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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之名,立之以应他群者也。
故真爱国者,虽有外国之神圣大哲,而不愿服从于其主权之下,宁使全国之人流血粉身靡有孑遗,而必不肯以丝毫之权利让与他族。
”中国既然“无国”,则其传统在建国典范和国家学理两方面都资源不足,向外采集势在必然。
19世纪下半叶,普鲁士首相俾斯麦(OttovonBismarck,1815—1898)凭借开明专制的传统,反对民主自由,拒绝西欧的立宪政府,以“铁血”政策三战立国,迅速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富强,成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典范。
康有为、梁启超、袁世凯、段祺瑞、孙中山、蒋介石,直到毛泽东,清季以来的政治人物,鲜有不对德国表示欣赏和礼赞者。
万里之遥,中国人的国家渴望不下德国;
榜样在前,德国成为现代中国“国家想象”的原型之一,而梁启超则是其最早的倡议者。
国家主义是德国现代政治文化的主导思想。
由于中国在建构现代国家时一再遭受挫折,国家建构优先于个人自由的德国理念也就一直在中国畅行。
在学术思想界,首先是梁启超1903年由自由主义转向国家主义,然后是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蒋廷黼、丁文江、钱端升等自由主义者在国家危急关头主张新式“独裁”也即梁启超当年的“开明专制”;
再后是“战国策派”学人在血火纷飞的40年代热情宣扬“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以鼓舞抗战。
在政治实践中,种种新旧“权威主义”也都以国家之名取消或限制个人自由。
把国家建构与个人自由对立起来的后果,是个人自由未得,国家亦未“现代”。
在这个问题上,梁启超1903年的思想转向因其最先发现这一对立而最具讨论价值。
1、1903年转向与两种国家观
在梁启超一生“流质易变”、今昔挑战的一生中,1903年由同情革命到反对革命、由重民权到更重国家的转向极为重要,不但他本人因此获得丰富的历史经验和学术理据来澄清自己在当时重大论争中的立场,其论旨所向,也直接关涉到现代中国政治的基本难题。
这是一次紧迫的政治选择。
从1899年的“破坏主义”到1902年“大变革”的激进行动主张;
从《自由书》(1899年3月—1901年12月)到《新民说》(1902年)引进现代政治思想,梁启超主根本变法,倡彻底破坏。
一方面,不但当时的国民党人认为:
“平心论之,梁氏壬寅岁首之《新民丛报》,其学术各门,虽不免于剿袭。
而鲜出心裁,然所持主义,则固由黑暗而入于光明。
”胡适、毛泽东、郭沫若等“五四”一代也直接受惠于他。
另一方面,乃师康有为不断驰书批评;
黄遵宪也表示不同意见:
“以如此无权利思想,无政治思想,无国家思想之民而率之以冒险进取,耸之以破坏主义,譬之八九岁幼童授以利刃,其不至引刀自戕者几希。
”其实,梁的思想基调仍是改良立宪,即使在其最激烈的时期,革命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险之著”和“最下之策”。
“启超亦不慊于当时革命家之所为,惩羹而饮齑,持论稍变矣。
然其保守性与进取性常交战于胸中,随感情而发,所执往往前后矛盾。
”小说《新中国未来记》中黄毅伯与李去病的辩论,实是梁自己的游移心态:
“讲道实行,自然是有许多方法曲折,至于预备功夫,那里还有第二条路不成,今日我们总是设法联络一国的志士,操练一国的国民,等到做事之时,也只好临机应变做去,但非万不得已,总不轻容易向那破坏一条路走罢了。
”这种矛盾需要有更切实的观察与更严密的理论来解决。
这是一次有经验支持的思想转向。
在1903年1月开始的美洲之行中,梁启超深为“中国人之缺点”所刺激:
“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有村落思想而无国家思想”,“只能受专制而不能受自由”,“无高尚之目的”等等,总之是不具备实行共和政治的必要条件。
