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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物、代表著作、主要思想
爱德华•伯内特•泰勒(EdwardBurnettTylor,1832-1917),英国文化人类学的奠基人、古典进化论的主要代表人物。
《原始文化》(1871),透彻和系统地阐述了其基本思想,以大量的人类学资料为依据的经典进化论的思想。
论文“论研究制度发展的方法:
对婚姻和继承法的应用”,使用统计分析方法。
泰勒是第一个在科学意义上为“文化”下定义的人,从而为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勾勒了基本轮廓。
在《原始文化》“关于文化的科学”一章中,他开宗明义地指出:
“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
泰勒是一个反种族主义论者,他指出:
“我们应该而且也有可能打消关于人种遗传变化的考虑,而承认人类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虽然是处在不同的文化阶段上。
进化论观点:
第一,用人类本质的一致性观念来说明文化发展的单一性,所谓人类本质的一致性就是人的心理的同一性,即人类无论什么种族,在心理和精神方面都是一样的;
人们的行动都是人的心理活动的产物,所以,同样的心理和精神活动必然产生同样的文化发展规律。
第二,各族文化都循同一路线向前进化,目前各个社会发展的不同程度,实际上代表这条路线的各个阶段,各阶段在程序上是固定的,但在时间上并不一致,有快慢的差别,但是,总会循序渐进。
不会超越某个阶段,要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进化。
(我所感兴趣的是,这些民族的起点是否相同。
)
第三,整个世界是依自然法则运行的,这无论对于分子或有机体的运动,还是对于社会的运行来讲都是如此。
两大原则:
第一,“在文明中有如此广泛的共同性,使得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拿一些相同的原因来解释相同的现象。
”他进一步指出,世界各地文化的一致性,主要是两个因素决定的,一个是人的本性的普遍相似性,另一个是生活环境的普遍相似性。
第二,“文化的各种不同阶段,可以认为是发展或进化的不同阶段。
而其中的每一阶段都是前一阶段的产物,并对将来的历史进程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宗教理论:
明确了什么是宗教,认为最好“把神灵信仰判定为宗教的基本定义”,这是文化人类学史上关于宗教的第一个定义。
“万物有灵论”或“泛灵论”。
在他看来,有三种基本的看待世界的方式:
科学的方式、巫术的方式、宗教的方式。
他还开凿了象征性研究的源头(认为人们对物质东西的崇拜,其本质是对神灵的崇拜,物体是一种象征,是思想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
婚姻家庭理论:
研究“回避”的习俗,研究父母与子女命名的习俗,讨论父系继嗣、母系继嗣和双系继嗣的问题,研究“产翁”习俗,研究抢婚习俗和外婚制,认为外婚制与亲属分类制度相联系,外婚制的最初形式应当是交表婚姻。
其人类学研究方法:
比较法、残存法、统计法。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LewisHenryMorgan,1818-1881),美国文化人类学的奠基人、古典进化论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古代社会》(1877)原始社会分期理论、关于氏族制度的发现、家庭史研究(《人类家庭的血亲和姻亲制度》1871年)
摩尔根对文化人类学的主要贡献:
第一,对氏族社会的科学说明。
第二,首先使用问卷调查方法进行人类学的研究,并在易洛魁部落进行考察工作,收集的资料可靠、翔实、丰富。
第三,利用对亲属称谓制度的研究,来考察和划分家庭制度的类型与历史发展,这种研究途径是摩尔根首创的,为人类学研究开辟了新思路。
第四,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说明原始社会的发展与分期,指出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的“发明和发现”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标志。
缺陷:
第一,关于原始社会的分期;
第二,关于家庭形式的研究。
阿道夫•巴斯蒂安(AdolfBastian,1826-1905)人类心理一致说
贡献:
第一,提出“人类心理一致说”,指出人类具有相同的心智过程,对相同的刺激会产生相同的反应。
第二,在“基本观念”之上,他还提出了“民族观念”的概念,民族观念来源于基本观念与特定民族的具体地理环境的相互作用。
他认为,可以从民族观念的角度来研究一个民族的文化特征或文化类型。
巴霍芬(JohannJacobBachofen,1851-1887)母权论
