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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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质量等级:
合格、力争“中州杯”
1.5合同价款及计费原则:
1.5.1合同价款:
¥:
约万元
1.5.2计费原则:
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河南省房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河南省工程材料价格信息》2003年第五期;
人工费按照总包人与业主结算价中的定额直接费所含定额人工工日数乘以综合工日单价元/工日,辅材费按照总包人与业主结算价中的定额直接费所含辅材费的%进行结算,机械费按照总包人与业主结算价中的定额直接费所含机械费的%进行结算,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
图纸
开工前七天,总包人应提供施工图纸壹套(未含竣工图)。
第三条:
总包人驻工地代表
3.1总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3.2职责:
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分包人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总包人工作
总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4.1负责与业主的联系,组织重大经济谈判;
4.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分包人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月计划及周计划;
4.3负责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4.4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对施工生产情况进行协调;
4.5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临水供水至主干管,临电供电至二级电箱;
(楼层或其他,隔层或是每层);
4.6提供分包人员食宿场地;
4.7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煤气、电缆、输水管等各种资料;
4.8施工中报业主的各种资料由总包人负责汇总,分包人负责按总包人要求提供资料;
4.9负责代收代缴应向地方政府上交的税金、定额管理费;
交纳施工办公生活水电费;
4.10负责提供总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提前一周通知分包人;
4.11总包人协助分包人办理在施工现场的各种手续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12保证春节前分包工人工资能及时发放;
4.13及时反馈业主及有关方面下达的洽商、变更、签证等施工有关资料。
第五条: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
5.1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5.2职责:
按总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总控计划、质量目标和总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遵守总包人的《项目管理办法》手册,并对施工中涉及总包人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
第六条:
分包人工作
分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编制施工方案,并经过总包人代表批准;
6.2按照总包人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并在一周内根据所负责项目图纸提出设备材料计划,并对数量负责;
6.3严格执行总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
6.4严格按照总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总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总包人代表认可,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与其他分包人进行交叉配合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总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分包人应对总包人指令进行复核及确认,分包人有责任提出总包人的指令失误;
6.5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总包人代表对质量、进度的管理,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总包人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
6.6分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原本)、在河南省及灵宝市施工的有关证件的复印本及本工程在册管理人员名单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给总包人,以备查用;
6.7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河南省及三门峡市政府关于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分包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总包人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6.8分包人的所有工人必须具备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要求的全部证件。
凡因分包人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总包人的各种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6.9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上报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名单,分包人人员经总包人审核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且未经总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如有人员变动应上报总包人,经总包人同意后方可变动,否则视为违约,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
6.10分包人应遵守总包人制定的协力队伍管理办法及总包人其它的有关分包管理的所有规定;
6.11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和费用;
6.12对于尘埃、噪音及所有环保要求,分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有关规定的指标下。
并满足总包人《ISO14001环境管理手册》、《ISO14001手册环境管理程序文件》等关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6.13分包人按总包人要求在合同签订前五天提供报价确认书及施工进度计划等工程资料;
6.14分包人在施工中及时积累交工验收资料,并随工程进度情况同步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各种试验、打压、隐预检记录及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日记等,施工技术的有关文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并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
按陕西省及西安市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总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质量及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填报并提供齐全的质量及技术资料,协助总包人汇集编制工程竣工资料。
在分包工程竣工时,提供四套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各种资料表格由总包人提供),并协助总包人编制竣工资料;
6.15根据总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2日前向总包人提供月度施工计划、材料进厂计划以及已完工程量报表等;
6.16负责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非属本分包范围内的各种成品、半成品。
如分包人管理不力造成的损坏或遗失,分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如自身的成品、半成品被他人破坏,应无条件修复,并在48小时内及时通报总包方并在三天内将损失的费用上报总包方,总包方核实后给予协调处理并由破坏方补偿其损失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如分包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通报总包方,将视为分包方的成品、半成品未遭到破坏;
6.17分包人负责将本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到总包人指定地点;
6.18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的反复搬运、装卸、倒运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19总包人就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关于工程质量创优的各种指令,分包人须无条件服从。
业主、总包人、创优小组要求整改的内容,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6.20施工期间所需的临时设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总包人统一安排;
6.21分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总包人仅提供食宿用房),不得以此为借口向总包人索要费用。
分包人同时承担现场平面、竖向临水及平面临电的敷设和安装(总包人提供材料),此费用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6.22分包人须服从总包人及总包人转发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总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工程业主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的指令.如分包人违反此规定,则总包人将视为分包人违约,并按分包人违约给予处罚;
6.23分包人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让或再分包。
否则将视为分包人违约,总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24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工程质量、工期上给总包人造成不良影响,否则总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25分包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需协助总包人办理签证、索赔,总包人只有在从业主方取得相应收入后才能根据分包人发生费用情况给予认可。
第七条:
工程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7.1以下文件可以作为分包人的结算资料;
