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统计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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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续报
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0时之前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旱灾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
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
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1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进行相应核定。
(1)年报初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0月初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1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春荒冬令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一年的2月。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困难等。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在当年12月份至次年5月份(一季作物区为7月份)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每月中下旬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0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送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日期及方式
报送单位
民统表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街道
见填报
说明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统表2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民统表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核报)
民统表4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民统表5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冬春救助
民统表6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附表1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附表2
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
快报(核报)
附表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表号:
民统表1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90号
有效期至:
2020-9-18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_____县(市、区)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灾害种类
A001
——
灾害发生时间
A002
年/月/日/时
灾害结束时间
A003
年/月/日
受灾乡镇名称
A004
受灾乡镇数量
A005
个
台风编号
A006
年/号
地震震级
A007
里氏级
受灾人口
A008
人
因灾死亡人口
A009
因灾失踪人口
A010
因灾伤病人口
A011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A012
被困人口
A013
饮水困难人口
A014
需救助人口
A015
其中:
需过渡性救助人口
A016
饮水困难大牲畜
A017
头只
受淹城区
A018
受淹镇区
A019
受淹乡村
A020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21
公顷
农作物成灾面积
A022
其中:
农作物绝收面积
A023
草场受灾面积
A024
毁坏耕地面积
A025
倒塌房屋
A026
间
农房倒塌户数
A027
户
五保户
A028
低保户
A029
重点优抚对象
A030
其他户
A031
农房倒塌间数
A032
严重损坏房屋
A033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续表
单位
农房严重损坏户数
A034
A035
A036
重点优抚对象
A037
A038
农房严重损坏间数
A039
一般损坏房屋
A040
农房一般损坏户数
A041
A042
A043
A044
A045
农房一般损坏间数
A046
因灾死亡大牲畜
A047
因灾死亡羊只
A048
只
直接经济损失
A049
万元
农业损失
A050
工矿企业损失
A051
基础设施损失
A052
公益设施损失
A053
家庭财产损失
A054
填报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本表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A008≥A009;
A008≥A010;
A008≥A011;
A008≥A012;
A008≥A013;
A008≥A014;
A008≥A015≥A016;
A021≥A022≥A023;
A026≥A032;
A027≤A028+A029+A030+A031;
A033≥A039;
A034≤A035+A036+A037+A038;
A040≥A046;
A041≤A042+A043+A044+A045;
A049≥A050+A051+A052+A053+A054。
民统表2
2020-9-18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_____县(市、区)
已救助人口
B001
启动响应时间
B002
年/月/日/时/分
启动响应级别
B003
级
集中安置点数量
B004
集中安置人口
B005
分散安置人口
B006
本地区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总数
B007
已支出应急生活救助资金
B008
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B009
已支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B010
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B011
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
B012
本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B013
上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B014
本级接受的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
B015
万元
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投入折款
B016
衣被
B017
套/床
帐篷
B018
顶
其他生活类物资投入折款
B019
填报人: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本表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B007=B008+B009+B010+B011+B012;
B016≥B019。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民统表3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20-9-18
灾害种类
C001
C002
C003
C004
因灾失踪人口
C005
因灾伤病人口
C006
C007
C008
C009
成灾面积
C010
绝收面积
C011
C012
倒塌房屋
C013
其中:
C014
C015
C016
C017
C018
农房倒塌间数
C019
C020
农房严重损坏户数
C021
C022
户
C023
重点优抚对象
C024
C025
农房严重损坏间数
C026
C027
农房一般损坏户数
C028
C029
C030
C031
C032
户
农房一般损坏间数
C033
C034
填表人:
1
C035
C036
农业损失
C037
C038
基础设施损失
C039
C040
C041
填表人:
报出日期: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灾种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统计时须剔除重复受灾情况。
C003≥C004;
C003≥C005;
C003≥C006;
C003≥C007;
C003≥C008;
C009≥C010≥C011;
C013≥C019;
C014≤C015+C016+C017+C018;
C020≥C026;
C021≤C022+C023+C024+C025;
C027≥C033;
C028≤C029+C030+C031+C032;
C036≥C037+C038+C039+C040+C041。
民统表4
2020-9-18
D001
启动响应次数
D002
次
D003
已救助口粮人口
D004
已救助衣被人口
D005
已救助饮水人口
D006
其他已救助人口
D007
需重建住房户数
D008
需重建住房间数
D009
已重建住房户数
D010
已重建住房间数
D011
需维修住房户数
D012
需维修住房间数
D013
已维修住房户数
D014
已维修住房间数
D015
本地区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总数
D016
已支出口粮救助款
D017
已支出衣被救助款
D018
已支出饮水救助款
D019
已支出维修住房款
D020
已支出重建住房款
D021
其他已支出救助款
D022
D023
D024
本级接受的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
D025
D026
1.本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灾种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D003≥D004;
D003≥D005;
D003≥D006;
D003≥D007;
D003≤D004+D005+D006+D007;
D008≥D010;
D009≥D011;
D012≥D014;
D013≥D015;
D016=D017+D018+D019+D020+D021+D022。
民统表5
乡村人口
E001
E002
E003
需口粮救助人口
E004
需衣被救助人口
E005
需取暖救助人口
E006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E007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E008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E009
填报人: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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