综观全书,我个人以为,《法学总论》这本书拥有以下几个特色:
一、罗马法中私法发达,对于后代民法的发展拥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篇二:
念书笔录法学】
《法学导论》念书笔录书名:
法学导论
第一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版社第一版日期:
1997年7月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此后因参加
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
打断,从1919年秋天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
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
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
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
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久间
的优秀文件。
而《社会主
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深思有机联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
了海德堡大学的聘任,从头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
月8日,依据这年4月7日的“对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
德布鲁赫
被撤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依照他
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
判断”,他并无真切做到“不时辰刻毫无保存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
出。
此后,他留在德国
持续进行有创建性的科学工作,但是他的著作只好在国出门版。
他
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
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一样意
他接受外国的聘任和出国
的邀请。
可是拉德布鲁赫仍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
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观察,
此次观察的成就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表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从头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但是出于健康的原由,
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
影响日趋减少,但仍旧撰写了一系列有关文章。
值得侧重指出的是
他的讲座纲要记录《法哲
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系统做了1945年
此后唯一的一次总结论述。
‘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处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特别是
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参
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以为一代法学大师。
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
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
主义法律思想,?
?
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
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究真
正的公正和理性。
”
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许其余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取完
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论主要有五个方面:
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世,为人、为学一
体,此中最为重要的是真挚地对待学识、视学识为生命的质量;
其
二、拉德布鲁赫素来都不
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常常直接关心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
其三、他对现实生活自己
理性而又感性的关心,“详细地说,感性主要表此刻对纳粹德国的对
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
应付,素来不当协,不让步”,“理性主要表此刻拉德布鲁赫研究问
题时,老是用理性的思想
方式去察看现实并进行思虑”。
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线很宏阔,
视角素来都是多维度的、
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串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
等等学科领域;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应出很深沉的学养,其古典神韵实足的德
语表此刻书面中,简
洁、明快,深入浅出,特别优美,不时能够让人感觉到瞬时的智慧
喷发的火花。
内容概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
练优雅的文笔和深沉
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究和论述,并且
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
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地的研究。
本书在构造上以
法律的看法为起点,大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看法的理解,并且
初次
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其自成一家的对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
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布
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确立下了基础。
自第二章起至第
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
的部门法进行了论述,在读者眼前展开了一幅弘大的法学画卷。
第
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
科学自己发布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说、法律系统、
法律构造等方面进行了论
述。
这样的构造,也是作者此后写作生涯所向来沿用的,在1《法
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
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看法的商讨为基础,从而经过
对详细的部门法的解读,
来阐释自己的看法。
别的,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
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
诸多版本的前言,更加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
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
也给予正文以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供给了很大
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粹的论述以及独到的
看法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不单要归因于作者自己所拥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
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勤劳
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表此刻读者眼前。
名段摘抄:
1.真切即便因为披盖着永久不行认识的面纱而依旧未被科学所认可,
亦会自然地发奏功效。
以粗拙的俗世资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
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
这种美好理想。
p3
2.外在的行为仿佛不过置于法律的裁决之下,法谚说道:
不可以因思
想绞死任何人。
p4
3.因为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恳求的标的,所以,
法律能够用外在的
法律行为来知足,可是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相同能够有效,他的请
求之所以获取知足——
不过因为他也要予以执行!
p6
4.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恳求,仅知道责任,然殊不知道何以有
责任。
p6
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
超个人的那类法例。
道
德争议的达成其实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念和良心之间静默的对
话中,在我们那卑俗
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襟中的创建物与创建者之间。
p7
6.在习惯中,是赐予每一个他人以全体人的意志;
在法律中,是给
予所有人以一种一致
意
志;
而在道德中,每一个人都是自我。
7.道德法例合用于实质或意识上的详细化个人,而法律法例合用于
共同生活的、人的共
同
体的人类。
8.固然法律的特意化可能自始自终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
法律眼前相同和法律
规
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实质。
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derjustitia)
中的人和事物
的终极个别特征,我们形象地描述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
为相同。
9.法律与国家乃效劳于个他人们——第一是效劳,他们的社会福利,
“广泛的幸福感觉”,
最后才是效劳于他们的文化使命。
法律次序关注的是,人类不用像
标兵那样两眼不断地
四周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常常无牵无挂地仰望星空和放眼茂盛的
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
必定和美好,不中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起码有一段时间沉静,以
使良心的轻语终究能为人
们所闻。
p11
10.国家停止之地,始有必定之歌,即永久和不行代替的智者。
p12
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并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裕成就的错
误。
这是一部古老
的“世
界史心计”(listder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奏效的法律冒
充为已经奏效,把想
使之无效的法律假冒为已经无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发运动在
永久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
的自然法错误旌旗下,获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成功。
p20
12.假如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一定要有人对什么是
正义作出规定。
