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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通知
抄送:
区政府法制办,区效能办,局领导,存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县劳动监察大队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开的载体:
(一)
龙亭区就业网及政务公开栏;
(二)通过各种媒体、印制执法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意见;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在查处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等。
第七条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行政自由裁量结果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
对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和劳动监察股负责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由龙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审核是指我局执法队伍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案机构调查终结、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前,由同级案件审核机构依法进行的事先审查把关。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负责审核局机关直接查办的案件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报局机关审核的案件。
第四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案卷交由审核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五条审核机构在接到办案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负责审核工作。
第六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办案人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形式、来源是否合法;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充分;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具体;
(八)处罚是否适当;
(九)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十)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第七条审核机构经过对案件审核,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并办理销案手续;
(六)对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第八条审核机构的承办人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填写《行政执法案件审核表》(见附表。
一式两份),报审核机构负责人审定。
审核机构负责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应提请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
审核完成后,审核机构把《行政执法案件审核表》一份连同审核材料交回办案机构,另一份由审核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案件属本制度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办案机构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第九条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办案机构送交的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稿及全部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的,经局领导批准,审核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案机构根据审核机构的建议修改、补正或纠正后将审核材料送审核机构重新审核的,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条在案件审核中,办案机构与审核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审核机构负责人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或者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审核意见后,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办案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认真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办案机构应当予以采纳,并依法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新的行政处罚意见应送交审核机构审核后,再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案件审核工作中,要廉洁公正、保守秘密、遵守纪律、坚持原则、忠实于事实与法律。
对于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审核纪律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龙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龙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李国强
副组长:
赵泉波、黄瑞、杨永利
成员:
冯文胜、孔欣、秦美清、王静、冀鹏程、王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办。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拟对违法活动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审理、办案单位对需要提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拟参加讨论的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审核人员、办案人员应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六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担任主持人,由审核、办案单位负责人或办案人汇报情况。
第七条审核、办案单位应在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前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意测、想象汇报。
讨论会后,汇报材料要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讨论会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十条、审核、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核、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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