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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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货值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
责令纠正
并处以200元罚款
对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以300元罚款
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货值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
并处以400元罚款
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以500元罚款
2
九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产地检疫记录》、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涂改、转让《产地检疫记录》、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的
没收非法所得
对伪造、买卖《产地检疫记录》、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的
并处以800元罚款
3
二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应当予以封存、补检,可以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当没收其违法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
经检疫带有检疫对象的,应当进行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予以销毁或者责令其改变用途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货证不符,货值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
予以封存、补检及除害处理
并处500元罚款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货证不符,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800元罚款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货值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
并处1000元罚款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1500元罚款
带有检疫对象,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
没收其违法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予以销毁或者责令其改变用途
4
一
对国外引进可能潜伏危险性病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未进行隔离试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
并处以1000元罚款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并处以2000元罚款
货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以3000元罚款
5
对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其包装的,责令纠正,并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货值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并处以4000元罚款
6
三
对违反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按照损失额予以赔偿;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起疫情扩散,经评估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下(含二十万元)的
赔偿损失
处以3000元罚款
引起疫情扩散,经评估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含五十万元)的
处以4000元罚款
引起疫情扩散,经评估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以5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病
虫
害
防
治
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数量在一千株以下(含一千株)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并处500元的罚款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数量在一千株以上的
并处800元的罚款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数量在一千株以下(含一千株)的
并处1000元的罚款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数量在一千株以上的
并处1500元的罚款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的
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的
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为五十亩以下(含五十亩)的
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为五十亩以上的
并处2000元的罚款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成灾面积为五十亩以下(含五十亩)的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成灾面积为五十亩以上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木材积不足0.3立方米或幼树不足1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立木材积0.3立方米以上不足0.4立方米或幼树11-15株的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
立木材积0.4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16-20株的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幼树21-50株的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罚款
立木材积1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或51-80株的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罚款
立木材积1.5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81-100株的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罚款
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株以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木材积不足1立方米或幼树不足3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罚款
立木材积1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31-50株的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立木材积2以上不足6立方米或幼树51-300株的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
立木材积6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幼树301-500株的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立木材积1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构成犯罪的
四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二倍的罚款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立木材积不足10立方米或幼树不足4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立木材积10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或幼树401-700株的
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二倍的罚款
立木材积1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701-1000株的
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三倍的罚款
立木材积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构成犯罪的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坏商品林10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1倍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罚款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坏商品林1001株以上的
补种毁坏株数2倍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罚款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1000株以下的
补种毁坏株数2倍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1001株以上的
补种毁坏株数3倍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
在幼林地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在1000株以下的
补种毁坏株数1倍树木
在幼林地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在1001株以上的
补种毁坏株数2倍树木
在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在1000株以下的
补种毁坏株数2.5倍树木
在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1001株以上的
补种毁坏株数3倍树木
火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予以警告
违反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处30元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处50元罚款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处100元罚款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过火面积在2公顷以下)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
种
子
五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低于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处以二千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以五千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以一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以二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处以三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处以四万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超过五万元的
处以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八倍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超过五千元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
生产、经营种子价值超过一万元的
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末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低于一千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处以一千元罚款
买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末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变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末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伪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末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没有违法所得或生产、经营种子价值一万元以上
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末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所得价值低于一千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买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末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所得价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变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末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所得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伪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末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所得价值超过一万元的
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六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价值低于一千元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违反本规定
(一)、
(二)、(三)款,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
违反本规定
(一)、
(二)、(三)款,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违反本规定
(一)、
(二)、(三)款,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以八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
(一)、
(二)、(三)款,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违反本规定(四)、(五)款的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价值低于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四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价值超过四万元的
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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