美国政治的种种黑暗面,如纽约的贫民窟、“党派之私”和“选举之弊”等等,也粉碎了他对民主制度的美好想象;
而“新政”所表现出来的中央政府权力的增长又使之坚信世界已入民族帝国主义时代,自由民主已如昨日黄花。
梁不会忘记黄遵宪1902年5月给他的信中早就表达过类似的观感:
“明治十二三年时,民权之说极盛,初闻颇惊怪,既而取卢梭、孟德斯鸠之说读之,心志为之一变,以为太平世必在民主。
然无一人可与言也。
及游美洲,见其官吏之贪诈,政治之秽行,工党之横虐,每举总统,则两党力争,大几酿乱,小亦行刺,则又爽然自失,以为文明大国尚且如此,况民智未开者乎。
”
1903年10月,梁发表《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以德国政治学家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来规整、表达其政治思想。
早在1899年4—10月,梁就在《清议报》第11、15—19、23、25、31册上专辟“政治学谭”介绍伯伦知理的《国家论》,此后又有5篇文章提到伯伦知理其人其说:
《瓜分危言》(载《清议报》第23册),1899年8月。
《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之前途》(载《清议报》第30册),1899年10月。
《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载《清议报》第94—95册),1901年10月。
《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载《新民丛报》第1册),1902年2月。
《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新民丛报》第32册,此文署名“力人”,有疑非梁所作),1903年5月。
直到1903年10月之前,伯伦知理主要还是梁广泛介绍的西方政学的对象之一。
从知性了解到思想认同的过程说明,不是伯伦知理的学说改变了梁的思想,而是梁借助伯伦知理的思想框架和语言方式来表达自己新的政治认知。
当然,语言不只是中性的工具,它也矫正、规范着梁的思想,使之明晰而条贯:
“吾党之醉共和、梦共和、歌舞共和、尸祝共和,岂有他哉,为幸福耳,为自由耳。
而孰意稽之历史,乃将不得幸福而得乱亡;
征诸理论,乃将不得自由而得专制。
然则吾于共和何求哉,何乐哉!
”“呜呼痛哉!
吾十年来所醉、所梦、所歌舞、所尸祝之共和,竟绝我耶?
吾与君别,吾涕滂沱。
吾见吾之亲友者而或将亦与君别,吾涕滂沱。
吾见吾之亲友昔为君之亲友而遂颠倒失恋不肯与君别者,吾涕滂沱。
”此后梁在《论俄罗斯虚无党》、《答飞生》、《答和事人》等文中,不但进一步申此意,更强调此一转向乃自己“一旦霍然自见其非”的结论。
1904年4月,后来的南社发起人、自号“江南快剑”的高旭(天梅)就此有诗云:
“新相知乐敢嫌迟,醉倒共和却未痴。
君涕滂沱分别日,正余情爱最浓时。
变中有不变。
“中国之为俎上肉久矣”!
梁启超的思想历险起源于对中国遭遇现代世界时所产生的挫折和困境的反省,统一强大的“国家”是其终生未渝的追求,至于是革命还是改良,是民主共和还是君主立宪等等,都是建立国家的手段和策略。
即使在接受西方自由民主学说时,梁的自由观念也是相对于“奴隶”而言,且“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
”他总是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在于增进民族国家之富强”的理念,将重心由个人移至于国家,其自由主义与集体主义难分难舍,他“是如此全身心地关注国家独立,以至于他往往将任何有关个人自由的法规都看作是对他所怀抱的集体自由这一目标的潜在伤害。
”这与国家的存在首先是为了保护公民自由与公民权利的英国式自由主义大相径庭,也使其1902—1903年的转向并不令人惊讶。
因此,学者们一般不认为梁的思想有一个明显的转折与断裂。
张灏认为,梁此前以“群”这一集体主义的概念所表达的民主理想与西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并不和谐,1898—1907年期间,梁的思想是以“达尔文式的集体主义”为基础的集体性的国家主义者,1903年的转向“归根到底并不完全代表一个新的起点,而是他思想中已潜伏的某些基本倾向的一个最终的发展。
