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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如采取安全生产日活动、班前、班后会、安全例会、安全技术交流、广播、黑板报等。
既要结合企业生产活动这个中心来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又要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进行教育。
五、对于安全专业人员采用“继续工程教育”和“安全函授”教育等
1.凡新招收、调入的员工必须认真地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公司教育,车间教育和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2.对于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须严格按照第二条第三款执行。
3.在采用新的生产工艺,添设新的技术设备或调换操作岗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加强全公司员工、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生产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48学时,再培训教育不得少于16学时。
6.从业人员在转岗、换岗、轮岗前必须进行所在岗位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72学时。
7.培训人员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详细准确记载考核情况。
8.企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必须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法,它可以及时发现和清除不安全隐患和因素,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教育员工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企业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组织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
检查企业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是否把安全工作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
2.查现场:
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3.查隐患:
对于危险区域和存在职业危害的区域重点检查。
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
3.查管理:
检查企业生产管理上是否执行了“五同时”;
在建设项目上是否执行了“三同时”;
是否认真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是否健全了安全机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是否形成并发挥作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查“三违”:
操作者是不是有违章行为、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四、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1.形式:
上级检查、互相检查和自行检查以及定期、不定期检查。
2.方法:
(1)自查和互查相结合;
(2)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
(3)检查和整改相结合。
五、建立安全例会制度、研究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责令有关部室、车间限期整改。
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列出计划,限期整改,务必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六、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生产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生产负责人每半个月对生产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七、建立完整的完全技术档案、资料,并有专人保管。
八、安全生产办公室每月对各部门、车间检查结果,结合实际综合评定打分,作为工资分配和安全奖发放的依据。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对预防事故工作思想上重视,行动上积极,有一定成绩,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由车间评选或研究决定,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1.能坚持执行劳动保护条例,自觉遵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者,给予50元奖励。
2.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给予100元奖励。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进行抢救,对于减少生命危险和财产损失有显著成绩者,给予200元奖励。
4.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安全制度,帮助和带动别人及时停止违章作业(操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成绩显著者,给予100元奖励。
5.有高度的预防事故警惕性和安全责任感,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成绩显著者,给予100元奖励。
因主管原因造成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若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将执行执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本公司各级领导如对国家的有关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等文件不认真贯彻执行或带头违反安全章程造成事故者,给予300元处罚。
2.无视安全规定,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者,给予500元处罚。
3.对于劳动条件恶劣,生产组织混乱,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熟视无睹,甚至工人多次建议,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者,给予300元处罚。
4.安全制度不健全,对员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即令其上岗或强行加强加班、加点等原因造成事故者,给予200元罚款。
5.事故发生后,既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又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导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者,给予400元罚款。
6.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拖延迟报,甚至故意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者,给予500元罚款。
7.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或虽系偶然过失造成事故但后果严重者,给予500元罚款。
8.冒险乱干、不听劝阻,造成事故者,给予500元罚款。
9.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有意设置障碍进行阻挠或发动一部分人无理取闹,干扰和影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500元罚款。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装置
1.在生产工艺装置上又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3.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4.所有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应有防静电设施。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板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二次爆炸、火灾的防护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二、动火、用火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的,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花、火焰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
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做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专人监护。
六、各项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
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工作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工段长、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七、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楚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当有效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八、消防组织与设施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置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的因素,按国家颁布规范要求确实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比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做它用。
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大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泵,义务消防队员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九、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1.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2.厂区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办公室和仪表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3.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且高压线不易穿越该场所。
4.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工作服和带铁钉的工作鞋。
6.扑救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须要佩戴防毒面具。
企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工、电焊工、司炉工等特种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二、电工在上班期间必须穿好工作服、绝缘鞋等劳动保护用品,操作各电气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经常学习业务技术,分析设备运行状况,总结经验把设备运行的缺陷处理在萌芽状态,操作高压刀闸和其他电器设备时要办票操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三、电焊工、起重工在上班期间要必须穿好工作服、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操作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四、厂驾工在开动车辆之前应仔细检查转动系统、液压系统、刹车系统,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铲车铲物时不得超载,非本工种不准随意开动铲车。
五、司炉工要严格监视锅炉及三大附件运行情况,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六、登高架设作业必须填写特种作业票,并要有专人进行监护方可作业。