7.1.1总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署的中标通知书;
7.1.2分包人根据总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根据分包合同中确定的计算原则编制的经过总包人审核认可的施工结算书;
7.1.3本工程中的增减账只限于业主已确认的经济变更洽商和修改部分。
本工程中发生的经济变更洽商和修改部分经总包人代表书面确认后,作为结算的凭证,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给分包人;
7.1.4本工程中总包人对分包人的各种奖罚单;
7.2如存在向分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政府部门等职能部门收取的规费等),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分包方需代为缴纳的,向总包方出具相应的代交证明文件。
任何由于分包方未遵守有关管理费用交纳的规定而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处罚等,分包方须负责赔偿总包方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设法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7.3本工程中发生的因发包方原因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分包人承担,2000元以上的双方协商解决;
7.4合同价款的结算:
分包人按时完成以上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总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总包人在从业主处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分包人办理完工程结算;
结算时结算工程量按工程业主认可的总包人实际施工图纸预算及洽商、变更、签证工程量结算。
单价按结算价中的人工综合单价、材料及机械费执行。
待总包人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10天内,扣完分包人保修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
7.5合同价款的支付:
7.5.1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无延期付款利息;
7.5.2总包方不能确保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到位,在此条件下,分包单位应保证连续正常施工;
7.5.3工程款支付;
7.5.4保留金的扣留及返还:
1]在分包方提交进度清款单以及开具进度付款单时,均应按照本规定比例扣留保留金。
扣留保留金的基数为;
其中:
作为质量保证金,作为工期保证金,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保证金。
2]竣工验收,甲方累计付至合同造价的,在工程完工通过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并在总包方收到业主相对应的款项后30天内结清。
余款待竣工资料归档和决算审定后,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取工程款的作为保修金,其余的部份和工期保证金、资料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环保保证金一并无息返还。
3]保修金的返还:
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当且仅当总包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后15天内,在扣除对应扣款后,发包方会一次性将余款无息返还给分包方。
4]分包方的索赔、签证及变更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作为结算的凭证,在竣工结算中一次性支付给分包方。
5]为响应政府号召,分包方必须保证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在每月领取工程款时须提供民工工资表。
由此而引发的纠纷由分包方负责。
7.5.5总包方所付给分包方的各种款项或确认的索赔等,当且仅当总包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索赔等后,总包方才会支付投标方之各种款项或确认其索赔等;
7.5.6合同价款的支付以银行转帐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办理,总包人不以现金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劳务费。
本工程采用银行转帐形式办理;
7.5.7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分包人应向总包人出据发票作为收款凭证,总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分包人全称的支票存入分包人的开户银行。
分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总包人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7.5.8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资源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原则在当季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7.5.9分包人的每月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当季甲供料款、总包人对分包人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
7.6分包人应有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当总包人资金出现短暂不到位时,分包人不应因总包人工程款的延迟支付而提出索赔或怠工,应按总包人的进度计划,妥善安排好工作,保证所属工人不干扰总包人的工作,直至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相应工程款。
同时,分包人已完工程部分,如业主方尚未向总包人支付此部分工程的进度款,总包人延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时,分包人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且不得以此为借口向总包人索要费用;
7.7本分包工程的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另行计取;
7.8本分包工程中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零星用工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内中,不得另行计取。
第八条:
物资供应
8.1本工程所需所有辅材,由分包人自行采购。
所有主材和设备均由总包方统一采购;
8.2凡业主与总包人所供材料、设备均由总包人提供到施工现场,分包人负责接收、保管、使用,此项工作所用费用均已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得向总包人提出任何补偿;
8.3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分包人应设专人向总包人办理业主所供材料、设备的限额领料手续,分包人在施工中应合理使用材料,在施工中对耗用材料的浪费及不合理的超额部分以及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负责;
8.4本工程所有业主提供的材料,总包人将按审核后的分包人的工程量,来核定本工程的用量和合理的材料消耗量并作为结算依据,如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用量超出核定用量,超出部分将以业主的采购到现场价格对分包人予以罚款。
如分包人在施工中,合理安排用量,与核定用量相比节余部分,总包人将以业主采购到现场(节余材料)价格的40%奖励给分包人;
8.5总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业主所供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
当总包人根据物资需用计划,在确保分包人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结合物资运输及供应商的生产要求,可对计划供应时间及数量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按调整后计划供应物资时,分包人不得拒绝接收;
8.6业主所提供材料、设备如因厂家和市场情况给加工订货造成困难,总包人将提前5天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施工,将工期损失减至最小。
且分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向总包人索赔;
8.7工程中发生变更洽商引起业主所供材料的采购计划和用量发生变更时,分包人应提前三天通知总包人;
8.8为确保工程质量,分包人采购的特殊材料需事先提出采购通知单,报经总包人及业主批准,办理确认手续,方可加工订货,否则达不到业主和总包人满意,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8.9分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提供总包人要求的一切证明。
总包人有权随时抽验;
8.10对分包人采购的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总包人有否决权,可拒绝验收。
由分包人按总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而给总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8.11分包人采购材料的全部检验和样品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8.1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在购买之前,须经总包人有关人员认可(包括质量、价格等),方可采购,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但分包人不能因总包人有关人员的认可免除其应负的任何责任;
8.12业主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都必须附有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或保修证书,方可在本工程中使用;
8.13在施工过程中,如业主要求将分包人采购的部分材料由业主采购,此项价款按分包人报价书中的单价从总价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向总包人索赔。
第九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工期的推迟的延误,经总包人代表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9.1不可抗力;
9.2合同中的另行约定或总包人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分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总包人代表提出报告,总包人代表与工程业主协商后,在工程业主同意工期延长或给予经济赔偿的前提下,书面给出分包人公平、合理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工期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总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就此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
质量要求