”黄克武在仔细研讨了《新民说》后,他认为其思想奠基于“非穆勒主义式的个人自由”(non-millisianemphasisonindividualliberty),“他基本上并未改变他的思想的根本脉落,只是验证和强化了他原来的观点;
换言之,1903年之后他转向保守的原因可以从在此之前的思想中找到根源。
”法国学者巴斯蒂(MarianneBastid)也指出:
“伯伦知理的论述,恰好阐明了梁启超到达日本以后,通过阅读、交谈和日常生活刚发现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梁启超已经开始撰文加以维护和传播的原则。
诸说各有其理,但梁启超在自述其转向时三复“吾涕滂沱”所显示的理智与情感的巨大矛盾毕竟提示我们,在承认其连续性和复杂性的同时,仍然要重视“1903年”之于梁启超的特殊性,关键是如何确定这一转向的性质。
张灏指出,梁启超的国家观首先是通过“群”这个概念表达出来的。
“群”涉及到政治整合、政治参与和政治合法化及政治共同体的范围等重大问题,“带着‘群’的思想,梁正从合乎道德自发产生的有机社会关系的文化理想向一个早期的民族共同体的思想迈进。
”流亡日本后,梁以一种新的国家主义而非文化主义的观点看待中西差别和中国问题,持续批评康有为“去国而世界合一之体”的“世界主义”,形成民族国家才是“最上之团体”、民族主义乃“最光明正大公平之主义”的观念:
“有世界主义,有国家主义,……世界主义,属于理想,国家主义,属于事实,世界主义,属于将来,国家主义,属于现在。
今中国岌岌不可终日,非我辈谈将来、道理想之时矣。
”关于这种与“天下”、“世界”相对的“国家”思想,梁有四点界说:
“一曰对于一身而知有国家,二曰对于朝廷而知有国家,三曰对于外族而知有国家,四曰对于天下而知有国家。
”令他焦急的是,国家思想早在18末至19世纪即已成为欧美之共识,而在中国直到20世纪初还几乎一无所知。
以第一义言,则四万万人中,其眼光能及于一身之上者能有几人?
以第二义言,中国古训,知忠君而不知爱国;
以第三义言,中国历史上有数百年为异族占领的弥天大辱;
以第四义言,儒家动曰平天下,视国家为渺小之一物而不加措意。
推其原因,一是知有天下而不知有国家,二是知有一已而不知有国家。
前者不过“一时之谬见”,后者却甚难难变,所以“新民”的要义之一,即是引进西方的国家思想以铲除国人的利已主义。
“今日欲抵挡列强之民族帝国主义,以挽浩劫而拯生灵,惟有我民族主义之一策。
而欲实行民族主义于中国,舍新民末由。
”在此意义上,“新民”的主旨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个人之于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不是国家对个人的保护,而是国家作为个人服务和献身的对象。
不过,国家又不是外来的强制和压迫,而是国民自觉的一种责任,它不但不与权利的思想相对立,而就是权利思想的一部分,这就是《论权利思想》中说的“国家譬如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国家目标和民主权利是平衡的、相容的。
西方国家思想有一个演变的过程。
梁根据伯伦知理的《国家学》把此过程概括为:
18世纪以前君为贵社稷次之民为轻
18世纪末至19世纪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19世纪末至20世纪社稷为贵民次之君为轻
梁强调,中国尚未具有近代国家的资格,既不能落后于时代留恋于专制,亦不能超越历史妄冀于帝国,所以不是伯伦知理代表的第三阶段,而是卢梭代表的第二阶段的民权政治才是中国最需要的:
“顽固者流,墨守18世纪以前之思想,欲以与公理相抗衡,卵石之势,不足道矣。
吾犹恐乎他日之所谓政治学者,耳食新说,不审地位,贸然以19世纪末之思想为措治之极则,谓欧洲各国既行之而效矣,而遂欲以政府万能之说,移植于中国,则吾国将永无成国之日矣。
但1903年以后,梁对“国家”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是对国际大势的判断:
“案天道循环,岂不然哉!
