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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结果;
(3)违法行为的主体,就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D: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主要种类
(1)第一类:
新闻传播活动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公法领域,如传播反对基本国策、淫秽色情暴力、暴露国家秘密等内容,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播发行为,在私法领域,如侵害公民法人人格权、侵犯著作权等,我国有严格的制裁规定和措施。
(公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
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如合同法。
相同的是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都必须遵守。
不同的是,公法强制性规范较多。
私法任意性规范多。
(2)第二类:
侵害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的行为,诸如封锁依法应当公开的真实消息,干扰、阻碍、破坏合法出版物的出版,阻碍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对批评人压制和打击报复等。
对这些违法行为,有的有制裁规定,有的没有,有的虽有但不完整。
第二节世界新闻传播法简介
1、新闻传播法
新闻传播法就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新闻传播法具有多样化
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包揽这些方面:
(1)宪法:
各国都把宪法的有关内容作为新闻传播法的最重要的渊源。
如,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公民的言论、出版、新闻以及表达自由等权利都受宪法保护。
美国的《传播净化法》
(2)一般法:
包括成为的法律条文和被认可的习惯、司法判例,德国的《基本法》、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英国的《公务秘密法》等。
(3)专门法:
世界各国关于媒介的专门法有两类一类是着重于就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民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如瑞典《新闻自由出版法》、德国的《新闻出版法》等;
另一类是着重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律性文件。
1997年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网络媒体的法律。
(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著名国际人权公约及各区域的人权公约中关于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等基本人权的规定,为各签约国所遵守。
再如《欧洲人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5)、有的国家如英国、意大利等,新闻记者的自律规则被授予准法律的地位。
英国的报业投诉委员会、广播电视道德标准委员会。
第三节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1、区分几个概念:
法律、法规与规章
都是行为规范,区别在于:
出处不同。
法律是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国家主席签署发布的;
法规是国务院讨论通过的,总理签署发布的;
规章是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办等支书机构讨论通过的,又他们的最高负责人签署发布的,所以三者的区别可以看是哪个签署发布的,这是最好的区别办法。
2、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是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法源。
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款;
“两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2)、法律: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三组最重要的法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其他的有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最高院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另有许多法律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
A:
关于重要信息公布的《统计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等;
关于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档案法》;
关于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的《著作权法》、《广告法》;
关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保护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E:
关于以行政处罚制裁尚不构成犯罪的传播非法内容的行为,则有《治安管理处罚法》;
(3)、行政法规:
A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B对新闻传播活动中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C一些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如《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5)、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在权限内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6)、港澳特区法中涉及新闻传播的内容:
如香港的《诽谤条例》。
(7)、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
如《世界版权公约》等。
重点分析《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内容
1、时间:
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通过。
2、性质:
是目前法律效力最高的广播电视管理法规。
3、内容:
(1)确立了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政管理于一体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广电总局审批;
(3)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规划、组建、开发和管理;
(4)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交易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
(5)严格管理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广播电视设施;
(6)各级电台、电视台应当认真履行条例义务;
(7)广电设施受《条例》保护。
第四节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关系
1、主体
(1)新闻主管部门。
原则上广播影视由国家广电总局管;
报刊、出版、音像由出版总署管;
互联网的管理部门较多,公安部管互联网的接入口,信息产业部管IP地址注册、域名登记,国务院新闻办管网络上的舆请监督与舆论引导,另外广电总局管网络上的视频、音频。
(2)新闻媒体。
传统的四大媒体,广播影视,报刊。
现在出现第五媒体,即互联网,再是手机、移动电视、LED等新媒体。
(3)新闻工作者。
编辑、记者及编务人员等。
(4)公民。
充当多种角色,第一是受众,第三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他可能提供新闻线索,第三是消费者,第四是舆论监督者和嘉宾。
(5)法人。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客体
包括三个方面:
物、行,行为,非物质财富
(1)物:
摄像机、采访机、录音笔等。
(2)行为:
新闻采写编评的行为等。
(3)非物质财富:
就是智力成果。
新闻稿完成发表后享受著作权。
3、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即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
传统的权利就是采写编评,还有在特殊场合活动优待的权利,如交通、进入会议或赛事现场等;
义务非常多,如不得揭露隐私、不得诽谤等。
4、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中有几种关系
第一,管理关系。
上级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有一种管理关系。
第二,监督关系。
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手段它对执政党、参政党、社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风尚都有一种监督的关系。
第三,服务关系。
新闻媒体提供信息,发布广告为大众服务,提供娱乐的服务和获取知识的服务。
第四,纠纷处理关系。
如西安观众诉《还珠格格》案。
第五,协作竞争关系。
第六,职务关系。
第五节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
