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一争主题知识竞赛题 判断题169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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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B)
6.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7.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B)
8.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1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1.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12.党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B)
14.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5.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16.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无需追究其责任。
17.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
1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9.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20.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21.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2.《党章》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只能提交上级党组织决定。
2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无需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2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2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但已退休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无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28.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撤销其一切职务。
30.《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依法处理。
3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
3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
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3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3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3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3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0.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万某退休一年后接受当地一民营矿业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技术顾问,万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
4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均是违纪行为。
其中,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因此,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4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4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4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
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4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凡不按期交出的,以受贿论处。
4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关于应予报告的事项。
4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4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9.领导干部在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请示。
5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不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5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的,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52、马克思主义是在十月革命以后开始传入中国的。
ⅹ
53、五四运动的发展及其胜利,主要是爱国青年学生在运动中起了决定作用。
54、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
55、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其发展趋势必然是社会主义。
√
56、建国初期的中国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
5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
58、在过渡时期中,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60、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
61、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62、我国的经济特区的性质,政治上是社会主义,经济上是资本主义。
63、中国现在还不发达,所以属于第三世界,将来富强了,就不是第三世界了。
64、发展是硬道理。
65、物质文明搞好了,精神文明自然而然会上去。
66、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67、“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68、中共十一大实现了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
69、邓小平理论虽然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仍然需要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70、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
71、我们国家的对外关系可以超越意识形态,但党的对外关系一定要注重意识形态。
72.《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A.对
B.错
73.《党章》规定,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74.《党章》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75.《党章》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只能提交上级党组织决定。
正确答案:
《党章》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76.《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77.《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7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7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80.《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无需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8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8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8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8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8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8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8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8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8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9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撤销其一切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9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9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9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9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9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9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9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9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9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10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10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失职、渎职行为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因受贿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0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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