无论为生计为政治,其胚胎时代必极放任,其前进时代必极干涉,其育成时代又极放任。
由放任而复为干涉,再由干涉而复为放任,若螺旋焉,若波纹焉。
若此者,不知几何次矣。
及前世纪之末,物质文明发达既极,地球上数十民族短兵相接,于是帝国主义大起,而16、17世纪之干涉论复活。
卢梭、约翰弥勒、斯宾塞诸贤之言无复过问矣。
乃至以最爱自由之美国,亦不得不骤改其方针,集权中央,扩张政府之权力以竞于外,而他国何论焉。
”二是对中国现状的反省:
“深察祖国之大患,莫痛乎有部民资格而无国民资格。
以视欧洲各国承希腊、罗马政治之团结,及中古近古政家之干涉者,其受病根源大有所异。
故我中国今日所最缺点而最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
何也?
必先铸部民使成国民,然后国民之幸福乃可得言也。
”所谓“转向”,就是从18世纪的卢梭的“国家恃人民而成立”转向19世纪伯伦知理的“人民恃国家而成立”:
“伯伦知理之国家全权论起于放任主义极盛之际,不数十年已有取而代之之势。
畴昔谓国家恃人民而成立,宁牺牲凡百之利益以为人民者,今则谓人民恃国家而成立,宁牺牲凡百之利益以为国家矣。
自今以往,帝国主义益大行,有断然也。
帝国主义者,干涉主义之别名也。
”在梁启超的认知中,伯伦知理国家主义的核心即是:
“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者,实国家目的之第一位,而各私人实为达此目的之器具也。
”显然,“转向”发生在两种国家观之间,一种是以“新民”为中心的、自由主义取向的“国家思想”,另一种是国家至上、权威主义取向的“国家主义”。
完成于1902—1903年《新民说》是此一转向的部分反映。
梁启超后来回忆说:
“《新民丛报》专言政治革命,不复言种族革命。
质言之,则对于国体主维持现状,对于政体则悬一理想以求别达也。
”就此书以铸造“中国之新民”之手段建构现代国家而言,梁实已与革命派划清界限;
就此书仍有破坏主义而言,则其与革命派的区别仍需厘定。
以1903年的美游为界,该书后3篇与前17篇确有重心与程序的不同。
日本学者狭间直树认为:
“概而言之,梁的阐述以个人为出发点,以国家之优位为归结。
由于国家与新民并无矛盾,当他的国权和民权论从‘国民’的观点展开时就倾向于民权主义,从‘国家’展开时就倾向于国家主义,可以说有两个轴心,正像椭圆有两个焦点一样。
”这是就全书整体的理论结构而言,如果把“出发点”与“归结”正确地理解为一个发展过程,则前后不同就较为明显。
其一,虽然前期已有“非有不忍破坏之仁贤者,不可言破坏之计;
非有能回破坏之手段者,不可以事破坏之事”之论,但其主旨却以“惧破坏者”为对象,其基调是“必取数千年横暴混浊之政体,破碎而齑粉之,……必取数千年腐败柔媚之学说,廓清而辞辟之……”后期则以“破坏一切”为主要批评对象。
“吾辈曷为言破坏,曰去其病吾社会云尔。
如曰一切破坏也,是将社会而亦破坏之也。
……吾亦深知夫仁人志士之言破坏者,其目的非在破坏社会,而不知‘一切破坏’之言,既习于口而印于脑,则道德之制裁,已无复可施,而社会必至灭亡。
……吾亦深知夫仁人专士之言破坏者,实鉴于今日之全社会,几于一部分而无病态也,愤慨之极,必欲翻根柢而改造之。
斯固然也。
然疗病者无论下若何猛济,必须恃有‘元神真火’者,以为驱病之原,苟不尔尔,则一病未去,他病复来,而后病必更难治于前病。
故一切破坏之言,流弊千百,而收效座不得一也。
”其二,针对前期对自由民权学说的热情引进,后期则对其中国效果表示怀疑:
“五年来,海外之新思想,随列强侵略之势力以入中国,……不意此久经腐败之社会,遂非文明学说所遽能移植,于是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
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
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
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
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
”这与前期重公德、批评儒家道德哲学而后期重私德、推崇“吾祖宗遗传固有之旧道德”相一致。
其三,针对前期具有个人主义内涵的“内竞”概念,后期更重视“外竞”。
梁强调,当内竞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妨碍到群体秩序时,就不能提供“外竞”所需要的凝聚力。
为了成功地进入“外竞”,国家权威和政府干涉的价值必须肯定,个人必须作出牺牲。
“群学公例,必内固者乃能外竞,一社会之与他社会竞也,一国民之与他国民竞也,苟其本社会本国之机体未立、之营卫未完,则一与敌遇而必败,或未与故遇而先败。
……我之所恃克故者何在?