其代表作《母权论:
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1881年),被恩格斯认为标志着家庭史研究的开始。
概念:
产翁(couvade)
父系氏族制代替母系氏族制时产生的一种习俗。
一般认为是父亲坐褥育儿之意。
此俗是男子在母权制势力仍十分强大的情况下,为迅速获得对女子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男子通过模仿妇女生育,以加强与子女的血肉联系,从而确定孩子为父亲所生所有,并获得像母亲一样的亲权。
产翁的形式为:
妇女分娩后,由丈夫代替妻子坐褥,接受饮食和医疗等方面的特殊照顾以及亲友的祝贺,禁吃某些食物,不事繁重劳动。
而产妇却需下地干活,服侍产翁。
中国历史上越、僚、傣、仡佬等族中曾流行产翁习俗。
法国南部与西班牙北部比利牛斯山区一带的伊比利亚人及其后裔巴斯克人也曾盛行产翁习俗。
此外法国的科西嘉人,非洲西海岸马达加斯加岛的一些居民,加里曼丹岛的达雅克人及南美洲的部分印第安人均保留产翁习俗。
麦克伦南(JohnFurgasorMclennan,1872-1881)内外婚姻制度
首次提出外婚制和内婚制的概念,第一次提出图腾制(Totemism)这个学术术语。
约翰•卢伯克(JohnLubbock,1843-1913)宗教阶段论
第一个提出“残存法”的思想,率先将石器时代进一步划分为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
詹姆斯•乔治•弗雷泽(SirJamesGeorgeFrazer,1854-1941),首创“社会人类学”这一术语,使之几乎成为英国人类学的代名词。
主要著作包括:
《金枝》(1890年)、《社会学范围》(1908年)、《图腾崇拜和外婚制》(1910年)、《自然崇拜》(1926年)、《论图腾——图腾崇拜和外婚制补编》(1937年)等。
泰勒不否认巫术、科学和宗教在所有人类文化中都并存,弗雷泽却把巫术、宗教和科学按进化论顺序排列。
爱德华•亚历山大•韦斯特马克(EdwardAlexanderWestermarck,1862-1939)夫权制
罗伯特•R•马雷特(RobertRanulphMarett,1866-1945)泛生论
第一次提出“前万物有灵论”或“泛生论”(animatism):
在宗教中,第一性的东西不是思想、不是信仰、不是神话,而是崇拜、仪式;
“就多数而言,仪式产生了神话,而不是神话产生了仪式”。
泛生论是巫术操作的观念基础,泛灵论是宗教信仰的观念基础,前者是非人格化的,后者是人格化的。
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不过,今天的大多数人类学家都同意,这两者没有先后之别,它们可同时产生,并存于同一社会或同一发展阶段。
第二章传播论学派
传播的英文词是“diffusion”,用于文化人类学领域,它将人类文化或社会中的变化,首先归因于物质文化和习得行为从一起源社会散播到其他社会。
德、奥历史传播学派
弗里德里希•拉策尔(FriedrichRatzel,1844-1904)人类地理学理论
莱奥•弗罗贝纽斯(LeoFrobenius,1873-1938)文化神话学理论
第一个提出了“文化圈”(Kulurkreis,英译为CultrueCircles)这个术语和概念,他首先在非洲范围内划分文化圈,其特点是:
每一个文化圈都具有一系列的物质文化的特征。
他特别地研究了包括刚果河流域、几内亚河沿岸在内的“西非文化圈”,指出该文化圈包括以下四个文化层:
“马来亚尼格罗文化”、“印度文化”、“闪米特文化”、“尼格罗文化”。
他认为,文化是从自然条件中诞生的,在地理环境相同的条件下会产生相同的文化。
同任何有机体一样,文化也需要营养,它的食物就是人类的经济活动。
但是,文化本身是无法移动的,因为“文化没有脚”,而要靠人来搬运,所以,人只是文化的体现者和搬运工,而不是文化的创造者。
“文化神话学”,划分“文化解剖学”和“文化生理学”的研究范畴。
弗里茨•格雷布内尔(FritzGraebner,1877-1934)“文化圈”理论
他在《民族学方法论》一书中,提出了鉴别“文化亲缘关系”的两条标准:
第一,“形式标准”,指的是事物的形式相同。
第二,“量的标准”,指的是相似事物的量的增加,不是一两件事物的相同,而是大量事物的相同。
威廉•施密特(WilhelmSchimidt,1868-1954)“文化圈进化论”
在格雷布内尔“形式标准”和“数量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性质标准”、“连续标准”和“关系程度标准”作为补充。
英国传播学派
威廉•里弗斯(WilliamH.Rivers,1864-1922)英国实验心理学剑桥学派的创始人
第一个提出从“系谱”的角度来研究家庭和氏族制度。
他认为亲属称谓反映了具体的社会功能、特种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有关行为的限定。
史密斯与佩里的“极端传播论”
“极端传播论”亦称作“泛埃及主义”,即只承认一个将文化传播给世界的中心,这就是埃及。
埃里奥特•史密斯(ElliotSmith,1871-1937)“埃及中心论”
威廉•詹姆斯•佩里(WillianJamesPerry,18(?
