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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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一定贴息率(2.88%)给予贴息。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
贴息率(2.88%)×
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财政部门每年对单个法人企业最高贴息总额500万元。
第八条贴息资金实行总额管理。
财政部门每年统筹中央下达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度拨付贴息资金。
当结余资金不能足额拨付当季度贴息时,当季度贴息按比例拨付,即:
实际贴息金额=当年结余资金×
(企业应贴息金额/当季全区贴息总额)。
当年资金用完后剩余季度不再给予贴息。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财政,由市、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金融机构。
第十条民贸民品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民贸民品企业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对民贸民品贷款进行审核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业银行出具的企业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4.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出具贷款审核意见书(详见附表1),并将审核意见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收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后,再与民贸民品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季申领贴息资金。
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各金融机构务必按季度及时申领贴息,逾期不予以受理。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贷款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表2);
3.民贸民品贷款合同复印件(当季新发放的贷款加附);
4.民贸民品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
5.民贸民品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
6.还款凭证复印件(当季还款的贷款加附);
7.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其中,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资金用途应与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中确定的贷款用途一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辖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计算、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资金用途是否与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中确定的贷款资金用途一致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地区汇总(详见附表3)并出具审核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存档备查。
当地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收到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汇总全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同时抄送自治区民宗委。
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分配下达相应的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贴息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应的金融机构。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的贴息工作进行指导,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管理,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贴息申请,要及时纠正调整并予以剔除,保证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严格把关,确保民贸民品企业资格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和用途符合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贴息资金要认真审核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资金用途是否与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中确定的贷款资金用途一致。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宗委设定贴息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指导、审核下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
在下达资金的同时下达绩效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绩效管理工作;
建立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区内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民贸民品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民贸民品贷款按要求用于民贸民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或水电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流入房地产领域,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金融机构、民贸民品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宗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应收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今后不再对其贷款实行贴息。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相关职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贴息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贴息政策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笔贷款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桂惠贷、补助等)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金〔2013〕30号)同时废除。
附表:
1.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贷款审核意见书
2.金融机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季度申请表
3.市(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附表1
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贷款审核意见书
族民审〔〕号
申请贷款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审核申请
报告
文号
承贷金融
机构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资金
用途
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抄送单位
审核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后出具,主送申请贷款企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分行当地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
附表2
金融机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季度申请表
年第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元、%、天
序号
申报机构
贷款企业名称
合同号
贷款本金
贷款利率
贷款起始日
贷款终止日
计息起始日
计息终止日
当期贷款计息天数
本季贷款收息金额
申请贴息金额
企业类别
行业类别
备注
1
2
3
……
合计
分管领导:
复核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1.本表由金融机构填报,并于每季度结息日后3工作日内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2.企业类别分别填“民贸”或“民品”。
3.贷款终止日一般为贷款合同与借款借据规定的贷款还款日,如提前还款,则贷款终止日修改为实际还款日。
4.计息起始日和计息终止日为金融机构当季计算利息的首日和末日。
5.当期贷款计息天数为金融机构当季收息天数,如分次还款,则根据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来计算计息天数。
6.本季贷款收息金额为金融机构当季实收利息金额,应与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息凭证相一致。
7.申请贴息金额按文中公式计算,如分次还款,则根据实际还款金额和时间计算贴息金额。
附表3
市(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年第季度
地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1.本表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填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
2.请在“备注”栏中注明贷款企业属于民品企业、民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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