13.法律的设置一定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分道扬镳的法
律观,都可能执行
这种
意志:
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例。
14.民主的要素和国家的因平素常因其政治看法而相互排挤,而后又
因为民族目的而重
新聚
合在一起。
p35
15.1789年《人与公民权益宣言》中声称“在一个不保证人与公民权
利和权益分立未予
以规
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
”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
其踊跃一面,除了国
民对国家事务的参加以外,还有其悲观一面:
即特定国家的公民自
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行
能冒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行超越的界线的承
认。
p36-p37
16.人们一般认可,推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行
分别,人们甚至再
三要
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
外乎是这种义务,即
选举权的履行不是鉴于一时情绪,而是鉴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
题深谋远虑的和锲而不舍
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
p48
17.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相互代替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
拥有某种政策上的,
特
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
不然,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
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
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不过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
的建设的持续。
p49
18.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给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
其作为法律上保护
的利
益去理解:
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益的法律实质而言,
后者则是就权益的前
法律实质而言;
前者是就法律结果,即立法者经过权益的给予而产
生的结果而言,后者则是
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与权益时引导给立法者的动机;
权益是以其
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
趟确立驶向的空车,即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他人没有任何利益
——即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
立法者分派这种权益,差不都
是授与者能够向承租人索回的权
利。
因此,在多半状况下权益人有一种权益内容的利益。
p62
19.权益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错点。
而这两个路
向老是处于相互对
立:
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益方面,它们手挽手地行进,向
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
欲念,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排除约束。
这也就是说,权益将人类的
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
自然的梦想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
这也许是我们
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
电池:
从行为的基本激动出发来认识伟大的“为权益而斗争”的历史
和艺术论述。
20.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自己,就好像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
——前者是静止的,
后
者则是动向的要素。
p64
21.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一直存在,而在物法
中任何时候都不会
有较
久的沉静,即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可是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
种经济上的手段),也
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
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不必置于充满诗情
的长统袜,亦不用置于宽
大的衣箱内,一定立刻进一步流通,以便建立新的债权。
p64-p65
22.契约自由与私有财富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
而这种社会法律秩
序的
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遇到限制并使财富
权肩负义务。
p67
23.古典民族经济学此后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
不全都聪慧自私,
多半
人反而愚笨、随意和和蔼,只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慧与自私的心理
状态保持关系。
因为
立法其实不着眼于往常状况的人,而是最坏状况下的人。
p70
24.商法是鉴于个人主义的司法实质,为那些精于辨别自己的利益并
且毫无忌惮地追求
自己
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慧的人而设计的。
p72
25.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定饰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前锋
的角色。
在马上到
来的
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肩负相应角色。
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
现代私法两个对峙的
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
p75-p76
26.因为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
律之间的僵死划
分已
愈来愈趋于摇动,这两类法律逐渐不行分地浸透交融,从而产生了
一个崭新的法律领域,
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
经济法和劳动法。
p77
27.从私法察看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可是是两个个人之间以
相互相同为前提的
关
系,这种看法忽略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
关系人:
民众。
28.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知足于从公正调解经济参加人纠葛的角
度考虑和办理经济
心,而重视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
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
的时候。
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
求经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
学的运动法例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自己就是可
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
预的社会学事实。
29.这种处于一个“经济自治机构”——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
会领导下,辛迪
加化
的公司到“经济自治”形式,以及国家监察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
现象。
p79
30.假如说,经济法是从公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察看经济关系,劳动
法例是针对经济强
者,
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虑经济关系。
p80
31.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围:
劳动者作为奴隶,可是
是主人的财富和物。
只
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近来似物的租借
的方式表示“雇用租
赁”。
p81
32.个别雇员面对公司主难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活多半雇员
有组织地使用停工
这个
最后理性(ultimaratio)时,则显得强盛有力。
p82
33.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依据被称之为“法律罚”,是因为在
行为与责任确实定
性方面,它为量刑供给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加明确的标准,
也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
为与责任的刑罚供给了单调的对应。
相反,教育罚和保安罚则依靠
于因人而异且易犯错的对
行为人人品的理解,此外也供给了过多的处分方法,令人难以选择。
包含着报复罚与恐吓罚
的威望刑法,所以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益,保护法律安全方面发
挥作用。
p86
34.刑罚即存心地施加难过.p87
35.“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
过去人们依据神或
者
道德法例实行刑法,尚能够良心实行刑罚;
但是,当以国家或许社
会必需性或目的,以
多重意义的,受时代限制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名义处刑时,施刑的
手就不可以不发抖。
近来的
大赦,众多的赦免,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
法已丧失了它的良心。
p87-p88
36.获取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罪犯受处分越多,再
犯的时机也就越大。
p89
37.正确的心理学判断过程,不是从行为到人性,而是从人性到行为。
刑事程序却——
可清除的疑问就此开始——注定必定从相反的方向睁开:
从行为到
人性,而它可能没有
一次涉及过人性。
p90
38.极刑自己已充满严酷、震惊、血腥,按一般理解,它属于恐惧、
摧残、绝不留情的
报复
性处罚。
因此在一个社会教育——保安举措的系统中,不一样意持续
为极刑留有一席之地。
p91
39.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取代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肩负
着两重责任:
正如
国家
在采纳任何行为时,不单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法者,也要保护犯法
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此刻刑法相同不仅反对犯法人,也保护犯法人,它的目的不单在于
建立国家刑罚权益,同时
也要限制这一权益,它不不过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线,所以
表现出悖论:
刑法不单要
面对犯法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
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p96
40.只在不过听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
p100
41.司法的任务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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