1、传播活动与党的政策必须符合党的政策,体现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
2、传播活动与纪律传播活动必须在党的纪律和各项纪律范围内开展。
3、传播活动应自觉主动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办与管理
第一节中西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比较
1、西方国家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形式:
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公共所有几种形式
私有的如:
美国三大广播公司、英国独立广播公司、日本民间放送联盟,国有的如美国之音,公有的如英国的BBC,日本的NHK等。
2、我国广播电视的所有制形式:
国家所有制形式。
近几年出现的广电集团,采取国家控股多元集资的方式。
如东方明珠、中视股份、广电传媒。
第二节我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特点和创新策略
1、特点:
(1)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广电管理,县以上广电局负责本区域内的管理。
(2)广电行政部门同广播电台、电视台是隶属关系,乃至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3)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又具有宣传、建设等领导功能。
2、创新策略
(1)解放思想是关键;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领导体制、引入竞争机制、重视激励机制、加强约束机制;
(3)培育规范的媒介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
(4)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
第三节广电运作的法规监管
一、职能分工:
广电总局负责广电的宣传、传播功能的管理,信息产业部负责广电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与管理
1、县广电局申请,报县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
县以下不得设立电台、电视台,市以下教育局不得设立教育电视台。
2、设立的条件:
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建设资金与资金保障、场所。
3.节目管理与设施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宪法与表达自由
第一节表达自由的概念及其价值
一、对个人的价值
1.自由表达是自我实现的组成部分。
自由是人的基本人权。
压制言论不利于人的德行发展和道德人格的健全。
2.自由表达是个人增长知识和获得真理的一种手段。
二、对社会的价值
1、增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仿民之口胜于防川
2、言论自由能维持和健全民主政治。
民主对话需要言论自由,对政府的制约需要言论自由制造舆论,民众与政府的互信需要言论沟通。
三、表达自由的内容涵盖
大众传播中的表达自由涵盖一般国家的宪法中有关部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科学研究、文艺创作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等内容。
第二节我国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一、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
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三、科研研究自由
四、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节对表达自由的限制
一、内容限制
分两类,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国内秩序、社会良俗和司法权威;
私人利益如个人名誉权、隐人权、财产权及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
二、事先限制和事后追惩
1、事先限制也叫事前预防,指任何媒介或言论未经政府事前批准或核发执照不得传播和发表。
包括许可证制、检查制和报告制度等。
2、事后追惩,指媒介或当事人违法有关法律和法院禁令继续传播或发表言论后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1、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被告刘某,1999年至2000年间通过网络向宁夏公众网BBS、江西九江信息网论坛等发表文章11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000年12月被告被逮捕。
后被告辨称其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只是针对社会腐败现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一些偏激的看法与错误口号不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其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恶意,其行为纯属过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调查后认为其行为不端,并造成的影响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大,给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
我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案件中刘某连续发表11篇文章恶意攻击政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言论完全超越了言论自由的限制,严重违反了《刑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反国家分裂法》等法规。
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2、“彭水诗案”中的言论自由问题
2006年8月15日,秦中飞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
彭水》的短信,这首后来给秦中飞带来牢狱之灾,并且传遍全国的词,应该说不上什么艺术性(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
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
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
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
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
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
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它只是一个喜好文墨的年轻公务员受另一条短信内容刺激,在十多分钟内的即兴发挥。
在后来的审讯中,秦中飞一直不承认它有公安机关所追查的深意。
但它的前三句,嵌进了前任县委书记马平(调任另一县作书记后,因涉嫌受贿“数额巨大”,在秦中飞被传唤的头一天,重庆市人大许可逮捕)、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和县长周伟的姓名,语含讥刺。
后面的内容,则涉及到本县广受注目的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件。
在以后的几天里,秦中飞把这条短信用手机和QQ向多位朋友发送了。
8月31日,警察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电脑,没收了他的手机。
他被带进公安局,当晚铐在二楼值班室。
第二天,警察对秦中飞进行了两次审讯,同时搜查了他的家,查收了他的电脑,令他交出QQ号。
9月1日晚,公安局决定以涉嫌“诽谤罪”对他实行刑事拘留,转移至彭水县看守所。
在接下来的十多天里,警方按照短信里的句子逐条提问。
从9月2日开始,数十位收到过秦中飞这条信息的朋友和同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询问,以追查短信背后的动机。
9月11日,正式执行逮捕。
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总共关押29天。
9月19日,李星辰(彭水籍,住重庆市),在个人博客上记载了这桩公案。
消息迅速传开,引起全国舆论哗然。
10月24日,县公安局对秦中飞宣布无罪开释,并表示道歉。
县检察院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仅仅隔了一天,赔偿兑现。
这可能创造了中国司法赔偿速度之最。
但就在几个星期以前,县里是把这起“诽谤案”当成大事来抓的,为此开过几次会议。
有关领导公开发表意见,认为秦中飞“不是写着玩的”。
而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这起“诽谤案”的理由,却是它“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然而,这个一开始进展得一帆风顺,表面上看不到任何争议的“诽谤案”,却连“被诽谤人”的自诉都没有(法律规定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类案件)——如果有的话,应该是该短信提到的前县委书记和现任书记与县长,但他们并没有起诉,而公安机关却迅速提交了起诉意见,检察院也迅速批准了逮捕。
同一个案子,事实简单明确,审讯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新的案情,为什么前抓而后放?
错案是如何发生的?
官方思路是如何转变的?
案件在体制里是如何运行的?
为什么开始时县里的党政领导认识一致,公安检察如临大敌,雷厉风行,又在突然间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积极提出国家赔偿?
