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120547
- 上传时间:2022-11-28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5.07KB
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Word文档格式.docx
《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文明社区是以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单位,按照文明社区创建标准,组织驻区所有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社区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社会认可,居民群众满意,“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工程,是广大市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文明社区的级别分为:
省级文明社区、市级文明社区、县(区)级文明社区。
第五条创建文明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提高社区居民现代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社区群众、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通过深入扎实地创建活动,努力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优美、社会秩序井然、服务功能完善、文化生活丰富、综合效益显著、道德风尚良好、群众满意放心的现代城市文明社区,实现居民素质、群众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推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六条机制健全
(1)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党政领导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措施上有力,创建工作办事机构健全。
(2)班子建设高标准。
按照“团结、廉洁、开拓、高效”要求,加强各级班子建设,社区、居委会无违法违规行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社区党团组织健全。
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党群关系密切。
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健全,经常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投入机制完善。
建立共享资源的多方、多元投入机制,创建资金得到保障,“软件”、“硬件”建设同步发展。
第七条管理规范
(5)目标责任制。
有明确的创建目标、计划和具体保障措施,有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协调落实公安、城管、环保、民政等职能部门对辖区的管理,制度完善,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逐步实现社区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6)创建活动例会制度。
建立创建文明社区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创建活动方案,检查监督创建活动进展情况。
创建办公室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研究落实具体的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各类文件、档案资料齐全。
(7)外来流动人口管理。
建立社区外来人员的教育管理机制,经常性开展普法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宣传先进典型,重视示范引导,组织他们参与社区建设。
第八条环境优美
(8)重视环境、生态和资源保护。
社区内无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污染。
社区内无乱丢乱扔、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随地吐痰和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现象。
宠物管理规范。
(9)辖区内路街楼灯容貌整洁、美观。
社区内道路硬化,达到路面平整、清洁畅通。
环卫、交通、照明等设施装置整洁完好,布局合理。
居民区内的街巷、庭院、楼道、绿地、墙面及各种公共设施整洁、美观。
(10)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卫生制度健全,单位、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垃圾清理定人定时定点,无卫生死角。
社区内商业服务网点和从业人员卫生达标。
(11)绿化、美化布局合理。
居民区规划合理,建筑美观,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制作精美,张挂规范,其中公益广告不少于50%。
新建住宅区绿地率大于35%,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大于30%,旧城区垂直绿化,见缝插绿,小区无占绿、侵绿现象。
公共绿地植物种类丰富多样,乔、灌、花、草配套结合,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第九条秩序优良
(12)社区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
社区高度重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专人负责,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和具体措施。
(13)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有力,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建立社区警务室,配备设施,制定社区民警值班等相关制度及工作档案,设置消防平面图。
三车管理秩序良好,无车辆乱停乱放,无机动车被盗案件。
社区居民群众对社区治安环境满意率达90%以上。
(14)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形式多样。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教育活动,群众踊跃参与,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
第十条服务优质
(15)社区服务网络健全,设备完善。
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居民生活方便,居民对社区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16)积极开展社区互助活动。
建立社区义工等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美化环境、帮困助弱、社会安全、法律咨询等志愿服务活动。
(17)广泛开展社区救助。
有专门的扶贫帮困机构,积极发展面向社区老年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和社会困难群体的福利性服务。
(18)建立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保健事业。
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居民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19)多渠道解决下岗职工、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和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就业安置率达90%以上。
第十一条教育广泛
(20)社区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社区教育工作有目标、有计划。
建有市民学校等教育阵地,教学制度完善。
以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社区思想教育工作计划落实,形势政策、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科普知识等教育扎实有效。
主要街道和居民小区建有宣传阅报栏、科普画廊,定期安排精神文明建设、科普宣传和法制宣传内容。
(21)有一支专兼结合的社区教育骨干队伍和科普宣传员队伍。
加强对社区居民的爱心、诚心、孝心、责任心“四心”教育,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群众文明素质。
(22)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
社区内帮教措施有力,活动开展经常,努力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教育转化。
第十二条文体活跃
(24)经常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体教育活动。
建有各类群众性业余文化体育团体,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科技活动。
广泛开展科教、文体、卫生、法律“四进社区”活动,加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宣传,居民对“四进社区”、文明城市创建的知晓率和支持率达90%以上。
(25)有文体娱乐场所。
建有社区文化室、图书室,有文化活动场所和体育健身路径,有一定数量的报刊、图书、文化体育活动器材,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
60%以上的单位和学校文体活动场地能够向社区居民开放。
第十三条风尚良好
(26)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形成体系,积极开展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小区、绿色小区、平安小区、文明户和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形成争当先进、争创文明的良好风气。
(27)广泛组织各类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社区团结友爱,敬老爱幼,互帮互助,文明礼貌,家庭和睦,人际关系和谐,居民见义勇为,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共建普遍
(28)多层次、多形式推进社区共建。
建有驻区单位参加的共建组织。
建立社区共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效的社区共建机制;