)-1949)“太阳之子论”
第三章历史特殊论学派
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始人是美国人类学家博阿斯,故又被称为博阿斯学派。
其中的一些重要成员吸收了“文化圈”的概念,提出了“文化区”的理论,并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他们认为,外表上彼此相同的现象,可能有根本不同的来源和根本不同的作用;
不是任何相同性都说明了“历史联系”或“传播”、“借用”。
他们主张:
文化人类学的一般任务是“研究社会生活现象的总和”,通过这种研究来“构拟”人类文化和文明史。
但是,他们所主张的“文化史”,不是指世界各国的一般历史,而是各个民族的具体历史;
因为,每个文化集团都有它自己独一无二的历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
那些企图从各民族独特历史中得出普遍、抽象的理论或发展规律的进化论观点,统统是不足为训和不可靠的;
只有具体的东西才是历史的和可靠的。
这就是历史特殊论的由来。
他们强调对具体事实的描述和记录,提倡“历史的方法”,反对他们所命名的摩尔根的“思辨方法”;
重点研究特定民族的文化历史、时间特点和规律,所以该学派又被称为“文化历史学派”。
博阿斯的文化相对理论
弗朗兹•博阿斯(FranzBoas,1858-1942)
主要著作:
《中部爱斯基摩人》(1888年)、《夸扣特尔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和秘密结社》(1897年)、《美国印第安人语言手册》(1911年)、《原始人的心灵》(1911年)、《原始艺术》(1927年)、《人类学与现代生活》(1928年)、《普通人类学》(1938年)、《种族、语言和文化》(1948年)等。
理论建树大致可概括为三方面:
特殊论与相对论的文化观、文化区理论、古典物理学的归纳方法。
特殊论与相对论的文化观
博阿斯的文化观之最大特点就是将某一文化的历史研究置于首位,而不是研究全人类普遍文化的历史。
在1930年出版的《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他将文化定义为“包括一社区中所有习惯、个人对其生活的社会习惯的反应,及由此而决定的人类活动”。
由此可见,他研究的文化是有地理范围的,而非全球性的文化。
他全部理论的核心就是“历史特殊论”。
他主张,为了理解或解释某一特定的文化,最正确的做法就是重建该文化走过的独特道路,即构拟该文化的历史。
他称自己的研究方法是“历史方法”,并将此方法与古典进化论的“比较方法”相对立。
值得注意的是,他虽然反对研究世界文化的普遍发展规律,但是,并不反对探讨具体民族或特定文化的发展规律。
博阿斯如此强调各民族特定文化史的研究,是与他反对种族主义观点和提倡文化相对主义分不开的。
他坚决主张研究每一民族、每一种族文化发展的历史,明确地指出,衡量文化没有普遍绝对的评判标准,因为任何一个文化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每个文化的独特之处都不会相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观,各族文化没有优劣、高低之分;
一切评价标准都是相对的。
在《原始艺术》中,他指出:
“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只能理解为历史的产物,其特性决定于各民族的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
文化区理论
博阿斯本人及其弟子们提出了“文化区”(culturearea)的概念,这个概念与“文化圈”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后者强调的是有共同的历史传统,前者强调的是文化特征上的相似,基本上不涉及传播的过程或轨迹。
最早提出这一术语的是O.梅森。
罗维的名言:
“文明是一件东拼西凑的百纳衣”。
博阿斯还提出了“文化中心”与“文化边区”的概念。
“文化中心”是指一个区内表现其文化要素最浓的中心地区;
