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平时作业-2020年下半年华工网络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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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平时作业-2020年下半年华工网络教育
一、论述题:
共7题,每题10分,共70分。
1.试述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答:
(1)依法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包括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检察监督要建立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监督程序严谨、有序、合法。
然而这一条件目前还不具备,只有寄希望于相关法律的及时修订,以使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以早日有法可依。
(2)同级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实施,以适应部门的对等性,确保监督效率。
(3)有限监督原则。
为了不妨碍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同时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该是有限的,实施监督要有所侧重有,所选择。
对一些案件标的额比较大的(比如十万元以上)才应该介入,对普通的,小额案件没有必要启动监督程序。
(4)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
从检察权的性质来讲,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该是主动,不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但是考虑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那些仅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检察院并不宜主动介入。
如果当事人觉得有必要,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然后检察院才应该对执行进行监督。
而对于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的执行,检察院应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主动进行监督。
(5)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民事执行活动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是正确发挥司法机关职能的基本条件,是平等、公正执法的需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生效民事裁判实施执行活动,应不受外力的干扰,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不应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
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的运用,不是要干预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而是按照法律监督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由法院自行纠正其不当或违法行为,以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
2.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答:
(1)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2)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3)适用条件。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
中的体现。
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
的。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体现。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在:
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5)意义。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
议。
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3.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答:
定义:
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
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
(2)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
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的形式来体现。
例如,在辩论原则中体现最明显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代理人和当事人主要采取口头的言辞辩论。
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最好体现。
(3)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辩论权的实施,其主观思维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础之上的。
尊重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辩论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更是对宪法和人权自由的最大尊崇,也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必经的过程和环节。
(4)辩论的内容具有二元性。
既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主要应该是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
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5)人民法院应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最后所做出的终局判决必须是经过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行使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应然结果。
从诉讼的终端目的角度出发,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达到自己证明自我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
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法院切实了解事实真相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人民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引导和敦促当事人行使好自身的辩论权,正确而又充分的讲清事实,提出主张。
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类型化分析。
答:
(1)制度与现行规定,根据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地将有关第三人的制度规定找全,并对相关制度作必要的说明。
(2)我国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理论研究,重点介绍准独立第三人说及纠纷解决需要说。
(3)比较法研究,通过对苏联、法、美、德、日相关制度的研究,分析我国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定位及不同制度之间的差异。
(4)第三人类型划分的构建,通过比较分析,厘请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划分,对建立完善的第三人类型划分作出分析。
5.论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的关系。
答: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
通常情况下,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没有形式上的当事人的概念便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因为管辖的确定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
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中的“原告”和“被告”就是指这种意义上的当事人。
现代民事诉讼的“形式当事人一元主义”,即确定当事人的根据并不完全依据该当事人是否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是看当事人是否是在客观上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的主体。
而是以在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
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形式当事人+实质当事人”核心的“二元当事人主义”,“利害关系当事人”即是典型。
与形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一些,包括: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法院裁判拘束。
6.试述证据的合法性。
答:
合法性是证据的特征之一,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法性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这主要是指各诉讼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主要有两层意思:
一是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
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
二是当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如果在裁判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在运用证据上就违反了合法性的要求。
合法性是在客观性和关联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证据的特征,它告诉人们,仅仅是真实的和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材料还不能成为诉讼证据,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还要经过合法性的检验,只有同时也具备合法性的材料,才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依据意义上的诉讼证据。
明确证据具有合法性特征的意义在于,使当事人和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合法性的要求。
7.试述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答: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可以概括为:
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其中,控方是指公诉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意味着控方必须对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其证明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控方将承担指控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被告人原则上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只要控方能指控提供证据,或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法定证据标准时,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这一点在理论上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
即当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求被告人就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时,若该事实最终未能证明,则应当由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便规定了一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
该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根据该规定,在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差额部分的来源这一事实应当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若被告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即“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也仅限于差额部分的来源这一关事实,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如被告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的合法收入数额、支出数额等,依然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二、案例分析题:
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案情:
2015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根据投诉调查发现,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中消协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
(1)判令被诉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
品;
(2)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3)确认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等。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中消协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分别属于何种诉的类型?
为什么?
答:
中消协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为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禁令之诉、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
首先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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