企业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设备是企业进行生产的物质基础之一,其性能的好坏,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产量、质量、安全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发展。
因而必须把设备要管理好、使用好和维修好。
二、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维护和计划检修并重,专职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维修与生产的关系,不断加强设备管理。
三、操作人员对设备要做到精心爱护,合理使用、保养、修理,要保证质量,确保设备的长期安全运转。
四、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运转率,改善劳动工作环境,提高生产效率。
五、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达到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
六、抓好设备管理及保护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七、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养。
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具体标准和使用期限核定其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台帐进行登记,加强劳动用品管理。
二、职工工种变动要及时变更发放标准,身兼两个以上工种者,享受其中最高标准。
三、职工调离本公司或辞退、辞职、除名要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折旧后,方可办理手续。
四、员工因工伤、患病、学习等原因脱离工作岗位时间连续达三个月以上,连续缺勤(请假)一个月以上,原领期限较大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期限顺延。
当月不上班者,小型劳保用品不予发放。
五、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发放,计算使用期限按起薪之月(前半月为当月,后半月为下同)起记。
六、上班期间必须使用所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如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处罚200元的罚款,并通报全厂。
七、供应部门必须采购三证齐全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实行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八、劳资部门负责全公司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劳保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章及时予以处理。
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厂内用电的规范化,经厂部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厂内临时用电制度。
一、电工主任负责全厂的用电管理工作,如有临时用电的地方,必须经电工主任批准方可用电。
二、用电量大时,电工主任需向厂部申请,提出用电要求,经厂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用电。
三、用电时,必须是厂内的专业人员在电工主任的指挥下,进行接电线工作,必须符合正规的操作章程。
绝对不允许违章接线送电。
如由发现违章操作用电,按厂规厂纪执行。
四、因临时用电属小型用电,很大程度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后果。
所以应严格控制临时用电,用完后,应马上接触所有的线路,以免发生事故。
五.临时用电完成后,要对审批手续进行销号处理。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杜绝各种事故隐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一、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可能发生事故的作业场所,并经常检查各车间安全员的安全工作。
二、如发现有可能发生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在未形成事故以前进行整改处理,并做书面整改记录,上报公司领导,作为以后工作的参考。
三、对于潜在的事故隐患,要加强防范,指导工人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如发现有违规操作,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追究其责任,并对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隐患,马上进行处理,直到规范为止。
四、要将发现的事故隐患作为安全会议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并落实专人负责整改。
五.认真填写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并落实责任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安全会议制度
一、公司领导每月开一次安全会议,进行一个月的安全工作总结,制定下一个的安全工作。
二、全公司每年年底开一次全体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一年的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年的安全工作。
三、安全部每半个月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会,并对安全工作进行评定。
四、安全会议的内容要对前一段时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负责,对违章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奖罚制度处理。
四、做好会议记录,做为考评工作的参考资料。
五、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但必须经过厂领导批准。
企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动用火种。
二、凡需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三、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动火前30分钟,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五、动火工作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认真编制和落实。
六、动火执行人员对没有动火许可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动火作业,其他有关人员业有权对违反动火规定的动火作业加以制止,否则,追究其责任。
七、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必须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企业特种作业票安全管理制度
一、企业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填写特种作业票。
二、特种作业票的内容包括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类别、监护人、审批人。
三、特种作业票一式两联,一联交由作业人,一联备案。
四、特种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将作业票交回开票处,由签发人整理后备案保存。
五、由安全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票的签发和备案工作。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发生的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必须对员工伤亡事故认真地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划分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报告:
1、发生事故后必须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漏报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主要负责人应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简要目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上报逐级上报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三、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除按上述报告规定上报外,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检察院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组成尽快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
(2)物证搜集;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4)证明人材料的收集;
(5)现场拍照;
(6)绘制事故图。
3、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要充分发动群众,群策力量,从思想、生产、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不但要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且要找事故发生的规律。
4、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定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5、调查结束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照职责权限进行批复。
四、事故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30日。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
3、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组工作。
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6、受到处理的责任人必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不可擅自变更,减轻责任人的责任。
7、恢复生产前,企业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整改措施,以防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为了能使本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特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风险抵押金由本企业按时向指定的专户足额存储。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专人管理。
四、本专户的资金只用于经济赔偿、事故善后事宜的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各个作业点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人上班时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皮鞋、安全帽、面罩等)。
上班前班组长和工段长要严格检查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情况,严禁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合格的工人上班操作;
2.对于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于金属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固体要进行及时处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有毒有害物品亲自进行检查并负责上报、备案;
3.由企业派员对工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工人的安全防护意识;
4.加强企业的安全配套设施,完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工作,规范企业的操作工艺,以达到消除企业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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