既然是一个错案,又将如何追究错案责任?
所有这些疑问,对官方来说,仿佛并不存在。
即便在“由错误走向正确”的正面意义上,官员也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对民众也没有任何说明。
县里的几个主要网站,如彭水农业信息网,彭水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彭水之窗,彭水人事人才网,也没有一字相关信息——一切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
至于撤案的直接原因,本刊记者在跟一位不愿意接受采访的干部接触中,对方说,“市里干预了”(指重庆市,重庆实行市直管县的建制)。
而作为《沁园春·
彭水》所挑战的一方,县主要领导们,早已实现了学历化、年轻化和异地化(指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本县籍贯不在本县做主要领导的回避惯例),例如,书记蓝庆华是重庆大学博士,县长周伟也是大学学历,他们都是外县人,已经做过多年县主要领导,而今四十上下。
彭水诗案的分析
本案我们看到了当地执法部门自始至终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利的指向。
显然,这种以言论治罪的处理办法,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秦中飞发次短信并无恶意,只表明了他作为一名彭水人的良好规劝。
无诽谤动机,也没有指向具体的人,切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传播
第一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新闻采访权
一、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收集、加工、利用、整理、产生、保存和处理的信息。
具体包括行政规章、政府文件、机构职能、人员配置、办公程序、执法依据等。
2、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法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1)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政府法令或规章的制定程度、制定机关、制定事由、依据和规章的内容及说明等,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及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办事规则,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
(2)政府机关在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后应当公开的内容。
4、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书面载体和电子形式的载体
二、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1、知情权:
又叫知晓权、知悉权、知察权、获知权,是指利用新闻媒介获得信息的权利,或者说是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官方与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狭义的知情权基本上就是知政权。
知情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1)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2)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价值
1、体现“主权在民”的立法原则,切实保证公民的政治参与度;
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内在需要,积极应对我们加入WTO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3、防止和减少国家机关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促使国家机关廉洁、正常和高效运转。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内容
(1)公开的主体:
三类,一是行政机关;
二是法律规范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如气象局、银监会等;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公交等单位。
(2)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防止公开变为保密;
保证媒体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
(3)主要制度: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五、新闻采访权
1、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的权利。
采访权来源于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2、新闻工作权利的特点
(1)记者是充当公众委托人的角色;
(2)新闻工作权利是一种职业权利,神圣不受侵犯;
(3)新闻工作的权利与公民的权利是一种平等关系。
不具有强制效力,只能建立在被采伐对象自愿的基础上,除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提供情况和材料的义务外。
(4)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应受到社会的尊重。
3、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应注意的问题
(1)尊重对方意愿;
(2)告知对方身份和意图;
一般需要介绍信、媒体的公函等。
(3)准确表达对方意思,不得歪曲、撰改被采访人意思;
4、对记者行使采访权的限制
(1)采访的指导方针和内容要受《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的规范;
(2)采访活动要受国家安全制度的制约,不得进入禁地、禁区,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要经主办单位的审批,并严格执行报到送审制度,禁止使用窃听、窃照器材;
(3)采访活动要受社会公共秩序的制约。
不得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营业、教学等秩序,不得假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一、重大新闻发布和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建立
1、重大事件一般由新华社统一发布,并由《人民日报》刊载,同时保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家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同时发出。
2、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
新闻发言人,是国家、团体、政党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新闻发布人员,其职责是在一定时期内就某重大的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
二、其他与公众生活相关的新闻与新闻发布
1、火灾新闻与信息的发布
各地发展火灾的情况有关资料由公安机关提供,新闻、广电部门协助组稿和播(刊)出;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纵火爆炸造成惨重伤亡的火灾案例,一般不公开报道;
凡是公开报道的火灾数字和案例的事实情节,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核实,统一管理,新闻部门要复核以保证真实性。
2、地震新闻与信息的发布
《防震减灾法》规定: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的长期预报和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临时预报由该人民政府发布。
媒介在发布时经当地地震部门批准。
3、疫情的发布
国家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既有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公布疫情,又有责任和义务为病人的隐私保密,新闻媒介也是如此。
4、气象信息的发布
国家对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新闻媒介在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或可能造成的重要影响的各类天气预报和新闻报道前,应该征得有关气象部门的同意。
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5、其他信息的发布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信息公开与国家安全
一、新闻报道与国家安全整体一致
1、新闻报道使公众尤其是国家公务员对国内外形势报纸清醒的头脑、敏锐的目光和高度的警觉;
2、新闻报道具有扶正祛邪的作用,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安全;
3、新闻报道可以提升全民族的文化水准,这也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障。
二、新闻报道的特殊要求又会同国家安全发生冲突
1、资讯的公开化有时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2、新闻记者有些难以掌握内外有别的方针;
3、新闻记者通常是国家安全部门一种掩护性的职业;
情报部门利用记者身份从事间谍活动
三、我国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防范法规
1、保密范围
(1)国家秘密的概念,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三级:
绝密、机密、秘密。
(2)国家制定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包括:
A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对外承担的保密义务的事项;
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E、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F、维护国际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G、其他经国家保密部门确定的秘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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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