在能团结一坚固有力之机体而已。
然在一社会、一国家,承累年积世之遗传习惯,其机体由天然发达,故成之尚易。
”由重“内竞”转向重“外竞”,最终发展到1906年“强制助长竞争”的观点:
“何以故?
必有秩序,然后彼此之行为可以豫测,其结果而不致冲突故;
必内部无冲突,然后能相结集以对外故。
无疑的,《新民说》作为一部相对完整的著作,毕竟不能作如此鲜明对立的二分。
梁前期已经指出当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应以群体利益优先,牺牲私利而追求公益;
梁也指陈了人性的黑暗面以及政党政治中党人“未尝不自为私名私利计也”的现象,因而并不认民主政治为完美。
然而,如果把《新民说》后期的文章与1903年后的若干文章统一考察,我们发现的就不只是前期观点的放大和发展,而是一种思考模式的重建和一种关注重心的转移。
当然,由于梁启超的国家主义始终服务于救国、建国的这一根本目的,也由于梁在接受国家主义之后没有完全放弃其自由民权学说,所以梁的论述虽然简捷明快,但其思想却并不单调纯粹,其观点亦非和谐圆融。
其“转向”也不就是推陈出新,而是指国家诉求一度成为其思想的主旋律,指梁启超因此而在自由主义之外为现代政治思想开出了新的论域。
2、梁启超的“国家主义”
梁启超曾经是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的东方知音,他是如此忠实于自由民权思想,甚至能够敏感到卢梭学说中的集权倾向,即一方面个人通过契约转让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仅仅是全部之中对于整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国家也“决不能给臣民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
另一方面,订约者转让其权利而建立国家,个人贡献得越多,国家就越完美,国家有“普遍的强制性力量”。
梁尖锐地指出:
卢梭以保护个人自由为起点,但论及共同体时却重国家而轻个人,将公民等同于国家的“附庸”。
其原因,在于卢梭的古罗马情结,各种以国为重的“旧主义”“往来于胸中,拂之不去”。
梁因其对卢梭的热情宣传而被时人目为“卢梭”。
但1902年2月,梁已经有了伯伦知理比卢梭更合时宜的看法:
“伯伦知理之说,与卢梭正相反对者也。
虽然卢氏立于十八世纪,而为十九世纪之母;
伯氏立于十九世纪,而为二十世纪之母。
自伯氏出,然后定国家之界说,知国家之性质、精神、作用为何物,于是国家主义乃大兴于世。
前之所谓国家为人民而生者,今则转而云人民为国家而生焉,使国民皆以爱国为第一之义务,而盛强之国乃立,十九世纪末世界之政治则是也。
而自今以往,此义愈益为各国之原力,无可疑也。
伯伦知理之关系于世界何如也!
