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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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
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
1目次
4车辆类型
2
3前言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政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吕传柱、李远建、武秀昆、王铁民、冯伯庆、张执玉、赵明钢、焦雅辉、王健。
4救护车
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设备及抢救药品的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至少救治及转运1个人的救护车。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84汽车油漆涂层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3554高效空气过滤器
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2819交流工频移动电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4970汽车平顺性随机输入行驶试验方法
GB/T12539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
GB/T12543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12544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QC/T57汽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474客车平顺性评价指标及限值
QC/T475客车密封性限值
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消毒技术规范
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3.1 救护车Ambulance
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
它有驾驶室、医疗舱、双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设备。
43.2 整备质量TotalMassofVehicle
加满燃油、机油、冷却水及固定安装的医疗设备与用品的整车的质量。
43.3 载质量Capacitytonnage
车辆装载了驾驶员、乘载人员、药品、移动的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之后的最大总质量和救护车整备质量之间的差额。
4车辆类型
根据运载病人的不同病症而区分的车辆型式。
4.1A型:
普通型
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2B型:
抢救监护型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3C型:
防护监护型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装备的救护车。
4.4D型:
特殊用途型
为特殊用途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如急救指挥车等。
5要求
救护车的运行安全条件应符合GB7258。
各项技术性能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轻型客车指标。
救护车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安全、可靠、舒适、操作简便、快捷的要求,能够保障开展医疗急救活动基本需求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基本需要,满足和确保伤病员安全转运并保证对救护车车载人员不造成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随车的医护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5.1性能
5.1.1加速性能
车速从0km/h加速至100km/h不大于25秒。
5.1.2制动
应安装四轮防抱死制动系统。
宜安装车辆电子稳定系统。
5.1.3正常工作条件
海拔3000米以下,气温在-40℃~40℃之间。
为了保证病员医疗安全,救护车,特别是B、C型救护车应具有防电磁干扰措施,保证医疗设备正常工作。
5.1.4爬坡能力
车辆最大爬坡度不小于30%。
5.1.5最高车速
最高车速不低于120km/h。
5.1.6平顺性
车辆平顺性应符合QC/T474中对高等级轻型客车的要求。
5.1.7发动机的排放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5.2电气要求
5.2.1概述
为了安全运行,电气安装应按5.2.2到5.2.4进行。
220/240V电气系统中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B/T2819中的Ⅲ类电站的性能指标。
应有视觉和听觉警示系统,以警告现场的其他车辆。
警灯和警报器应分别符合GB/T13954和GB8108的规定。
5.2.2蓄电池和发电机
5.2.2.1救护车应装备附加蓄电池。
蓄电池应安装在无需搬动蓄电池就可检查的位置。
蓄电池安装及其所有连接应防止任何疏忽短路的可能。
5.2.2.2在附加蓄电池装置中做到车辆停驶时附加蓄电池和启动蓄电池自动断开。
车辆启动时自动连接,以保证救护车辆的正常启动和附加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
5.2.2.3线路中应安装分路过载保护器。
在使用蓄电池正极出线处安装专用保险丝盒,经保险丝盒后拉出供救护车专用设备接线柱,以保证附加用电设备过载后保险丝能自动断开。
5.2.2.4救护车专用功能的电气系统应与行车电气系统分离,保证重新启动发动机所需要的电能。
5.2.2.5发电机应适用所有配电系统的供电。
5.2.2.6蓄电池和发电机最小额定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最小容量/功率
救护车类型
A
B
C
启动
电池
额定电压
12v
80Ah
80Ah
80Ah
额定电压
24v
63Ah
(2×12v)
63Ah
(2×12v)
63Ah
(2×12v)
附加
电池
额定电压
12v
80Ah1)
80Ah1)
80Ah1)
额定电压
24v
63Ah2)
(2×12v)
63Ah2)
(2×12v)
63Ah2)
(2×12v)
发电机功率
910w
960w
1200w1)
960w
1200w1)
1)极端气候地区推荐使用
2)特殊情况下推荐使用
5.2.2.7 照明灯具的数量与照度按5.4.6的要求,控制开关有效可靠
5.2.3电气安装
5.2.3.1应具备220V外接电源线缆,并在车厢外部安装连接器,能够为附加蓄电池充电,并供其他医疗设备用电,以及在驻车时为医疗舱空调设备供电。
医疗舱电气系统加装总开关。
在连接器电压为220/240V的地方,应将插入式连接器安装在车辆前进方向左侧,倘若不妨碍电气和机械安全,允许自动断开。
220/240V电路应具备最大30mA的“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或独立变压器保护。
如果仅有“接地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插头附近应有标记,注明“注意!