10.1分包人必须严格按图纸和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其质量必须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10.2如分包人在施工中未达到总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必须按总包人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其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以及工期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同时赔偿总包人名誉损失,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如分包人经整改或返工后仍不能达到总包人的要求,总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0.2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
合格,力争“中州杯”,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总包人为实现质量目标而下达的具体要求及技术措施,同时无条件服从上级质检部门或创优评委下达的整改要求;
10.3如果图纸和总包人之指令与国家及当地施工验收规范规程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时,分包人应按较高标准执行同时取得总包人书面认可作为施工依据。
第十一条:
施工
11.1分包人在组织施工中要依据国家、河南省及三门峡市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设计要求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11.2在施工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或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分包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由总包人会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修改,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变更单后,方可继续施工;
11.3总包人在本工程中委派现场施工专业负责人员,对分包人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施工进行协调、监督。
如因交叉作业与其他分包人发生纠纷时,分包人应服从总包人代表的协调、指导并服从整体工程进度;
11.4施工中应预留的各种孔、洞、沟、槽预埋铁件等应负责预留预埋。
分包人在浇注混凝土之前,应核对预留预埋工作;
在浇注混凝土时,应派专人值班,保证预埋工作的准确性。
否则因此项工作的疏漏造成的剔槽打洞,导致损坏成品而发生的修理费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损失,并承担由此给总包人及其他分包人造成的损失;
11.5非属分包人责任的停窝工,由分包人向总包人提供资料,总包人向业主或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在索赔成立的前提下,就分包人工期、窝工等损失以实际索赔数按比例支付分包人;
11.6分包人须按总包人要求配合装饰工程放线\排版(包括灯具\洁具\面板等定位)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机具
12.1施工现场和所需求外用电梯及塔吊的垂直运输,由总包人现场协调,分包人应按总包人的统一安排使用外用电梯及塔吊。
施工现场的现有脚手架分包人可免费使用;
12.2除12.1条款中涉及的设备以外的施工中所需的电动、手动工具、机具,由分包人自行解决。
个别工具可向总包人租赁,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2.3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分包人应严格按总包人要求配备,并按机械性能配备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否则总包人有权停止分包人使用。
第十三条:
临时设施
13.1对于为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所需的临时用房由总包人提供。
分包人所提供的其它临时设施必须符合总包人的要求;
13.2分包人应保障总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或其工人使用总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总包人的设备和其它设施造成的损害而导致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及其它开支。
第十四条:
验收和重新验收
14.1分包人应严格按工序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工程资料报送总包人;
14.2总包人检查后,报请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以监理验收合格为通过验收;
14.3总包人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或总包人进行报验检查后提出的整改,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合格后重新报验,并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
14.4分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计划及总包人指令(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及时完成并进行质量报验,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及时书面通知总包人并征得总包人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工期责任和经济损失;
14.5对总包人或监理方提出的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的要求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与保修
15.1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纸为依据;
15.2竣工工程取得验收合格证后,从验收之日起15日内分包人向总包人移交完毕,如总包人不能按时接受,致使分包人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其费用由总包人负责;
15.3单项工程移交,甲乙双方会同业主办理中间验收手续,并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15.4在竣工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整改内容,分包人应在总包人确定的移交日期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返工按逾期移交处理;
15.5竣工验收后20天内,将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送交总包人审定,总包人在与本工程业主办理完结算后,与分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含施工现场索赔及签证);
15.6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以总包人与业主承诺期限为准;
15.7总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本身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不在分包人保修范围内。
第十六条:
履约担保
16.1本工程无须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文明施工
17.1分包人应严格按总包人的《ISO14001环境管理手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施工。
分包人应设专职环境、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17.2现场材料应按照总包人的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分包人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总包人指定地点,且分包人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17.3分包人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并消除对大气环境、水的污染以及施工噪音的扰民;
17.4本工程的施工时间将受河南省、三门峡市政府规定的限制。
分包人在正常施工时间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将要遵守现有法律规定以及业主、总包人的限制;
17.5为配合总包人的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计划的实施,分包人应按总包人要求组成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班组,由总包人统一指挥,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17.6为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和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否则承担因分包人现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地方和上级部门的罚款及总包人另行安排其他人员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17.7如分包人未服从总包人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
18.1安全生产:
18.1.1分包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
分包人必须是具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凡分包人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总包人、业主及地方政府的要求不符,均视为分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18.1.2分包人应熟悉并能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当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政府及行业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
执行总包人《项目安全管理手册》;
18.1.3分包人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人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18.1.4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8.1.4.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分包人必须执行总包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分包人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必须报总包人审批。
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2.分包人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并跟班检查管理;
18.1.4.2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8.1.4.2.1分包人项目经理(队长)、主管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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