而“文化边区”是指一文化区内远离文化中心,表现其要素较淡疏的边缘地区。
古典物理学的归纳方法
按照他的观点,人类学家应当是以经验现象本身的实际分布情形作分类,不能自己以既定的分类标准来强加于现象之上。
他认为,经验现象本身是有秩序的,不需要通过人为的抽象类别来理解;
因此,对现象或资料的分类,应当是研究的成果,而不是研究的出发点。
阿尔弗雷德•路易斯•克鲁伯(AlfredLouesKroeber,1876-1960)
“超机体论”的文化观
将文化看作“超有机体”,认为整个世界存在四种现象,即“质与力的现象、生命的现象、意识的现象、社会生活或文化的现象。
这些现象又可称为无机的、直接有机的或生命的、心理有机的或心灵的,以及文明的或超有机的或超心灵的”。
文化包括语言、社会组织、宗教信仰、婚姻制度、风俗习惯以及生产的各种物质成就。
“十八条宣言”:
第一,历史研究的目的是弄清社会事实与整个文明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真实的联系,而不是原因。
第二,历史研究的材料不是人,而是人的创造物,即他的行为的结果。
第三,由人体现并通过人而存在的文明实质上是一个实体,是来自生活的一种秩序……历史并不关心创造文明的人,而只关心文明自身。
创造文明的原因是心理学家的事。
第四,某些精神的构造必须由历史学家来研究,但可能被他用作社会现象的解释。
第五,真正的本能在于社会现象的底部和源头,但不能被历史所研究。
第六,个人或个体除了例证价值外,没有历史价值。
第七,地理或物理环境只是文明使用的材料,不是形成或解释文明的因素。
第八,历史学家必须指出:
所有人类的种族是绝对平等和同一的。
第九,遗传不是历史中的重要的因素。
第十,通过学习而获得的遗传是一个怪胎。
第十一,自然选择或其他有机体进化的因素不能影响文明。
第十二,所谓的野蛮人并不是野兽向受科学教育的人的过渡……所有的人都是受到教化的……对于历史学家来讲,文明没有高级与低级之分。
第十三,根本不存在社会物种或标准文化类型以及阶段……文明中的阶段只是根据随意选择的事实而制造出来的似是而非的偏见。
第十四,不存在民族心智,只有文明。
第十五,不存在与物理、化学法则相同的历史法则。
所有被断言的文明法则最多只是一种趋势……历史不否认它们,也可以认识它们,但是描述这些法则并不是目的。
第十六,历史研究的是条件、不是原因,文明现象之间的关系是顺序的关系,不是影响的关系。
第十七,历史的因果关系是目的论的……这并不暗示那些持无神论思想的人抱有神学观念。
第十八,总之,对历史来讲,生物学、心理学和自然科学的决定论和方法都不存在。
由上述宣言可见,克鲁伯的理论观点具有两大特点:
一是不研究文化的原因或因果关系,不研究人,也不研究心理、生理、地理环境因素,只研究文化自身及其关系,即文化事实或人的创造物。
二是文化不存在普遍法则,也没有进化阶段,没有统一的心理活动,没有任何决定论的东西;
最多只是趋势。
文化的形貌
在克鲁伯看来,整个文化系统可划分为两部分,即基本形貌和次级形貌。
基本形貌指的是与生存、生计有关的文化事物;
次级形貌则是与创造力、艺术活动有关的文化活动,如语言、艺术、文学和音乐等。
他认为,在任何文化系统中,只有当生存问题解决后,才有可能出现次级形貌的繁荣。
亲属称谓和文化区的理论
亲属称谓的八个类别P84
他认为:
“亲属称谓反映了心理学而不是社会学的状况,它更多地是由语言因素决定的,只在少数因果关系中可以作为社会研究的参考。
罗伯特•哈里•罗维(RobertHarryLowie,1883-1957)
亲属称谓四种类型:
辈份型、分枝合并型、分枝旁系型、直系型。
P90
爱德华•萨丕尔(EdwardSapir,1884-1939)
“萨丕尔-沃尔夫假设”,核心是“语言结构制约着思维模式,因而也决定着对外部世界的认知。
博阿斯提出了描述语言学,在《美洲印第安人语言手册》(1911年)中,他表达了这样思想:
经验上可观察的语言是人类心灵的产物,由于它的无意识性,可以使我们从某一语言的辞条和语法范畴方面,发现该民族经验范畴的特点。
萨丕尔在《作为一门科学的语言学的地位》中宣称:
语言“强有力地制约着我们对社会问题和社会过程的看法。
人类并不仅仅生活在客观世界中,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已经成为他所属的那个社会的表达工具的特定语言。
