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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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一流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培养目标:
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
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
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审美情趣。
第七条:
学校实施学前教育和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6年(其中学前教育两年,初等义务教育4年)。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学校使用普通话的规范字。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学校在教育局授权地学区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条:
克寨小学精神
目标一致,融洽和谐的团结精神;
忠于职守,奉献在岗的敬业精神;
求实拓新,争先创优的拼搏精神;
不断学习,完善自我的进取精神;
开拓思路、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
学习探索进取奉献
校风是:
团结、求实、创新
教风是:
严谨、高效、创优
学风是:
活泼、主动、进取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教导主任、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对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教育部门任命,校长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
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5、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6、校长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学校的经费、校舍和设备,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
校长的工作原则
1、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2、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3、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教导主任负责抓好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
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十六条:
教导主任工作职责
1、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
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3、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
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4、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定期做好教学工作分析和业务讲座。
5、做好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6、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抽测。
定期进行备课、作业抽查。
7、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8、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预订工作。
9、指导和搞好图书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10、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期末,写好全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服务区内年满4周岁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本校服务范围内的转学生,借读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
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第二十条:
学生修业年限六年。
其中幼儿班两年,小学四年。
四年完毕自动转入寄宿制小学继续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级医院)准其休学。
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备案。
休学期限为一年,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二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
评语要有激励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八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教委制定的校历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及一天以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间。
学校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一、二年级原则上不留作业;
三、四年级作业量不超过40分钟。
)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三条:
学期末测试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
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
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组织好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章校产设备及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
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
每学期至少对校舍进行2——3次检查和维护,发现险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拔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要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校长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三十八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二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四条:
不断改善学校伙房卫生、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
第四十五条:
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家长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第四十六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八章教师和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达到规定的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任职资格。
其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热爱学生,关心教育学生全面发展。
3、认真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双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5、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6、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7、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重视培养锻炼青年教师。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给予评定。
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级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积分名列前茅者;
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
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
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
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处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五十二条:
每一名学生都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
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
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如遇本章程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会议核准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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