”同年3月,梁在《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一文中“下意识地将国家和政府分离开来,在这个基础上,从卢梭的‘民约’论中引出政府原理,把伯伦知理的国家‘人格’论、国家‘权’论应用到国家原理。
”1903年的转向,在思想来源上就是以德国的伯伦知理取代法国的卢梭。
从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的“列维坦”到美国联邦党人的“强大的联邦政府”,从马基雅维里(NiccoloMachiavelli,1496—1527)的“国家理性”到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的“三权分立”,近代西方各主要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理论,其主流是自由主义取向的契约论。
由于英法等国较早就完成了现代国家建构的任务,自由主义以相对稳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为背景,倾向于反对国家的专横权力,强调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所以英美法传统的主流,对国家理论贡献较少,甚至根本就视国家为自由主义必须对付的难题。
作为现代化的迟到者,德意志民族长期分裂、饱受“无国”之苦。
1806年拿破仑大军摧毁了“神圣罗马帝国”,也唤醒了德意志民族的国家意识,知识精英们抛弃了18世纪末古典文化的世界主义和人文主义,转向一种基于民族历史的强权国家理想。
首先是费希特复活古希腊伯拉图、亚里士多德,从契约论转向“有机论”,启示了从浪漫派到黑格尔国家观念。
在黑格尔看来,将契约的观念应用于国家是混淆了不同的领域,因为国家是有理性的人性的迫切需要,而契约则不过是自由的人们就某些物质的东西达成的协议。
他强调,国家作为绝对理念的体现,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其自身的目的,每一个部分都应配合整体的需要,个人必须服从国家。
如史家所评,这种整体化的论说“出色地抓住了德国发展的主要方向,在黑格尔去世后的30年,德国正是沿着这一方向实现其民族愿望的。
他的学说给予国家这个概念以特殊的含义,并使该概念具有英国和法国政治思想中所找不到的意义,但这一内涵却成为19世纪德国政治哲学和法学原理的中心原则,自19世纪中叶以后,国家的概念从黑格尔用辩证法哲学术语的掩蔽之下摆脱出来,但却保存了原有的基本特征而扬弃了术语的形式。
在本质上,国家的概念乃是强权的理想化”。
以特莱齐克(T.VonTreitschke,1834—1896)为代表的普鲁士历史学派强调任何一种社会文化的历史民族特性,反对抽象的自然法,否定起源于英法等国的自由民主的普遍性;
以民族国家的整体性、超越性压制个人主义、民主主义,提出国家本身就是权力、就是理性的主张,以国家权威和总体秩序为德国现代性的基本诉求,
伯伦知理(J.K.Bluntschli,1808—1881)生于瑞士学于德国,是19世纪历史法学派大师萨维尼(F.K.vonSavigny,1772—1861)的学生,1848年后长期在德国大学任教,其主要论著为《一般国家法》、《一般国家法与政治史》、《关于现代国家的学说》等。
作为德国国家主义在1848年革命后的发言人,伯伦知理既反对保守主义者和反动分子因为革命迫使一些君主接受宪法就践踏了国家“主权”的叫嚣,也反对正在兴起的共和主义,赞成君主主立宪。
在方法上,他力图把历史方法与哲学方法结合起来;
在思想上,他与特莱齐克等人同样持国家高于社会之上,国家是一独立人格的观点,但又不像后者那样主张集权国家,其政治学的主题是探讨“国家”的法律概念。
在他看来,国家目的的主要侧重点不是政治参与与个人权利,而是自由与秩序的协调,君主立宪法制是德国特有的政治形式。
所以,尽管伯伦知理是俾斯麦“现实政治”实即强权政治的拥护者,但其思想已较少浪漫主义与历史主义国家学说中的扩张性的民族狂热和对个人自由的粗暴践踏,在德国政治哲学谱系中属于作为“保守的自由主义”者。
其《文明国家的现代国际法》(1868年)一书早在1880年就在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W.A.P.Martin)的提议下由法译本译成中文;
其《公法泛论》的日译本(加藤弘之译,1872年以《国法泛论》为名由日本文部省出版)也由革命党人转译发表于《译书汇编》第1—2期(1900—1901)。
在20世纪初留日学人的国家论说中,伯伦知理被视为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齐名的“泰西古今诸大儒”之一,《政艺丛书》、《江苏》、《浙江潮》等书刊均有介绍。
不过,伯伦知理真正进入中国思想并参与塑造中国政治文化,还是从梁启超开始。
如果说卢梭的进入,标志着传统民本政治哲学的终结和现代民主政治哲学的开始,那么,伯伦知理的进入则又启示着中国现代政治哲学的分化。
由于梁有关伯伦知理的译述主要是抄袭日译本,且其介绍是夹叙夹议,取其所需,所以这里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梁启超/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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