有共建工作规划、任务目标和措施办法;
有专人负责各项共建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
共建工作扎实有效,驻区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参创率达60%以上。
(29)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社区共建活动。
驻区单位与社区工作相互支持,关系融洽;
居民和驻区单位人员对共建工作的知晓率>90%、支持率>80%。
(30)重视开发社区设施、人才、信息资源。
积极推进社区公共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建立社区文体设施、图书信息、医疗服务等资源共享管理制度;
居民对公共资源开放共享管理的满意率>90%。
第三章创建
第十五条创建文明社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体现“党政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社区创建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要把创建文明社区的工作成效作为考核街道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街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管理办法,积极推动本地区文明社区创建。
第十六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根据文明社区的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辖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基层单位,落实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发动群众,整合各方资源,积极营造氛围,把创建工作的任务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广大居民在创建中的主体作用,以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多办好事实事,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创建活动,共建和谐家园。
第十八条各区县、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联席会等创建组织,形成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以辖区单位和全体居民为主体的共建机制。
本着“自愿结合,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文明社区共建活动。
所在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也是文明社区创建的主要责任单位,要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融入文明社区创建,社区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对文明创建工作的支持。
第十九条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担负着协调、指导、监督文明社区创建的职责,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文明社区创建。
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公安、司法、建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创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章评选表彰
第二十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工作要坚持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
严格掌握标准,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导向性。
第二十一条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社区标准的社区,可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并由所在街道向所在区县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选。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社区机构中有多人严重违法犯罪,或有其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发生重特大事故。
5、未开展以志愿者活动为主导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的。
6、出现与文明社区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省、市级文明社区的评选、命名、表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与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表彰同步进行。
市级文明社区,从区级文明社区中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各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核,并批准命名表彰。
第二十三条市级文明社区的评选按照自查申报、择优推荐、考核验收、审查上报、公示监督、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申报。
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对照标准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择优推荐。
各区县文明办对申报的社区进行初查考核,确定其是否具备申报资格,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征求纪委、综治办、610办公室、信访、公安、法院、检察、计生、环保、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和社区群众评议。
公示无疑义后,由县(区)文明委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择优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书面推荐。
(三)考核验收。
年底市文明委组成检查组按照百分制考核细则,对文明社区进行考核验收;
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
程序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
(四)审查上报。
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和计分结果,初步提出市级文明社区名单,分别征求纪委、组织、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计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交市文明委全委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五)公示监督。
市文明委对拟定表彰和不再保留的省市级文明社区必须在《日照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公示期满后,方可向市委、市政府提交推荐报告或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申报。
(六)命名表彰。
经过审查确定的市级文明社区,由命名机关批准命名,通报表彰,颁发奖牌。
第二十四条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镇、区县党委、政府可对文明社区及在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创建文明社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街道、区县文明办负责。
区县文明办要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文明社区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各社区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文明社区创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文明社区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建立文明社区创建档案。
主要包括:
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有条件的社区可积极建立文明社区电子档案和在线测评系统,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常态管理。
(六)加强对文明社区牌匾的管理。
落选的文明社区牌匾不得对外悬挂,由各区县文明办收回。
第二十七条文明社区级别晋升后,日常管理以及有关待遇、奖惩按晋升后的级别执行。
第二十八条文明社区实行动态管理。
主管部门对所命名的文明社区进行跟踪监督,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文明社区称号;
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社区,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组织复查认可;
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文明社区称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社区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五)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七)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损害文明社区声誉的重大事件的。
第三十条被撤销称号的社区,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
社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
经两年以上认真整改创建,达到标准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日照市 文明单位 建设 管理 规定 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