只能连接核准的插座。
”并且标有电压和交、直流电等明显标记。
电源需加装防护盖,并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
在外接220/240V电源时,如果连接器位于救护车旁边,救护车发动机应不能启动。
5.2.3.2医疗舱中应安装的插座数目不少于表2的规定。
表2医疗舱中安装医用12v插座数目
救护车类型
A
B
C
最少插座数目
2
3
3
5.2.3.3医疗舱内所有电路应有分路的保险或有效的电路断电器。
保险或电路断电器应标记清楚,每个电路的功能标识清楚。
应至少有2个电路。
配线应能承受大于保险或电路断电器断电电流。
5.2.3.4电线和电路应能经受住振动。
电线不能安装在医用气体通过的地方。
5.2.3.5有不同电路系数的地方,电源插座不可互换。
5.2.3.6当救护车怠速状态时,发电机必须恒定输出表1中指定发电机电流的40%。
5.2.3.7救护车电气系统至少应包括下列4个子系统:
a)汽车本身所需的电气系统
b)汽车内外固定装备的供电系统
c)医疗舱辅助设备的供电系统
d)通讯设备的供电系统
除了基础系统并装之外,救护车车身不能作为任何供电系统的一部分。
5.2.3.8在安装医疗设备供电线缆时,不得更改原车的供电系统,需要连接时应从蓄电池(电瓶)桩头连接开关。
5.2.4无线电安装
救护车上装备和使用通讯设施应符合当前国家规定。
在行驶期间应用的车载通讯系统应永久地安装并与外部天线连接。
在电磁方面它们应是兼容的。
要求在车辆上具备专用无线通信终端,实现以移动通信网络为通信平台,采用多种承载方式进行数据传输,实现随时获取数据信息目的。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应安装通话设备。
5.3整车
5.3.1救护车的外廓尺寸及额定最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
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5.3.2标识
救护车车身主色为白色,车身应当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车标志“生命之星”,贴有反光彩带。
5.3.3防火
5.3.3.1车厢内结构及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GB8410的要求。
5.3.3.2应设至少两个灭火器,其中一个靠近驾驶员座椅,一个安放在医疗舱工作人员进出的舱门附近。
5.3.4最小承载能力
最小承载能力应符合表3。
表3最小承载能力
救护车类型
A
B
C
医疗舱乘员(座位和担架数)
4
4
4
表8~表18中列出的卫生、医疗和技术设备预备装备最小质量
100kg
225kg
260kg
5.3.5隔板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必须设置密封的隔板,如果隔板上有门,门宽应至少430mm,高1170mm,隔板门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2的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门的插销在驾驶员一侧。
如无门,隔板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2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装车用安全玻璃,推拉式并带有玻璃加紧器,配有可调节窗帘。
隔板须密封安装,隔板、观察窗、隔板门行驶时无震动无声响。
隔板安装位置不能影响车辆维修口、盖的打开与维修。
5.3.6紧急出口
除了车门之外,医疗舱应还有一个出口,允许病人和工作人员撤离。
5.3.7车厢门
5.3.7.1车厢至少有两个开在医疗舱的车厢门,分别布置于车厢未端及右侧面。
5.3.7.2车厢门最小尺寸限值按表4。
表4医疗舱开口最小尺寸
单位:
mm
救护车类型
A
B
C
侧面
高度:
宽度:
1)
800
600
1400
660
1200
660
后面
高度:
宽度:
750
900
1500
1050
1200
1050
1)如果是窗子,高度和宽度尺寸可以互换
5.3.7.3车门安全系统
a)不用钥匙能从里面锁门和开门;
b)使用钥匙能从外面锁门和开门;
c)从里面锁门后使用钥匙能从外面打开;
d)钥匙可以是机械的或非机械的装置。
这个安全系统应与任意中心锁系统是一体的。
5.3.7.4医疗舱门在开的位置应能够限制定位。
5.3.7.5所有车门均应安装开关门示警装置。
5.3.7.6车门关闭后应密封,防尘防水。
5.3.8踏步
踏步高度与深度尺寸应符合GB13094中城市客车的标准要求。
5.3.9车窗
医疗舱最少有2个车窗,分别安装在车厢两侧或1个窗子在一侧,另1个窗子在后。
车窗应适合向外观察,并有遮蔽措施,以利保护病人隐私。
车窗材料符合车辆有关规定。
5.3.10装载区域
装载区域尺寸应符合表5。
表5装载区域尺寸
救护车类型
A
B
C
后门开启高度1)(见图1)
H≥
1900mm
1900mm
1900mm
装载角度(担架)
≤
16°2)
16°2)
16°2)
装载高度(担架)
担架上有或无病人时,担架扶手中心不应高于地面8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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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救护车 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