认为我们适应现实主要并不靠使用语言,认为语言仅仅是解决交际和思考方面特殊问题的一种偶然使用的工具,这实在是一种错觉,事实是‘现实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关群体的语言习惯不自觉地建立起来的,从来没有两种语言相似到可以被认为代表同样的社会现实。
第四章法国社会学学派
先驱者中有拉菲托、爱德华,此外,圣西门、孔多塞、孔德也为人类学的形成与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法国的文化人类学在理论上开始有自己完整的观点和方法,在组织上有具备影响力的阵容,则是由杜尔克姆将研究焦点从社会学转向人类学领域开始的。
杜尔克姆的文化人类学理论
戴维•埃米尔•杜尔克姆(DavidEmileDurkheim,1858-1917)
代表作:
《社会分工论》(1893年)、《社会学研究方法论》(1895年)、《自杀论》(1897年)、《原始分类》(与外甥莫斯合著,1903年)、《宗教生活的初级形式》(1912年)
1898年创办《社会学年鉴》,此刊物是法国社会学家的论坛,影响极大,故法国社会学派又被称为“社会学年鉴派”。
杜尔克姆的社会学思想
首先,杜尔克姆对社会生活所做是一种进化论的研究,他赞同斯宾塞的观点,认为从原始社会到文明社会进化的特征是:
群体中个人专门化分工的不断发展,导致了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
但是,斯宾塞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是个人之间为了相互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
而杜尔克姆认为,合作关系是由社会规范所创造的,也就是法律的和道德的规范是社会合作的真正源泉。
在《社会分工论》中,杜尔克姆提出了“机械的结合与有机的结合”这一对著名的概念。
他认为,传统社会中人们的结合关系是以“同质”为基础的机械结合关系,这种关系产生一种惩罚性质的社会规范;
机械结合的基础是把个人同化为具有共同信仰和感情的整体,其团结的取得是以牺牲个性为代价的,周期性的宗教仪式同机械结合紧密联系在一起。
现代工业社会中,人们的结合关系是以“分工”为基础的有机结合关系,社会分工造成异质性和相互依赖两种后果,这种关系产生一种倾向于赔偿性质的法律;
有机结合主张维护人的个性,个体部分的个性越鲜明,社会的团结或合作越牢固,因为相互依赖的程度越高。
(现代工业社会要求人们有分工,但是这种分工依然聚合在社会大机器的运转中,人的个性未必得到鲜明的体现,相反,人弱化为机器中的一个螺丝。
第二,杜尔克姆强调社会是一个整体的观点,这也可以讲是研究社会的基础。
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中,他明确写到:
“社会是一个由各个群体或者说各个分子组成的整体……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相加的总和……因此,要考察社会现象的原因,或者社会现象的产生,不能在那些组成集体的各个分子中去寻找,而必须对这个已经组成的集合体进行研究”。
同样在这本著作中,杜尔克姆提出了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对于整体的“功能”问题,“为了说明某一社会现象,仅仅提出它得以产生的原因是不够的;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至少还必须说明它在确立社会秩序中的功能”。
第三,杜尔克姆提出了“集体意识”的概念,并坚持认为,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应是“社会事实”。
在《社会分工论》中,杜尔克姆将“集体意识”定义为:
一社会中多数人所共有的信仰与情感,通过它而形成该社会生活的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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